
云府規〔2022〕1號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優化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
為了確保依法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通知》(環辦水體〔2016〕9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規范優化方案的批復》(粵府函〔2020〕83號)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0〕10號)等相關規定,對《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云府規〔2020〕3號)中劃定的規?;笄蒺B殖禁養區優化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術語與定義
(一)本通告所指的養殖場是指達到廣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養殖場具體規模標準依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的通知》(粵農農規〔2019〕10號)及《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確定。
(二)本通告所指的禁養區是指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二、禁養區和非禁養區劃定范圍
(一)禁養區。
主要包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1.流溪河太平、鐘落潭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白云區轄內范圍);
2.流溪河石角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白云區轄內范圍);
3.流溪河北興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白云區轄內范圍);
4.流溪河中下游、白坭河及西航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白云區轄內范圍);
5.流溪河李溪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白云區轄內范圍);
6.流溪河人和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7.流溪河竹料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8.和龍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9.白云山風景名勝區(白云區轄內范圍);
10.24個鎮街的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二)非禁養區。
轄區內除禁養區以外的區域。
三、管控要求
(一)禁養區內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其中,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建設養殖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除核心景區外的其他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養殖場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區農業農村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分局、區住房建設交通局、區水務局等管理部門及屬地鎮街按照各自職能實施監督管理。
四、印發實施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的通告》(云府規〔2020〕3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