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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P0320200025
  • 文  號: 穗埔應急規字〔2020〕6號
  • 實施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應急管理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項目引進及儲存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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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應急規字〔2020〕6號

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項目引進及儲存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項目引進及儲存安全管理辦法》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適用于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范圍,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黃埔區應急管理局(廣州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應急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項目引進及儲存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背景】為優化和完善本區營商環境,規范本區涉及危險學品使用的企業項目引進及儲存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項目引進和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儲存安全的管理。

  涉及燃氣、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或使用許可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設工業園區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本區工業園區(包括科技創新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摩天工廠建筑群等)有條件的,應規劃建設服務工業園區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該類設施的設置要求和安全防護距離應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 37243)等國家標準規范的相關要求,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應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第二章 項目引進管理

  第四條【用地企業項目引進時承諾及申報】本區引進用地企業項目初次洽談或了解經濟指標時,投資方應如實向項目引進部門遞交本項目是否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書。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用地企業項目,投資方需同時向項目引進部門如實申報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日使用量、年使用量、最大儲量、儲存場所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等資料等,項目開工建設前承諾和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承諾和申報。項目引進部門應將承諾和申報資料與相關部門共享。如投資方有虛假承諾和申報的情況,經相關部門核實后,依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納入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第五條【引進項目征求意見或函審】本區負責招商、用地、規劃、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審查制度,對引進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用地企業項目進行聯合審查,聯合審查工作指南另行制定。

  第六條【項目儲存場所設立及條件】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并應按本辦法設立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具體要求如下:

  (一)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應設立與儲存物品類別匹配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

  (二)新建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其甲類第3、4項物品總儲量(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分類)超過1噸或甲類第1、2、5、6項物品總儲量超過2噸的,宜設立獨立的甲類專用倉庫。

  (三)甲、乙類車間使用甲、乙類物品,存放量不超過一晝夜使用的需要量的,可儲存在中間倉庫。在非甲、乙類車間使用甲、乙類物品,使用及存放的總量不大于《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第3.1.2條及條文說明規定的最大允許量的,可儲存在中間倉庫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內。

  (四)使用非甲、乙類物品,如在車間內設立中間倉庫或危險化學品儲存柜進行儲存,存放的量應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等標準。

  (五)企業實驗室如存放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化學品儲存柜,甲、乙類物品存放的總量不大于《建筑防火設計規范》第3.1.2條及條文說明規定的最大允許量。

  甲、乙類中間倉庫其危險化學品的總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使用中間倉庫存放甲、乙類物品的企業,宜和具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簽訂配送協議并留檔備查。

  第七條【引進項目相關安全條件】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用地項目引進應符合城鄉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及行業管理部門等要求,其安全距離應嚴格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等標準規范的相關要求。

  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倉庫、車間)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安全評價機構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建設項目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廠房(包括甲類車間)宜設置為單層;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倉庫(包括甲類專用倉庫、甲類中間倉庫)應設置為單層,禁止在高層建筑、摩天工廠建筑群內設立甲類的建設項目。

  第八條【引進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項目建設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九條【孵化器等工業園區出租場地招商項目要求】本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工業園區出租場地招商,引進的項目應與園區專業分類和功能定位相匹配。

  第十條【負面清單】本區禁止引進被列入國家、省、市公布的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設備)、安全技術工藝的項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項目,并按照《廣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規定禁止、限制和控制使用相關危險化學品。未經區政府決定同意,本區原則不引進涉及氟氣、光氣使用的項目、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項目以及涉及國家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第三章 危險化學品存放、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孵化器等工業園區出租場地危險化學品管理】本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工業園區出租場地招商引進的項目,入園企業或承租單位應每年向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遞交本項目是否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書。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入園企業或承租單位需同時向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如實申報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日使用量、年使用量、最大儲量、儲存場所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等資料等,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應匯總提交給屬地街鎮應急管理機構。

