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府規〔2022〕3號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野外農事用火管理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林區農事用火安全指引(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森林防滅火工作,嚴格管控野外火源,規范野外農事用火管理,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野外農事用火申請審批
(一)野外農事用火是指因農事生產需要,在林區林地邊緣以外30米至200米范圍內的森林火災風險區域進行焚燒秸稈或果樹枯枝葉、地邊草、田基草、果園草、燒灰積肥、燒墾開荒和清理地表可燃物等用火行為。
(二)用火單位或個人根據生產生活實際需要用火的,向村(居)民小組、村(居)委會提交《用火申請表》;說明申請用火時間、地點、面積、用火范圍和防火隔離帶開設情況等內容(《用火申請表》見附件)。
1.用火范圍在2畝以下的,報村(居)民小組審核,村(居)委會批準。
2.用火范圍在2-15畝(不含)的,由村(居)民小組長審核,村(居)委會批準,報鎮(街)備案。
3.用火范圍在15畝(含)以上的,參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執行。
(三)村(居)民小組受理《用火申請表》后,由村(居)民小組長或委托專人實地核查,核查人員根據現場核查情況提出意見經村(居)民小組長簽字后報村(居)委會審批。
(四)村(居)委會受理《用火申請表》后,派工作人員實地復核,復核人員根據結果提出意見后報村(居)委會審批,并報鎮(街)備案。
(五)用火審批須在3天內辦結。村(居)委會應積極指導用火單位(或個人)開展安全用火相關工作,須指定專人看守,看守人員配備撲火工具并監督用火作業。
(六)對不符合審批條件或由于其它原因不予批準農事用火的,村(居)委會應在2天內反饋給用火申請單位或個人,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二、野外農事用火實施監管
(一)實施時間。農事用火集中安排在每年春耕、雙夏、秋收的工作日工作時間內(即上午9點至11點半,下午2點至5點)。為減少對大氣污染,各村(居)應安排統一時間集中實施。
在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節日,橙色、紅色森林火險天氣或禁火令期間,禁止一切農事用火。
(二)實施范圍及措施。野外農事用火須在確保現場監控安全,由鎮(街)、村(居)監管下,在劃定區域內進行。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范圍內禁止焚燒,禁燒范圍內的秸稈、枯枝葉、枯草等,村民自行清理后,由所在鎮(街)負責聯系區供銷社進行粉碎還田或作為生活垃圾統一處理。
(三)野外農事用火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天氣適宜:須在合適的天氣農事用火,嚴禁高火險期或三級風以上的天氣用火。
2.明確責任人:單位用火的,需指定用火責任人;個人用火的,誰焚燒誰負責;同一片地的農戶應集中申請農事用火,村(居)統一分片管理。
3.設置隔離帶:用火責任人須在用火現場履職,確保用火前在用火點四周開設2米以上的防火隔離帶。
4.現場集中監管:單位用火的,用火現場由村、社各1名監管員及3名以上用火單位人員看守;個人用火的,用火現場由村(居)、社各1名監管員及用火本人看守,必要時可由屬地鎮(街)派出專業救援力量協助村居執行。
5.做好應急準備:各鎮(街)制定農事用火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廣泛培訓告知;用火現場須準備充足的撲火工具及撲救物資。必須全部燃燒后用水澆滅余火,確認安全后,監管人員方可離開。
三、違規農事用火處置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野外農事用火,根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2年4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