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府規〔2020〕12號
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從化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從化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水務局反映。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日
廣州市從化區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區農村供水管理,保障我區農村供水安全和用水質量,滿足農村生活用水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從化區農村飲用水管理手冊》及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
第三條 農村供水堅持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營相結合,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及其他用水的原則,確保水質、水量、水壓達到相關要求。
第四條 區內的農村供水工程,在2019年開始的新一輪供水改造完成前,由原管理單位運行管理,改造完成后推行由區級供水企業或第三方運行管理單位統一負責運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是農村供水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統籌負責區內農村供水安全工作。
區水務局是農村供水安全管理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鎮(街)開展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工作。
區發改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項目的立項及備案,并依據政策法規,制定及調整水價。
區財政局:負責按照相關規定統籌落實資金及資金監督。
區衛健局:負責農村飲用水衛生監督和監測。
區市場監管局:依照職責協同落實農村供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工作。
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違法行為。
各鎮(街):負責配合區人民政府及區水務局做好轄區內供水、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從化供電局:負責為農村供水工程提供可靠電源,加壓提水電價按區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后的電價執行。
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保障供水設施正常運行,為用水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水壓要求的飲用水;各宗供水工程應明確責任人、供水服務電話和標志牌,落實相應人員,做好水源巡查、設施運行管理、水質檢測、水費計收和維修養護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臺賬資料,接受相關單位的檢查與考核。
第三章 工程保護及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水源和工程設施的義務,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在接到設施損壞報告后應立即實施檢查、搶修并做好記錄登記。供水設施搶修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濫用化肥、農藥等行為,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禁止向水源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第八條 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廣州市從化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
第九條 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應對服務區域內的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
第十條 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要確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戶生活飲用水需求。
第十一條 農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網的維護以用戶水表為界,水表及以前部分由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以后部分由產權人或用戶負責。
第十二條 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由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安排人員負責勘察、設計和施工安裝,用戶應向供水企業交納相應的工程費用。嚴禁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四章 水質檢測
第十三條 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應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和健全農村供水工程水質檢測制度,配備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監測,并向區水務局報送檢測資料。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未實行統一運營前的運行管理單位,可委托有檢測資質的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水質檢測。
第十四條 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經過水質檢測發現供水水質不符合相關標準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水戶并報告區水務局、生態環境分局和衛健局,同時采取措施使水質恢復到相關標準。
第十五條 區生態環境分局、水務局、衛健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質監管工作,定期對水源地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檢測。水質檢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章 水價核定及水費管理
第十六條 為確保農村供水工程的管護到位及長期正常運行,發揮長久效益,各農村供水工程應實行有償供水。用水戶均應安裝計量水表,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水費。供水單位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為抄錄注冊水表讀數、收取水費、轉交水費發票等。受委托收取水費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定價,不得擅自調整價格,不得自行確定、改變用戶的用水性質或者用水定額,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七條 區內農村供水(包括市政供水和本次改造后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價格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實行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其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等構成。該供水成本和費用由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算,并接受區發改局、區市場監管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和監督。供水單位的利潤率由區發改局征求區水務局的意見后,結合本區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中,由政府投資的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經核定水價不能滿足工程運行成本的不足部分,向區人民政府另行申請適當補貼。在本次改造完成前,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可由所屬村委召開村民大會商定。
第十八條 實行按表收費,飲用市政水的按現有收費制度執行;飲用小型集中式自來水的需做好水費收取記錄、開具正式收據,嚴禁截留,擠占水費。
第十九條 用戶或者供水單位對注冊水表讀數有異議,提出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的,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送檢注冊水表經檢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費和更換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供水單位承擔并負責更換注冊水表。
第二十條 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供水企業(運行管理單位)對水質、水價、供水量和使用等情況每月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用水戶和管理部門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指在部分農村地區,對山泉或地下水源進行集中取水,統一凈化處理或消毒后,由輸水管網輸送至農村用戶的農村供水工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