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農規字〔2021〕3號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細則》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2021年7月21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央〔2018〕1號)《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 黃埔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意見》(穗埔字〔2018〕13號),促進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穗埔農規字〔2021〕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的農業企業、農業服務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從事現代農業的家庭農場、種植大戶、承包戶等自然人。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農業企業是指主要通過種植、養殖、采集、漁獵等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取得產品的盈利性經濟組織,或經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
本細則中的農業服務機構是指為滿足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直接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主體提供各種服務的機構,如政府公共服務組織、農村合作組織、農業院校、科研院所等。
本細則中的種植大戶是指專業開展農作物規模種植15畝以上的農戶。
本細則中的承包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取得家庭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家庭。
第四條 符合《實施辦法》扶持條件的申請主體須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已知悉,并簽訂相關承諾書。若違反承諾,應主動退回相關扶持資金。
第五條 申請主體在申報和審核期間,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完成信用修復、退出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之前,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二章 土地流轉補助
第六條 【土地流轉補助】土地承包戶(轉出方)將集中連片面積50畝以上的耕地(含魚塘、園地)、林地流轉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入方),對土地承包戶(轉出方)分別按每畝300元/年、每畝100元/年給予補助,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入方)分別按每畝700元/年、每畝100元/年給予補助,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畝100元給予一次性流轉扶持。享受本條補助的流轉合同有效期需5年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入方)、土地承包戶(轉出方)補助期限最長5年。
?。ㄒ唬┥暾埻恋亟洜I權轉出補助的土地承包戶(轉出方)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將耕地(含魚塘、園地,下同)、林地經營權連片流轉給同一農村集體;
2.若干承包戶(轉出方)連片流轉土地面積在50畝以上;
3.流轉合同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簽訂且生效,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
?。ǘ┥暾埻恋亟洜I權轉入補助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資公司,以下簡稱農村集體)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同一農村集體連片轉入耕地(含魚塘、園地,下同)、林地經營權;
2.連片轉入土地面積在50畝以上;
3.流轉合同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簽訂且生效,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
(三)申請土地經營權流轉扶持的農村集體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農村集體通過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
2.土地經營權流向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公園、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等現代農業建設平臺或農業經營主體;
3.連片流轉土地面積在50畝以上;
4.流轉合同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簽訂且生效,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
第七條 符合本章補助規定的承包戶、農村集體,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最高補助年限5年;農村集體因土地經營權流轉獲得的扶持資金納入本農村集體補助收入管理。
第三章 設施農業扶持
第八條 【設施農業扶持】每年財政安排不超過1000萬元,遴選現代設施農業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最高按現代設施農業總投資的1/3給予補助。對已獲得國家、省、市扶持的項目,區財政扶持金額與上級合計補助金額不超過設施農業總投資的50%。每個項目最高補助500萬元。
第九條 申請本扶持的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實施地點在本區范圍內,選址合理,符合當地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產業政策支持方向,有利于農業產業發展和農業結構調整;
?。ǘ╉椖吭凇秾嵤┺k法》有效期內新建并竣工驗收,項目總投資額不少于100萬元;
?。ㄈ┥陥箜椖靠⒐ず髴斈苄纬煽稍u估的實物、工作量;
?。ㄋ模┙晡窗l生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第十條 申報現代設施農業補助項目相關說明:
(一)項目實施內容主要包括農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建設,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設施設備購置、觀光休閑農業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環保類設施建設等。
?。ǘ┈F代設施農業項目總投資中不包括:
1.土地購置費,租賃費,固定資產中的房屋和建筑物建設費,車輛購置費;
2.直接用于生產經營的勞務工資,種子種苗、農藥、化肥、飼料、獸藥等農業投入品,易耗品等費用;
3.試驗試制費、科研費、外協費等;
4.自行制作、難以評估價值的設施設備,辦公設施及其它與生產及項目目標無直接關系的投入費用。
(三)項目建設前由申請主體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計劃申報表,項目竣工后按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申請補助,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遴選,按照項目綜合得分高低進行排序,確定補助比例;
