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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P0320210028
  • 文  號: 穗埔科規字〔2021〕4號
  • 實施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科技創新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聚集工程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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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科規字〔2021〕4號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科技創新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聚集工程實施辦法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聚集工程實施辦法》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科技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開發區科技創新局

2021年9月24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聚集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聚集,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第三條 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是指熟悉國際規則,善于把握市場經濟規律,善于吸附和轉化前沿技術成果,善于推動商業模式創新的頂尖人才。其所創辦的企業符合本區產業發展方向,具有高成長性,能經受市場檢驗,可產生重大經濟社會效益。

  第四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

  (一)組織開展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項目申報評審,將擬入選名單在區政府、管委會官方網站公示并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負責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創業資助和股權投資等資金的審批和下達發放工作。負責對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項目開展立項、驗收、年度考評等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遴選一家合適的企業作為直投資金受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機構),與受托管理機構簽署委托管理協議,并指導和監督受托管理機構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專家評審、盡職調查等工作,研究確定股權投資扶持項目名單,下達資金計劃,對受托管理機構直投運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對直接股權投資扶持資金進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五條 受托管理機構負責:

  (一)對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項目承擔單位的股權投資進行申報受理、專家評估、盡職調查、投資談判等工作,作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出資人代表持有項目股權,行使出資人職責,負責簽署投資協議、資金撥付、跟蹤管理、資金回收、核銷處置和相關訴訟等事宜。

  (二)按照區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協議通過其管理的基金(含出資20%以上的基金)或自有資金,按照不低于區財政直接股權投資額度配套出資進行股權投資。

第二章 申報與評選

  第六條 申報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諾貝爾獎等國際大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獲得國家認可的外籍院士、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二)申報人須為企業主要創辦人,且占其創辦企業實際權益持股比例30%以上;企業估值3億元以上的,實際權益持股比例20%以上;企業估值5億元以上的,實際權益持股比例15%以上。或申報人為企業最大自然人股東且申報人與不超過4名核心團隊成員持股比例合計超過50%。或申報人參與創辦企業在本區成立2年內固定資產投資金額累計20億元以上,且擔任企業首席科學家或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具備較強的創新創業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領域、本行業前列,科研成果創新性突出或產業化前景好,或具有成功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善于推動商業模式創新和吸附轉化前沿科技成果。

  (四)申報人須帶團隊到本區創辦企業,團隊由1名帶頭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員組成,申報人須擔任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企業創始團隊結構合理,分工明確,架構清晰,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

  (五)申報人為外籍人員的,須取得國內合法的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申報人為臺灣居民須持有來往大陸通行證,申報人為港澳居民須持有來往內地通行證。

  第七條 申報人所在企業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6年(成立時間以注冊登記時間為準;如企業從區外遷入的,以遷入時間為準,已入統企業須完成統計關系遷入)。

  (二)企業實繳貨幣出資1000萬元以上(含注冊資本和資本公積),企業誠信守法經營,沒有違法行為和不良記錄。

  (三)企業在本區擁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研發生產場地,且有全職員工7人以上。

  (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技術水準達到國際領先或國內一流,有相對成熟的產品和相對完善的商業模式,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可進行產業化生產。

  (五)申報人或申報單位或所申報的項目均未獲得國家、廣東省、廣州市人才計劃團隊項目或本區領軍人才項目立項資助。

  (六)企業須承諾在項目最終結題驗收時具有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自項目立項之日(以項目一期合同起始時間為準)至最終結題驗收時完成以下目標之一:

  1. 累計貢獻產值或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

  2. 獲得創新藥證書或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

  第八條 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通過三種方式產生。

  (一)風險投資類:申報人及企業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要求,企業在近2年內獲得風險投資機構累計3000萬元以上投資且在近一輪融資中估值3億元以上(投前),其中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應已實際到賬,可直接進入擬入選名單。

  (二)機構推薦類:申報人及企業符合第六條、第七條要求,經區內國家級戰略科技創新平臺推薦,可直接進入擬入選名單。每家機構每年推薦總數不超過2人。

  (三)專家評審類:風險投資類和機構推薦類以外的申報人,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通過評審的,進入擬入選名單。

  第九條 每年認定總數原則上不超過20人。優先受理風險投資類和機構推薦類申請,若符合條件人數低于20人,再組織開展專家評審類申報。

  第十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發布申報公告并組織實施。申報常年受理,每年第三季度開始集中評審,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項目評審。擬入選名單在區政府、管委會官方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并發放入選證書。

