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府規〔2022〕8號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關于區管國有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的公告
為切實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穗水規〔2020〕7號)等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關于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號)《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粵水運管〔2019〕7號)等文件要求,現將區管國有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等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劃定的水利工程名單
本次公告的區管國有水利工程包括68座中小型水庫、22段河堤、36座水閘、17座泵站、4宗灌區。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劃定
(一)水庫。
工程區:中型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5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50米;小型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20米,小(1)型水庫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30米,小(2)型水庫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米。
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二)堤防。
工程區: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潖江(二)河主干流(三夾河口至聚龍廟)和流溪河主要支流呂田河、牛欄河(安山河)、玉溪水(楠木江)、汾田水(黃龍帶水)、小海河、龍潭河(黎塘河)、鴨洞河,主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可耕地及兩岸堤防背水坡坡腳線外20米。蓮麻河和其他支流,主河道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可耕地及兩岸堤防背水坡坡腳線外10米。
(三)水閘、泵站。
工程區:水閘(泵站)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泵站)上、下游500米,兩側寬度50米;中型水閘(泵站)上、下游300米,兩側寬度40米;小型水閘(泵站)上、下游50米,兩側寬度30米。
(四)灌區。
中型灌區主要建筑物(攔河水陂)占地范圍及周邊50米,渠道為左、右外邊坡腳線或渠道左、右開挖線之間的用地范圍。
(五)生產、生活區(包括生產及管理用房、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等)。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積的3倍計算。
三、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劃定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劃定水利工程保護范圍:中型水庫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50米;小型水庫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及其他附屬建筑物50米。堤防、水閘、泵站和灌區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外延200米,其他附屬建筑物50米;中型渠道10米,小型渠道5米。
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四、管理要求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管理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三)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五、其他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區管國有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清單.pdf
2.區管國有水利工程(水庫部分)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總平面圖.pdf
3.區管國有水利工程(堤防、水閘、泵站、灌區部分)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成果總平面圖.pdf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22年12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