(四)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次現代設施農業扶持補助,同一申請主體每年只能申報一個現代設施農業補助項目;
?。ㄎ澹┮勋@得國家、省、市設施農業扶持的項目,當年可繼續申請區級現代設施農業扶持補助,但區財政扶持金額與上級合計補助金額不超過該設施農業總投資的50%。
第四章 貸款貼息扶持
第十一條 【貸款貼息扶持】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用于農業生產經營的,按企業實際支付貸款利息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補貼期限最長3年。
本條扶持政策相關說明:
?。ㄒ唬┵J款貼息扶持的申請主體是指經國家、省、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定的、申報時在有效期內的農業龍頭企業;
?。ǘ┙鹑跈C構主要是指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
?。ㄈ┙鹑跈C構貸款是指《實施辦法》有效期內新增的貸款。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根據申請主體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按自然年進行補貼,補貼年限最長3年。
第十二條 用于下列農業生產經營范疇的金融機構貸款,企業可以申請貸款貼息扶持:
?。ㄒ唬┙ㄔO農產品生產基地、購買加工設備或符合條件的社會服務設施;
?。ǘ┺r產品的保鮮、加工、包裝、儲藏及技術研究、引進和提高;
?。ㄈ﹦撧k技術研究機構及技術研究和名優新品種生產,發展現代種業;
?。ㄋ模┰谵r業生產、加工、科研或全產業鏈經營相關活動中,收購農副產品原材料。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貼息扶持:
?。ㄒ唬┩粋€申請單位的同一筆貸款(一個貸款合同視為一筆貸款)已向國家、省、市或區有關部門申請財政貼息的;
(二)以貼息申請單位名義貸款,但以個人名義支付的貸款利息的;以企業負責人個人名義申請的貸款和支付利息的;
?。ㄈ┵N息申請單位將貸款資金用于股權等投資的、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置換他行貸款及到期未還貸款的;
?。ㄋ模┥暾堉黧w在申報時,尚未結清扶持期間的利息的。
第十四條 貸款貼息扶持資金可用于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企業貸款項目的投入、經營、研發和技術引進等以及歸還金融機構貸款利息,但不得用于補充經費和接待等開支。
第五章 品牌農業扶持
第十五條 【品牌農業扶持】對獲得國家、省農作物新品種審定證書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一次性扶持。
對獲得“有機產品”、“綠色食品”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一次性扶持。
對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稱號的企業,給予7萬元一次性扶持。
對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5萬元一次性扶持。
對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給予30萬元、15萬元、5萬元一次性扶持。
對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示范家庭農場,分別給予15萬元、8萬元、5萬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六條 申報品牌農業扶持的申報主體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施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獲得或通過本細則第十五條認定的事項;
(二)經營情況正常;
?。ㄈ┎淮嬖凇稄V州市農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一票否決”制度的通知》(穗農〔2016〕235號)中規定的“一票否決”的情形。
第六章 特色農業扶持
第十七條 【特色農業扶持】對國家、省、市認定的現代農業產業園,分別給予1億元、5000萬元、3000萬元補助,補助資金主要用于規劃咨詢、基礎設施、生產設施、土地流轉、產業融合、科技研發與信息支撐、品牌建設、貸款貼息等,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獲得《實施辦法》其他條款扶持的金額計入本款扶持額度。
對國家、省、市認定的農業公園,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扶持。
對經認定的“萬畝計劃”示范項目,總投資達到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十八條 申請特色農業扶持的現代農業產業園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ㄒ唬┰凇秾嵤┺k法》有效期內,國家、省、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認定的建設名單內;
?。ǘ嵤┑攸c在本區范圍內。
產業園扶持資金適用于以下方面:
(一)規劃咨詢,主要指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產業園總體規劃、建設方案,以及開展項目咨詢等。
?。ǘ┗A設施,主要指建設產業園范圍內的園區道路建設、土地整理,防洪排澇、供水、供電、通信、網絡、環境衛生等設施建設,以及園區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但不包括產業園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
(三)生產設施,主要指建設主導產業生產大棚和加工用房、節水灌溉、水肥一體化、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設施設備。
(四)產業融合,主要指產業園內主導產業為農產品生產加工設備設施、產品儲藏、冷鏈配送和流通設施的升級改造、新產業新業態(觀光休閑農業、農產品電商等)設施配套、檢驗檢測設施設備、信息化建設等;優先支持5G設備設施建設。
(五)土地流轉,主要指產業園區特別是核心區土地流轉的租金補助。
(六)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主要指主導產業為農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專家團隊服務等方面。對產業園實施主體和經營主體培育農業新品種并通過廣東省、國家品種審定的,給予每個企業一次性扶持。
?。ㄆ撸┢放平ㄔO,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稱號或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的產業園實施主體和經營主體,按照廣州市相關政策扶持標準一次性按1:1進行配套扶持。
(八)貸款貼息,主要指對產業園實施主體主導產業為農業產業化項目的貸款利息扶持,貼息額不超過該企業在產業園建設貸款資金利息總額的50%(按基準貸款利率計算),每個企業最高貼息限額為100萬元,貼息時間限定在3周年以內,貸款貼息合同生效視為資金已使用。已取得農業龍頭企業和“菜籃子”貸款貼息的實施主體不得重復享受產業園貸款貼息。
(九)法律、法規或其他政策規定的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申請特色農業扶持的農業公園應當通過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定、申報時在有效期內,實施地點在本區范圍內。
第二十條 申請特色農業扶持的“萬畝計劃”示范項目應當通過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定,實施地點在本區范圍內;同一個項目已獲得農業公園扶持的,從高不重復的標準進行扶持。
第七章 農業科技扶持