第三章 資助方式與標準

  第十一條 給予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創業資助和股權投資支持。

  (一)創業資助:給予創業項目1000萬元無償資助,按4:3:3比例分三期撥付,企業自籌資金不低于項目資助資金。入選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企業與區科技主管部門簽訂《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項目合同書》,明確項目成果及技術、經濟驗收指標等內容。該部分內容須與項目申請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創業資助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項目啟動簽訂第一期合同書且相應自籌經費到位后,首期撥付項目資助資金的40%,項目執行期一般為兩年。項目第一期合同執行期結束時,企業產品或服務應已進入市場,經濟驗收指標達到入統條件,對創新藥或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項目,可不做經濟指標要求,但項目執行期結束時需已獲得臨床試驗批件(以獲得批文為準)。

  2.第二期:項目第一期通過驗收,項目執行期內經濟指標、技術指標都達到預期目標,相應自籌經費到位后,簽訂第二期合同書,再撥付項目資助資金的30%。

  3.第三期:項目完成,通過結題驗收,撥付剩余30%經費。

  (二)股權投資:立項后3年內(立項時間以項目一期合同起始時間為準),經區受托管理機構評估、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給予最高1000萬區財政資金直接股權投資,受托管理機構按不低于區財政資金直接股權投資額度配套出資,給予股權投資,直接股權投資與受托管理機構股權投資在領軍人才企業合計占股不超過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年限不超過10年。

  第十二條 股權投資申報審批程序包括:

  (一)經認定的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企業在立項后3年內(以一期項目合同起始時間為準),可隨時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股權投資申請。

  (二)受托管理機構受理后,經專業評估,擬定直接股權投資及配套股權投資的企業名單和金額,報區科技主管部門審定。

  (三)區科技主管部門確定后,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區科技主管部門批復直接股權投資的企業名單和金額。

  (四)項目批復后,受托管理機構與申請單位、責任股東簽訂投資協議,約定參股方式、參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內容,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與責任股東簽訂股權處置責任書或在投資協議中明確責任股東有關股權處置責任,約定在退出、申請單位清算、項目違約、股權結構變動、并購重組等事項發生時責任股東的責任。申請單位應在約定時間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修改企業章程,完成公司變更登記。

  (五)區科技主管部門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下達直投資金扶持項目投資計劃,并按照投資計劃撥付財政資金至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按協議將財政直投與配套投資資金一起出資至申請單位。

  (六)受托管理機構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做好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后續跟蹤管理及退出等工作。受托管理機構管理的基金或自有資金出資部分按照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定或國資資金管理要求執行,自主決策退出,且出資后一年內不得退出。

  (七)退出時,受托管理機構在轉讓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審批程序完成后,將轉讓直接股份投資回收的資金劃入托管專戶。股權退出后,受托管理機構應將直接股權退出獲得資金(本金、利息及現金分紅等)及時上繳區財政。

  第十三條 區財政資金直接股權投資參照《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直接股權投資扶持管理暫行辦法》(穗開金融規字〔2020〕3號,以下簡稱“《直投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退出,3年內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原始投資額;3-5年退出的,轉讓價格為直接股權投資資金原始投資額與按轉讓時對應當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收益;超過5年退出的,通過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區科技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協議通過其管理的基金或自有資金按照不低于區財政直接股權投資額度,與財政直接股權投資進行配套出資,按照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定或國資資金管理要求執行,自主決策退出,且出資后一年內不得退出。

  第十五條 對直投資金投資、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考核、委托管理費等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參照《直投暫行辦法》規定執行,《直投暫行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入選后領軍人才項目管理期一般為5年(管理期開始時間以項目一期合同起始時間為準),最長不超過8年。項目原則上不得延期,項目無法如期進行結題驗收的,應于距項目期結束3個月前, 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項目延期時間每次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個任務期結束后3個月內,向區科技主管部門申請進行驗收。未通過驗收的企業可在1個月內提出整改方案并于半年內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驗收申請。再次結題驗收仍不通過或6個月內未再次提交結題驗收申請的,視為結題驗收不通過。驗收不通過的,資助計劃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 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不得變更。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發生變更的,終止項目后續資金扶持。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在所創辦公司的股權比例在項目執行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如因增資擴股或員工持股導致股權變更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本人所占股份最低不得少于5%。

