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應急規字〔2023〕2號
廣州市花都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花都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
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街)、管委會(辦):
為建立覆蓋面更廣的安全生產領域群眾舉報獎勵機制,更好地發揮群眾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作用,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花都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執行過程如遇問題,請徑向區應急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應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花都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安監總財〔2018〕19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應急〔2020〕69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花都區應急管理部門監管職責內的工礦商貿、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城鎮消防、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特種設備、城鎮燃氣、石油天然氣管道等由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管的行業領域,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依照其部門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區應急管理部門舉報花都區范圍內的工礦商貿、危險化學品以及煙花爆竹行業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區應急管理部門對受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并依法對被舉報對象作出行政處罰后,依照本辦法對舉報人實施獎勵。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國家應急管理部(或原國家安監總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認定,結合我區實際,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或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虛假失實報告的。
(六)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七)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或被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但拒不執行的。
(八)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九)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十一)未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電話“12350”、“ 020-36979909”,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網絡通信、走訪等方式向區應急管理部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人應當按以下要求進行舉報:
(一)盡量準確提供被舉報對象的真實名稱、地址、電話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簡要描述事故隱患現狀、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及已經或將要產生的危害,并且盡可能多提供有效線索或證據,鼓勵提供視頻、照片、書證、物證等直觀證據;
(三)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有效聯系方式;
(四)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
第七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接報時,接報人應當填寫《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登記表》,如實登記舉報內容。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根據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經查實的,獎勵額度為人民幣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二)舉報違法行為經查實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獎勵額度按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人民幣3000元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0000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不予獎勵:
(一)舉報內容事先已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并正在處理的;
(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其他具有法定安全生產工作領導、監管、監察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獎勵情形的。
第十條 舉報人就同一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分別向不同層級應急管理部門舉報的,原則上由最終作出處理的應急管理部門獎勵,不得重復獎勵。
同一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有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對第一時間舉報人給予獎勵,對其他舉報人予以表揚。
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按同一舉報進行獎勵;獎勵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金的發放由區應急管理部門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后(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算起)10個工作日內,由接報人填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金審批表》并附《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登記表》,報本單位領導審批。
(二)接報人持經審批同意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金審批表》及時會同本單位財務部門準備相應獎勵金,10個工作日內由接報人通知舉報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與其身份證信息一致的銀行賬號到本單位辦理舉報獎勵金領取手續,舉報人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區應急管理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示《舉報獎勵決定通知書》,自公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公示內容應當對舉報人姓名等作必要的技術處理以保護舉報人權益。
(三)舉報人無法親自領獎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但代領人必須提供代領人身份證原件、舉報人領獎委托書以及舉報人身份證原件、舉報人銀行賬號。
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四)獎勵金原則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接報人會同財務部門在核實舉報人、領獎人身份和銀行賬號無誤后進行轉賬,保留銀行轉賬憑證。獎勵領取情況由接報人在《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登記表》上如實記錄。
舉報人領取獎勵金后,接報人將《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登記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金審批表》、銀行轉賬憑證等相關支付憑證原件移交財務部門核算入賬,承辦科室(接報人)留存復印件歸檔。
第十二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一)參與舉報受理、調查、處置、獎勵辦理工作及其他知情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對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存在其他不當行為的,根據情節和后果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涉及違紀、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內部舉報獎勵制度,加強內部安全生產民主監督。
鼓勵和支持從業人員內部舉報無果后直接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正當舉報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金納入部門預算,每年在區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經費中統籌支出解決。
第十五條 區應急管理部門、各鎮(街道)應充分運用電視、廣播、網絡、電子屏、宣傳欄等媒介加大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的宣傳,向全社會公開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方式、獎勵范圍等事項,正確引導社會群眾舉報。
第十六條 各鎮(街道)參照本辦法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5月15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視情況重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花都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2023年4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