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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D0120200004
  • 文  號: 花府辦規〔2020〕4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06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件狀態: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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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府辦規〔2020〕4號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花都區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花都區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8日

 

花都區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穗府〔2020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花都區區本級財政性資金、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活動。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性資金是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及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區財政部門組織對財政性資金、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評價審查行為。

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由區財政部門委托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承擔。根據工作需要,評審中心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承擔評審業務。社會中介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產生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遵循客觀、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原則,按照先概算、后預算、再結算、最后竣工財務決算的程序開展評審。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保持評審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評審工作。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一)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安排的建設、維護、修繕、采購項目的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評審;

(二)山林改造、農田改造、高標農田建設、土地提質改造等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范圍項目的概、預算評審;

(三)土地收儲整理成本核算中管線遷改費、綠化補償(遷移)費、土地平整費用和納入定點采購的裝修、修繕工程的預算評審;

(四)市、區共同出資的項目,由出資比例較大的一方的財政部門組織項目的財政投資評審。市、區共同出資比例相同時,根據項目立項屬地由相應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的財政投資評審。中央、省、市與我區兩方或多方共同出資的項目,財政投資評審職責分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財政投資評審送審起點金額:

委托開展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單次送審起點金額應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文件有明確金額規定從其規定,但不得低于起點金額),即:

(一)單獨報送一類費用、采購類費用、竣工財務決算中任一項費用的,合計送審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二)一類費用或采購類費用與對應二、三類費用合并報送時,一類費用或采購類費用合計送審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二、三類合計費用金額不限;

(三)單獨報送二、三類費用時,合計送審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第八條  項目送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概、預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或若干公開招標子項目為單位,單個立項工程二、三類費用與一類費用一并送審,不再后補;整體立項、分項實施工程,二、三類費用按所屬分項工程一并送審。送審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抽查的項目概算已完成行業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

所核定的概、預算評審結果為最高標準,由項目建設單位在規范內形成(參照)市場價格簽訂合同。

(二)項目結算。以單個合同為最小單位,合同內容已完成竣工驗收合格,結算資料經過項目主管(建設)單位審核確認,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其中:

1.一類費用(含采購類項目)送審金額在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的,二類費用須同一類費用一并送審;

2.一類費用(含采購類項目)送審金額在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二類費用由送審單位確定是否同一類費用同步送審;

3.一類費用(含采購類項目)送審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不含3000萬元)的,二、三類費用在一類費用完成評審后按單個立項合并送審,亦可以施工圖預算階段為界分兩次送審;

4.單獨送審二、三類費用或一類費用與二、三類費用合并送審時,須提交該項目全部費用匯總表。

三)竣工財務決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為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屬于財政投資評審范圍的項目結算已完成財政結算評審,屬于非財政投資評審范圍的項目結算已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完成結算審核,決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程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的合規性;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

(五)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六)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十條  項目概、預算的財政評審結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評審結果持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時未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區財政部門申請延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區財政部門對評審結果的批復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的評審結果作為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調整預算、核撥款項、項目招標、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交付資產,以及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二章  評審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區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投資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相關制度和規定;

(二)審核批復評審中心提交的評審報告,簽發評審處理意見通知書;

(三)監督和管理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對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審查的項目進行監督;

(四)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與項目其他各方關系,受理評審投訴,組織處理評審爭議。

第十三條  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項目概算、預算、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審,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評審報告書;

(三)及時向區財政部門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四)管理留存的評審檔案。

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評審中心委托并按評審中心移交的資料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評審中心同意;

(三)及時向評審中心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四)接受評審中心履約監督,履行合同約定。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單位是指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單位或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單位、各級政府投融資主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所屬單位不滿足財政投資評審送審起點金額要求的

項目,按工程造價行業標準和規范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獨立第三方咨詢機構組織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抄送區財政部門,審核結果的應用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執行;

(二)對按規定報送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送審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三)按《花都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資料編制指南》要求及時編制評審資料,委托區財政部門開展評審,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含建設管理單位、代建單位和征拆實施單位,下同)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其中:

1.20201月1日后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中標合同價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項目結算資料在竣工驗收合格后1年內報送;中標合同價在1000萬元以上(不含1000萬元)的,項目結算資料在竣工驗收合格后2年內報送結算評審;

2.2020年1月1日前已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在驗收合格后3年內報送結算評審;

