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府規〔2021〕3號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花都區強化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環境
保護責任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強化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環境保護責任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花都區強化出租物業業主和管理人環境保護責任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出租物業的業主和管理人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規范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加強污染防治源頭管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業主,是指出租物業的所有權人或實際控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管理人是指經業主同意轉租、受業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物業的單位或個人,包括專業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及各類“二房東”。
本辦法所稱出租物業,是指業主或管理人出租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業,包括土地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花都區范圍內所有將物業出租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業主和管理人。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業主、管理人和承租人應當共同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牽頭組織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內出租物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鎮(街)應當協助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做好本區域的出租物業環境保護工作。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職能分工各自履行監管職責。
第六條 建立健全花都區環境保護咨詢制度,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向業主和管理人提供環境保護咨詢服務,協助其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第二章 業主和管理人的環境保護責任
第七條 業主和管理人應保證出租物業符合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管理人發現出租物業相關環境保護設施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繕或通知業主修繕。
第八條 業主和管理人應按規定的出租物業使用用途進行物業出租,不得擅自改變出租物業用途。業主和管理人不得將物業出租給承租人用于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或從事影響生態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將產生污染的設備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給無相應污染防治能力的承租人。
第九條 出租物業合同應當符合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基本原則,應設置環境保護責任的相關條款;業主、管理人和承租人簽訂出租物業合同的,應按《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規定要求,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條 業主和管理人出租物業前,應了解承租人租賃物業用途及生產工藝等是否符合環保要求,督促并配合承租人依法辦理環保手續;承租人生產設備進場之前,業主和管理人應當核查承租人的環保手續辦理情況,未辦理的應拒絕承租人入駐;在項目建成(投產)前,應提醒、督促承租人完成辦理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驗收等環保手續,承租人拒不依法辦理的,應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和鎮(街)報告。
第十一條 業主和管理人發現承租人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等環境違法行為的,具有制止并及時向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或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街)報告的義務。
第十二條 業主和管理人應當協助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街)對出租物業和承租人實施環境巡查、整治及執法等環境監管活動。業主和管理人不得為承租人實施環境違法行為、逃避環境保護檢查等提供幫助,或幫助其逃匿,或做假證明包庇。
第十三條 其他責任。
業主委托管理人對物業進行租賃和管理的,應當與管理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約定環境保護責任等相關內容。
業主應督促和監督管理人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和義務,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和義務,業主和管理人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業主不得要求或授意管理人將物業出租給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承租人;不得要求管理人協助承租人從事環境違法活動。
第三章 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各鎮(街)負責本轄區出租物業內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巡查工作,發現出租物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及時書面告知業主和管理人,并提醒督促其依法解除租賃合同。
業主和管理人將物業出租給他人從事環境違法活動,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和鎮(街)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對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集體物業,通過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花都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應當將“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相關經營要求”納入合同條款,并由鎮(街)和區農業農村局加強對資產和合同的監督管理。
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場主體以合作開發等形式建設物業并出租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負有督促和監督市場主體依法依規履行環境保護相關規定的責任;市場主體涉嫌環境違法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市場主體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區機關事業單位、區屬國有企業等負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單位將國有物業出租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招租方案中明確環保準入條件并嚴格審查承租人是否符合環保準入條件要求。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應制定環境保護責任書示范文本。各鎮(街)在進行出租物業備案時應確保業主、管理人和承租人簽署環境保護責任書。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督促鎮(街)落實環境保護責任書的簽署工作。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出租物業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承租人屬于重點排污單位的,業主和管理人應督促其按照規定途徑依法公開環境信息;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承租人可以參照重點排污單位公開其環境信息。
第十九條 環境信用管理制度。
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應當對業主和管理人違法違規租賃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等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在相關平臺或媒體進行公示;并根據有關規定采取相關懲戒措施。
第四章 環境損害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對業主和管理人在出租物業活動中損害環境的責任追究,遵循“各負其責,有責必究”的原則。業主和管理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應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涉嫌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出租物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及屬地鎮(街)應同時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和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出租物業租賃合同未明確環境保護責任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鎮(街)應當告知其進行補正,并將補正后的出租物業租賃合同進行登記備案;對業主和管理人未按規定辦理出租物業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或提交虛假的出租物業租賃登記備案材料的行為,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或鎮(街)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業主和管理人將其所屬物業出租給不符合環境保護準入條件或不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手續的承租人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根據情況會同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及鎮(街)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業主和管理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或幫助其逃匿,或做假證明包庇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將其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出租物業及承租人環境違法行為時,業主和管理人拒不履行協助和配合義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集體物業出租給承租人,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會同鎮(街)對村社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等責任人員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或鎮(街)向其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二十七條 對區機關事業單位、區屬國有企業等國有資產管理單位將國有物業出租給承租人,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等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由市生態環境局花都分局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向其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二十八條 業主和管理人有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環境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的,業主、管理人及承租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條 業主、管理人和承租人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修復和賠償責任。對屬于《廣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適用范圍的情形,區政府可指定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調查、損害評估、現場污染物清理和處置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前期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和可能存在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社會組織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其申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