第二十一條 【農業科技扶持】對獲得國家、省、市農業農村部門立項資助的農業科技項目,分別按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單個項目獲得上級部門立項扶持資金和本區財政配套資金總額不得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超出部分不予配套。
第八章 全產業鏈扶持
第二十二條 【全產業鏈扶持】鼓勵開發建設農業全產業鏈,實現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一體化,對產值首次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農業全產業鏈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扶持。上述扶持分兩年平均支付,若第二年產值低于達標當年產值,則取消剩余部分扶持。
農業全產業鏈企業是指具備農業生產、加工、銷售、服務一體化,實現產品安全可追溯,形成安全、營養、健康的產品供應全過程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全產業鏈扶持的企業應當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首次達到各產值檔次,且申請企業當年產值應當大于上一年產值,并與上一年產值不屬于同一扶持檔次區間。
第二十四條 全產業鏈扶持按兩期發放,發放額度為:
?。ㄒ唬┥暾埰髽I當年產值達到扶持標準,按扶持標準的50%發放首期扶持金;
?。ǘ┥暾埰髽I第二年產值規模高于上一年度產值的,按扶持標準的50%發放第二期扶持金;申請企業第二年產值規模低于上一年度產值的,不予發放剩余50%扶持金。
(三)若申請企業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連續達到多個扶持檔次,則按差額補足的方式進行扶持。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通過與區內企業轉移產能、吸收合并、重組等方式達到相關產值規模的,原則上不予扶持。如確因戰略發展需要在區內進行產能轉移、吸收合并、重組等情況的,申請企業當年產值減去被轉移、被吸收合并企業上一年度產值后,仍達到扶持條件的可以參照《實施辦法》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產值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第九章 農業生產補貼
第二十七條 【農業生產補貼】對單造糧食種植面積15畝以上的種糧大戶,按每畝300元/造給予補貼。
對15畝以上種植戶購置商品有機肥料的,按每噸400元給予補貼,單戶每年最高1噸/畝。
對新落戶的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按每畝300元/年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3年,單個項目申請單位每年最高1000萬元。
第二十八條 在本區范圍內單造種植水稻面積15畝以上的承包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種糧大戶,可以按每年每畝300元/造給予農業生產補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貼:
?。ㄒ唬┰谒旧L過程中插后失管、填土、中途改種的;
?。ǘ┍緟^農戶承包外區耕地種植水稻的面積;
(三)已被征收、征用、收儲的耕地,未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擅自耕種的。
第二十九條 在本區范圍內種植糧食、蔬菜、水果等農作物面積15畝以上的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購置商品有機肥料用于農業生產的,按每噸400元給予補貼,單戶每年最高1噸/畝。
第三十條 新落戶的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是指自《實施辦法》實施后,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工作辦公室公布的本區內的新落戶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
“菜籃子”生產基地面積以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認定的面積為準,按每畝300元/年給予補貼,在《實施辦法》有效期內補貼期限最長3年,單個項目申請單位每年最高1000萬元。
生產基地在申報起止期間經營情況正常,其生產的主要農產品在粵港澳大灣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管理平臺上使用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產品標識流通,且 產品流通數量需分別達到蔬菜生產基地1噸/畝·年、水果生產基地0.2噸/畝·年、水產養殖基地0.5噸/畝·年。未達到以上產品流通數量的生產基地,按照以上標準根據產品流通實際數量折算基地面積后申請補貼。上級部門對以上計算標準或認定方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補貼申請,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程序進行資金撥付。政策兌現過程中出現對政策條文理解存在爭議或其他問題,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出解釋。本細則各項扶持的辦事指南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編制,另行發布。
第三十二條 申請《實施辦法》扶持資金的申請主體,應在達到扶持條件后按申報通知要求及時提出,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因扶持資金發放引起的稅費,由申請主體按國家法律規定自行全額承擔。
第三十三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單位精確到元。涉及“達到”、“最高”、“以上”、“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照扶持資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四條 《實施辦法》有效期內同一申報項目先后達到多檔補助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符合條件的最高檔給予補助。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對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的重點項目扶持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第三十五條 《實施辦法》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納入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并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財政、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和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于申請《實施辦法》扶持資金的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按申報通知或申報指南提供相關材料數據,如發現弄虛作假騙取政策扶持資金、違反承諾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應當主動退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對單位、組織或個人的違規情況依法予以公示并通報全區相關部門,自通報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組織或個人關于扶持資金的申請,并將該失信行為信息依法納入信用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8日,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