3.逾期送審的,項目主管單位主動查找原因并書面說明情況。因項目逾期送審造成不良后果(如拖欠農民工工資、聚集性事件等)的,項目主管單位應書面說明情況,經分管區領導批準后報送。法律法規或原施工合同對報送財政評審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從其規(約)定。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和管理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建設管理單位,以及代建單位和征拆實施單位,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花都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資料編制指南》要求及時編制報送評審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或補充評審所需資料及相關證明;

二)對送審項目嚴格把好質量關,在項目采購文件及合同中明確,經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評審結果作為該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

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屬二級及以下預算單位的,項目送審資料必須報所屬一級預算單位審批確認;

五)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做好數據核對和調查取證工作;

(六)及時反饋評審階段性意見,確認評審結果;

(七)執行財政投資評審結果。屬招投標范圍工程項目,其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應按概、預算評審結果(或第三方機構審核結果)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進行編制,作為結算評審的依據。

 

第三章  評審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  評審申報受理程序:項目主管單位按照《花都區財政投資項目評審資料編制指南》要求將申報書及項目資料報送評審中心登記申報。評審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資料的預受理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或送審資料存在的問題,項目資料退回送審單位。

第十八條  審核程序:送審項目正式受理后,項目進入評審流程,分為初審、復審、評審結果確認(終審)和評審報告及批復四個階段。

(一)初審階段。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接到評審任務后,應先復核送審資料,經技術評審,因送審資料不齊全無法完成評審初步意見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收到評審項目的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主管(建設)單位發出提醒函。項目主管(建設)單位應在收到提醒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送審資料。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補充資料或補充資料不合格的,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啟動退審程序

送審資料齊備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以下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送項目建設單位核對:

1.送審工程造價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概(預)算為5個工作日,結算為10個工作日;

2.送審工程造價200萬元(含200萬元)至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概(預)算為10個工作日,結算為20個工作日;

3.送審工程造價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概(預)算為15個工作日,結算為25個工作日;

4.送審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概(預)算為20個工作日,結算為30個工作日。

(二)復審階段。

項目主管(建設)單位應在收到評審初步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意見核對、提出反饋意見,并補充完善資料。財政評審機構根據項目建設單位的反饋意見及補充資料,及時組織完成現場勘察、對數、工程量及套價等工作,并在本辦法規定時限內形成評審復審成果,經復核后發出復審意見通知書征求項目主管(建設)單位意見。項目主管(建設)單位對評審結果無異議并簽字確認的,直接進入評審報告及批復階段。

(三)評審結果確認(終審)階段。

項目主管(建設)單位應自收到復審意見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并補充完善送審資料。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根據項目主管(建設)單位的反饋意見和補充資料,對評審復審意見進行調整并形成最終成果,經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會簽后送項目建設單位確認。

以上個階段,項目主管(建設)單位應分別在5個工作日內對評審的各階段評審意見及時確認或反饋意見并補充完善資料,確有特殊情況最長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

(四)評審報告及批復階段。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自收到項目主管(建設)單位確認的評審結果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區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

區財政部門應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評審結果。

以上個階段的評審工作,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在以下總控時內完成項目評審,總控時不含項目主管(建設)單位反饋意見用時、現場勘察用時及對數用時:

1.送審工程造價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概(預)算為17個工作日,結算為26個工作日;

2.送審工程造價200萬元(含200萬元)至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概(預)算為28個工作日,結算為44個工作日;

3.送審工程造價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概(預)算為39個工作日,結算為55個工作日;

4.送審工程造價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概(預)算為50個工作日,結算為66個工作日;

5.特大型項目或特殊項目可延長評審時限,延長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區財政部門的批復文件及處理決定執行和整改。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建設)單位對財政部門批復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評審報告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向區財政部門書面提出,由區財政部門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景觀雕塑、古建雕飾等工藝復雜、藝(技)術價值含量較高的項目,以及專有技術等項目(含涉鐵、涉電及新工藝),因其具有藝術性、專業性、價格隱蔽性等特點且無法形成多方價格競爭,其價格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據造價咨詢單位審查的結論,集體研究決策或采取商務談判方式確定,報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核后作為評審或確定合同價款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對特殊材料及設備(政府主管部門所發布的價格文件中沒有包含的材料及設備)定價,項目建設單位可根據設計圖紙參數進行市場詢價,委托評審時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3家以上(含3家)供應商的書面報價單,同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書面明確擬采用供應商的材料及設備(含價格及采用原因);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根據設計圖紙同時啟動人工按圖詢價并取得書面詢價文件,比較二者詢價結果,合理低價者為最終定價。法律法規或合同有明確規(約)定的從其規(約)定。