  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與入園企業或承租單位簽訂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應明確雙方危險化學品管理責任;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入園企業或承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管理等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二條【鼓勵現有企業設立獨立專用倉庫】現有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未設立獨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鼓勵設立符合規范要求的獨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設立獨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并按照規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三條【中間倉庫的設立要求】廠房內甲、乙類中間倉庫應靠廠房外墻布置,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但丙、丁、戊類倉庫首層靠墻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儲存柜要求】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可按等級分為黃色、紅色、藍色或白色、灰白色、灰色五種。黃色柜用于存放易燃液體,紅色柜用于存放可燃液體,藍色或白色柜用于存放腐蝕性液體,灰白色柜用于存放毒害品,灰色柜用于存放壓縮氣體氣瓶。

  危險化學品儲存柜的制作材料應采用堅固耐用的不燃材質。處于腐蝕性環境或存放酸、堿等腐蝕性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柜還應采取防腐措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柜體應符合靜電接地規范要求,周邊電氣設施符合防爆要求。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應配設排氣孔,排氣孔應處于開啟狀態且外側不得被遮擋影響通氣。

  儲存柜應放置在相對固定、獨立的場地,周邊無明火、散發火花地點和表面熾熱設備,地面應平整。若有多個存放物品性質相近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放置在一起,每個柜子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15厘米。危險化學品儲存柜上應有信息牌說明存放的危險化學品類別、名稱和數量,張貼安全標志標識、安全周知卡,并在附近設置滅火毯、吸油毯等應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護服等個體防護裝備。滅火器、洗眼器和噴淋器的設置可與所在場所一體化考慮或根據儲存物品的理化性質按要求單獨設置。

  儲存柜內存放的危險化學品包裝上應貼有符合規定的化學品標簽。儲存柜內的危險化學品應采用密封容器盛裝。儲存柜內不得儲存自燃物品、爆炸品和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相互禁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存混放。對滅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險化學品應設置專柜儲存。嚴禁存放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柜與存放易燃、可燃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柜相鄰擺放。在儲存柜內不應進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開桶、驗收等。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危險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還應符合國家、省、市儲存此類物品的相關規定和標準。

  易燃液體儲存柜、可燃液體儲存柜、腐蝕性液體儲存柜及毒害品儲存柜的單柜最大容積不宜超過455升,壓縮氣體氣瓶儲存柜的單柜最大容積不宜超過220升。儲存于儲存柜的甲、乙類危險化學品總存放量不得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第3.1.2條及條文說明的最大允許量。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不得使用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使用臺賬及信息錄入】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包括采取每日配送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況和儲存數量、裝置、設施等信息,并將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儲存場所、流向、運輸起止點、車輛裝載情況、處置結果等信息動態錄入本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七條【儲存場所安全設施、安全管理要求】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根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根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特性配備通風、防爆、氣體檢測報警等設施設備;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根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做好防雷和靜電導除工作;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結合儲存物品的特性,設置相應的防護設施(如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防止水浸漬的措施等);

  (四)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應合理擺放儲存物品,儲存場所應設置完善的標志標識。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每日配送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建立危險化學品配送安全管理制度;有采用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存放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柜存放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相關要求】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條【勞保用品及應急處理措施】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物資。

  企業要根據作業環境按照國家相關標準為員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接觸酸、堿和有機溶劑等作業場所應配備洗眼器,安裝在車間、倉庫外可接近的地方。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項目引進部門:是指本區通過招商或其他方式牽頭引進企業項目的部門。

  專用倉庫:是指用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

  獨立專用倉庫:是指單獨設置并與其他建筑保持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距離的專用倉庫。

  中間倉庫:是指為滿足日常連續生產需要,在廠房內存放從倉庫或上道工序的廠房(或車間)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的場所。

  危險化學品儲存柜:是指用于儲存易燃液體、可燃液體、腐蝕性液體、毒害品、壓縮氣體氣瓶等危險化學品的柜體,包括易燃液體儲存柜、可燃液體儲存柜、腐蝕性液體儲存柜、毒害品儲存柜、壓縮氣體氣瓶儲存柜等。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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