  第十九條 項目內容和預期指標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客觀原因需調整的,由申報單位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專家論證后出具意見。項目內容調整后,預期技術指標可相應調整,其他各項預期目標及成果原則上不得減少數量或降低質量。專家論證結果顯示調整理由充分且調整后與原目標差距較小的,項目繼續執行;論證結果顯示調整理由不充分或調整后與原目標差距較大且預期內無法實現原目標的,應主動申請終止項目。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變更。確因市場需要成立項目公司承接項目等原因變更申報單位的,由申報單位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專家論證后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出具意見。申報單位變更后,項目各項任務目標不變。項目實施期內出現上述變更事項之外的變更事項或其他重大事項的,由申報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報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一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每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已撥付項目創業資助資金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企業就其上一年度的技術研發情況、產業化進展情況、經營狀況、財務制度等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不合格的企業,應按照考核意見在半年內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第三方機構組織對企業重新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項目創業資助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主要用于對申報項目的具體實施,不得用于與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申報項目無關的開支,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獲評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企業須在銀行開設專戶接收創業資助資金,區科技主管部門、監管銀行與企業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做到資助資金封閉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具體包括:

  (一)人員勞務費。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組成員、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的人力資源成本費,以及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而安排的相關支出。

  (二)設備費。項目執行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機購置費、對現有儀器進行升級改造以及設備試制費用或租賃費。

  (三)材料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回收處理等費用。

  (四)測試化驗加工外協費。項目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托外單位或者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五)燃料動力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六)會議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差旅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國際合作交流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以及開展學術交流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專家咨詢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本單位參與項目的工作人員。

  (十一)管理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第二十四條 領軍人才項目承擔單位對所撥付的資助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實行單獨核算和管理,每期項目驗收前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已撥付的資助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進行專項審計,資金的使用不得有以下情況: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五)支出不符使用用途或超出支出比例;

  (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七)虛假承諾或用人單位自籌資金不足;

  (八)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政紀律的行為。

  如發生以上情況, 區科技主管部門將終止所有項目扶持, 并保留追究項目承擔單位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項目終止

  第二十五條 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項目在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應終止資助:

  (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離職或發生變更;

  (二)申報單位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已停止經營活動,或已遷出本區的;

  (三)申報單位或用人單位自籌經費、基礎設施等主要條件不能落實的;

  (四)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與申報單位、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知識產權糾紛等問題,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五)項目進展拖延或滯后,預期難以完成合同約定各項任務目標的;

  (六)創新創業領軍人才以轉讓、抽回出資等方式減持股權(股份),企業增加注冊資本后,直接持有股權(股份)低于5%;

  (七)企業累計2次年度考核被評為不合格;

  (八)不接受項目監督檢查、限期整改后驗收仍不合格、無正當理由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3個月內仍未提交驗收申請或拒不配合項目驗收工作;

  (九)其他應終止合同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出現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終止項目情形的,應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終止,也可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強制實施終止。各種原因導致的項目終止,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并出具專家意見,意見包括終止原因、項目進展情況、財政資金使用是否規范、處理建議等。對已使用財政扶持資金的,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七條 對終止的項目,已撥付經費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上繳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財政經費,后續未撥付經費不予撥付。

  第二十八條 項目發生終止時,針對項目進展情況,受托管理機構可提出股權處置建議,如繼續持有、收回資金、壞賬處理等,報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最高”均含本數,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三十條 根據本辦法評選的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因同一項目、同一事由同時符合區其他人才項目扶持政策條件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申請本政策扶持的企業須提交承諾書, 承諾對相關扶持政策及約定已知悉,獲得本政策扶持的企業如違反承諾, 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補貼資金。

  第三十一條 建立股權投資資金運營管理容錯機制,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投資決策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的,不追究決策機構、受托管理機構責任,不作負面評價。

  第三十二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自覺接受區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并按照《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財〔2020〕380號)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區審計、財政部門按職責開展監督和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印發之前已入選的區科技領軍人才、區創業領軍人才、區創新領軍人才、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項目扶持仍按照原扶持方式執行,補貼期限從項目立項之日(以項目一期合同起始時間為準)起計算至項目結題。根據之前政策已立項的領軍人才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或申報單位在項目申請、執行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違法違紀等行為的,取消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稱號,依法納入有關征信系統管理,已經獲得資助的,予以追繳,在3年內不予受理該申報人和申報單位區財政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而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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