 

第四章  建設項目超規模審批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超規模審批制度:

(一)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前,投資概算超過已批準投資估算,超出部分控制在10%(不含10%)以內的,項目主管單位應說明超出原因并落實資金來源,由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投資概算核定(備案)部門按規定審核報批初步設計概算,超出10%(含10%)以上的,項目主管部門應向區發展改革局報告,由區發展改革局研究并確定是否重新調整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后,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調整方案和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備案)部門核定(備案),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應當按上述原則制定所屬行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概算調整的具體操作細則。項目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三)因施工需要,必須現場簽證確認實際發生工程量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定授權如實做好現場簽證確認工作,并簽署明確意見。項目施工過程中確需發生設計變更的,項目建設單位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辦理變更審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超規模審批流程:

(一)項目施工過程中,如因設計變更、工程指令事項(包括現場簽證、通知、會議紀要)、新增工程內容、提高工程建設標準4種原因,預計可能超中標合同價,按以下管理權限辦理審批后實施:

1.增加金額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或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且增加比例在5%以下(含5%)的,報項目所屬一級預算單位領導審批,項目所屬建設(代建)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的,報建設(代建)單位主要行政領導審批;

2.增加金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且增加比例5%以上(不含5%)的,或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400萬元以下(含400萬元),且增加比例在10%以下(含10%)的,報項目所屬一級預算單位主要行政領導審批;

3.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上(不含100萬元)、400萬元以下(含400萬元),且增加比例在10%以上(不含10%)的,或增加金額400萬元以上(不含400萬元)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查找原因,提出處理方案,報項目建設單位分管區領導審批。

調整事項實施前,采用一事一報方式,按上述管理權限審批,不得將施工過程中若干調整事項累計報送,擅自提高或降低審批層級。報送批時,各單位須明確具體處理意見,上述管理權限內已批復調整事項無需在辦理結算時再次累加報批。

(二)除設計變更、工程指令事項(包括現場簽證、通知、會議紀要)、新增工程內容、提高工程建設標準原因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造價增加事項可合并在竣工結算階段委托財政投資評審前,由項目建設單位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法律法規或原合同有明確規(約)定的從其規(約)定

(三)因工程造價增加須申請調增預算經費的,由項目主管(建設)單位按我區有關經費審批議事規則辦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報審項目應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規定。區財政部門對違反以下規定的項目不予安排資金和支付工程款:

(一)應進行預算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未通過預算評審的不得組織招標,審定的項目預算總價(含追加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項目支出預算對應內容的總價;

(二)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概(預)算中對應內容的總價。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部門定期向區政府及各預算單位公開財政投資評審情況,對各項目主管(建設)單位的概(預)算平均送審偏差率、結算平均評審審減率、退審情況等進行公示,公示范圍包括:概、預算評審偏差率超過30%和結算評審審減率超過20%的項目;評審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案例。異常項目按問題性質移送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計算公式:送審偏差率=(審增金額+審減金額)/評審審定金額×100%;

評審審減率=(送審金額-評審審定金額)/送審金額×100%。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評審資料、不按規定配合評審工作或組織協調其他單位配合評審工作不力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向區財政部門申請單方確認或退審。

項目自退審之日起2個月后方可重新報審。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人員如與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互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主管(建設)單位,區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三十條  區財政部門組織對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的造價審核咨詢服務單位出具的概算審核結果進行隨機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超過20%,每年總數不少于3項。行業主管單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一季已批復或備案的項目概算情況抄送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按上述抽查原則進行抽查,定期將概算抽查評審結果報上級機關,并同步反饋至行業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

委托人應在委托咨詢合同中設定咨詢服務質量的約束性條款,明確服務質量的判定標準,未約定的由委托人在結算評審階段說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措施。

招標人對招標控制價負責,因招標控制價編制錯誤導致工程造價高估(超出法定程序計算價格15%),可能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結算評審時招標人須做出說明并提出處理措施,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將評審情況在評審報告中反映。

第三十一條  評審中心對社會中介機構從事財政投資評審人員進行登記核實,人員更換需書面告知評審中心,對社會中介機構評審工作流程和內控制度進行登記存檔并監督執行,發現違規行為,責令社會中介機構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委托評審任務。

