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府規〔2021〕9號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流溪河水庫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的公告
為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號)、《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粵水運管〔2019〕7號)等文件要求,現將流溪河水庫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等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流溪河水庫管理范圍劃定
水庫庫區:流溪河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壩頂183.469米高程線(1985國家高程基準)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主壩至上游500米河段劃入廣東粵電流溪河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二、流溪河水庫保護范圍劃定
水庫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不少于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不少于50米。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三、管理要求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三)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四、其他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1年12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