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府規〔2020〕4號
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從化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從化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廣州市從化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和《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區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一)制定或者調整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在區政府的法定職權內,編制或者修改各類專業、專項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三)制定或者調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批準重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提前報廢或者轉讓行政事業性單位重大國有資產,制定或者調整區國有企業改革總體方案;
(五)批準或者調整大型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企業以及垃圾填埋場、焚燒廠等對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項目的規劃選址;
(六)確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供水、燃氣、教育、基本醫療、交通運輸、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和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商品價格;
(七)確定或者調整社會保障收費標準和待遇標準;
(八)確定或者調整行政組織、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和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等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區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區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三條 區政府就下列事項作出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第九條 區政府可以指定具體的決策起草單位或者牽頭起草單位(以下統稱“起草單位”)。
第十條 起草單位起草決策草稿時,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一)調查研究。起草單位應當就決策擬規定的內容,根據我區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形成調研報告,并提交區政府作為決策的依據,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本區區情和現實實際需求。
(二)起草草稿。起草單位應當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稿,重大、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稿。決策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三)風險評估。起草單位應當對決策草稿進行決策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重大、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分類委托有關專門研究機構進行。決策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財政經濟、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環境生態或法律糾紛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視決策需要,還可以對決策草稿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四)征求單位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將決策草稿征求區政府各部門、鎮(街)的意見。對擬不采納的其他單位的反饋意見,起草單位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作出專門說明,并將說明內容反饋給提出意見的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各部門、鎮(街)提出的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并制作意見匯總表。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多次征求單位意見。
(五)組織專家咨詢論證。起草單位應當組織五名以上專家或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等進行論證。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人選由起草單位從廣州市專家庫中選定,也可以通過個別邀請,有關單位、研究機構推薦等方式選定。專家人選的選定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
起草單位應當在專家論證會召開或者提供專家意見十個工作日前向專家提供與論證事項有關的材料,并如實記錄專家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多次征求專家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時,起草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專家意見和對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
(六)本單位審定。起草單位應當綜合各方意見修改,且征求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及法律顧問的意見后,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后形成決策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將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一)區政府審核同意。經區政府同意后,起草單位方可將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征求公眾意見。起草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起草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三)征求其他相關主體的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并根據決策對社會的影響范圍和程度,采用座談會、聽證會以及網絡征求意見等形式公開征求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公眾的意見,對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民生領域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民意調查。
(四)分析評估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對所收集到的公眾意見進行分析評估,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在決策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起草單位在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后,應當及時反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的理由。
(五)制作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完成公眾參與工作后,決策草案應當經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審核,并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提高政府定價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商品價格和社會保障收費標準,降低社會保障待遇標準,以及其他廣泛且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事項;
(二)社會關注度高且爭議較大的事項;
(三)起草單位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
區政府應當將聽證報告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后再作出決策。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起草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起草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起草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區政府審議時,應當向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報送如下材料:
(一)提請區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及政策依據;
(四)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包括各部門、鎮街意見、公眾意見、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意見、法律顧問意見,材料以匯總表的方式提交,意見作為匯總表附件)、調研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聽證材料、不一致意見的專門說明等材料;
(五)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要求的其他材料。
起草單位應當對以上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起草單位應當在提請審議十五個工作日之前,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報送區政府辦公室。
區政府辦公室收到起草單位提交審議的材料后,應當自收到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送審稿送交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補充材料。
區政府辦公室轉交的材料不齊的,區司法局可以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交材料。
第十六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區司法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決策起草部門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十七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區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區長最后發表意見。區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十九條 區政府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報紙、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決策事項、依據和決策結果。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定期組織專家或委托獨立第三方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決策變更或者繼續執行的依據。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決策的,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后,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第二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情形、情況緊急的,區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和《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等規定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二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并向區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區政府辦公室、區司法局應當組織開展對決策起草、執行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區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執行,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有權監督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區政府、起草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決策機關、起草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和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違反本規定的,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和《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各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完善決策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0年2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