第三十二條  社會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在評審中心復核階段或事后稽核出現復核偏差(如錯套定額、點錯小數點、重項、漏項、工程量計算錯誤、高估冒算、因沒有到現場核實導致造價失實等),根據其復核偏差率(指社會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與評審中心復核或稽核結果的對比)對社會中介機構作如下處理:

(一)概算、預算(含進度款)。

1.復核偏差在3%以上(不含3%)、5%以下(含5%)的,扣除該項目咨詢費的20%;

2.復核偏差率在5%以上(不含5%)、8%以下(含8%)的,扣除該項目咨詢費的50%;

3.復核偏差率在8%以上(不含8%),扣除該項目咨詢費的100%。

(二)工程竣工結算。

1.復核偏差率在2%以上(不含2%)、3%以下(含3%)的,扣除該項目咨詢費的20%;

2.復核偏差率在3%以上(不含3%)、5%以下(含5%)的,扣除該項目咨詢費的50%;

3.復核偏差率在5%以上(不含5%)、8%以下(含8%)的,扣除該項目咨詢費的80%;

4.復核偏率在8%以上(不含8%,扣除該項目咨詢費的100%。

(三)評審中心對結算復核發現的評審質量問題除按前款扣除咨詢費外,分別作如下處理:

1.結算復核偏差率大于3%,且復核偏差金額大于10萬元的,為一般評審質量問題。對于一般評審質量問題,每出現一次,1個月內不再委托評審任務;

2.結算復核偏差率大于5%,且復核偏差金額大于30萬元的,為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對于重大評審質量問題,每出現一次,3個月內不再委托評審任務,并對相應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公示;

3.結算復核偏差率大于8%,且復核偏差金額大于50萬元的,為特別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對于特別重大評審質量問題,評審中心終止委托合同,并對相應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公示。

審計等部門發現評審結果存在問題的,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評審質量問題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  評審中心對社會中介機構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將評審報告質量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檔,對不合格的評審報告退回社會中介機構修改或重審。

(一)評審報告格式、內容完全符合要求,提供案例典型突出、對建設單位建設管理情況有客觀評價和針對性整改建議的,為優良;

(二)評審報告格式、內容基本符合要求,信息反映完整、真實,可正常批復的,為合格;

(三)評審報告格式或內容不符合要求,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實,或重大問題沒有反映或定性不準確,提供虛假信息的,或經評審中心批復后因存在錯誤申請修改的,為不合格。

評審中心對完成評審報告的項目進行抽查稽核,發現質量問題,稽核結果按評審中心復核結果處理。

第三十四條  評審中心定期對評審進度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評審項目完成情況和資金完成情況。逾期不能提交成果報告的項目,每逾期一天,扣除咨詢費的2%。對考核排名最后的社會中介機構,視情節嚴重程度可停止評審委托任務2個月。非社會中介機構原因引起的進度延誤不納入考核。

第三十五條  評審中心定期對評審統計數據進行分析,對存在下述情況的社會中介機構,評審中心將采取扣減評審費用、停止委托新的評審任務等措施加大監管力度。社會中介機構需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并向評審中心報送書面整改材料。整改效果未達要求的,評審中心有權要求社會中介機構撤換財政評審工作技術負責人。

(一)平均復核差錯率較高(排名在前30%);

(二)評審報告不合格率超過20%;

(三)復核或審核中多次出現一般質量問題和重大質量問題;

(四)連續兩個考核期出現評審進度較慢,沒有改進的。

第三十六條  評審中心對存在下述情況的社會中介機構移交區建設主管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或參與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人員,未取得一級或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

(二)冒用他人名義簽署評審結果;

(三)違反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四)預算、結算評審結果復核偏差率大于5%且情節嚴重;

(五)評審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轉包或分包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即社會中介機構未經評審中心同意以任何形式將評審業務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對于社會中介機構評審質量問題造成委托方及相關單位損失的,評審中心有權解除合同、扣減或追回評審費用,造成重大損失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業務中有犯罪記錄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取消投標資格并公告。

第三十九條  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批準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二)強令或授意項目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以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財政投資評審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財政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投資評審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查處。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資金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述一類費用及二類、三類費用分類與廣州市建設項目(含市政工程)設計概算編審指引分類一致,其他專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路工程交工驗收與水利工程完工驗收適用于本辦法所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本辦法所述概、預算評審與納入本辦法第六條區財政投資概、預算評審范圍一致。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指花都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和受其委托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并接受其對委托事項進行監督管理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財政投資評審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花府辦〔2017〕39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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