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府辦規〔2023〕2號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廣州市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
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政府(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金融局反映。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3日
廣州市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綠色低碳發展的決策部署,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推進我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根據《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綠色金融支持碳達峰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2〕2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符合花都區綠色金融發展要求,注冊地在花都區、并在花都區開展綠色金融活動的各類機構,主要包括: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綠色金融相關機構以及參與綠色金融業務的非金融企業。上述機構符合條件的高管等人員納入扶持范圍。
第三條 落戶獎勵。對新設立或遷入花都區的金融業各類機構,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落戶獎勵:
(一)對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按照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落戶獎勵。實繳資本20億元以上的,獎勵3000萬元;實繳資本10—20億元(含20億元)的,獎勵2000萬元;實繳資本5—10億元(含1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實繳資本2—5億元(含5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
(二)對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市級及以上分支機構(地區總部),給予落戶獎勵300萬元;對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市級及以上分支機構(地區總部),給予落戶獎勵100萬元。
(三)對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給予落戶獎勵2000萬元,對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臺給予落戶獎勵1000萬元。
(四)對控股1家以上法人金融機構的法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按照其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繳資本參照上述標準的1/5給予獎勵。
第四條 經營發展獎勵。對新設立或遷入花都區的金融業各類機構,自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連續5年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經營發展獎勵:
(一)對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前三年按照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后兩年按照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70%給予獎勵。
(二)對地方金融組織、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市級及以上分支機構(地區總部),前兩年按照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后三年按照其對花都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獎勵。
(三)對法人金融類控股(或集團)公司,參照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標準給予經營發展獎勵。對保險中介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金融交易平臺,參照地方金融組織標準給予經營發展獎勵。
經營發展獎勵主要用于機構運營建設、高管獎勵等,并包含該年度機構以其他方式和專項申請獲得的所有區級財政資金(落戶獎勵、人才公寓獎勵除外)。
第五條 發展壯大獎勵。支持金融業各類機構通過增資擴股發展壯大,按照新增實繳注冊資本規模給予發展壯大獎勵:
新增實繳資本30億元以上的,獎勵1000萬元;新增實繳資本20—30億元(含30億元)的,獎勵800萬元;新增實繳資本10—20億元(含20億元)的,獎勵400萬元;新增實繳資本5—10億元(含10億元)的,獎勵200萬元。
第六條 高管獎勵。
(一)獲得經營發展獎勵的金融業各類機構,可對在本機構受薪、在花都區依法繳納社保且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中層正職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骨干給予高管獎勵。高管獎勵從經營發展獎勵中列支,累計金額不超過本年度機構所獲得經營發展獎勵的50%,每人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二)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花都人才住房保障,具體依照花都區人才住房政策實施。
(三)向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配發花都人才綠卡,持卡人可享受子女入學、安居置業等便利,具體依照花都區人才綠卡政策實施。
第七條 綠色信貸補貼。
(一)區內企業通過區內銀行機構獲得綠色信貸的,按照其貸款金額的1%給予綠色信貸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二)支持區內銀行業綠色分支機構加大綠色信貸投放,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綠色信貸增量獎勵:
年度內綠色信貸余額增量達到20億元以上的,獎勵50萬元;年度內綠色信貸余額增量15—20億元(含20億元)的,獎勵40萬元;年度內綠色信貸余額增量10—15億元(含15億元)的,獎勵30萬元;年度內綠色信貸余額增量5—10億元(含10億元)的,獎勵20萬元。
第八條 綠色保險補貼。區內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碳保險以及創新型綠色保險的,按照其保費金額的30%給予綠色保險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第九條 綠色債券補貼。區內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按照其實際發行債券金額的1%給予綠色債券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十條 風險補償。對面向區內企業開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綠色金融業務出現風險損失的區內金融機構,按照其損失金額的20%給予風險補償,最高1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滿足以下情形的給予相應的綠色金融創新獎勵:
(一)區內金融業各類機構開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金融新業態創新等入選國家部委創新案例在全國推廣的,每個案例給予5萬元獎勵。
(二)對新遷入或新設立的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認可且在區內納統的銀行機構綠色分行等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給予100萬元獎勵。
(三)對注冊在花都區,在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開展綠色金融創新發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相關事項和活動的金融行業協會等組織,給予20萬元/年的補貼。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花都區支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花府辦規〔2020〕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