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殘聯規字〔2022〕1號
廣州市黃埔區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黃埔區殘疾人扶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黃埔區殘疾人扶助實施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殘疾人聯合會
2022年4月8日
黃埔區殘疾人扶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區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廣東省扶助殘疾人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扶助的對象為具有黃埔區戶籍,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符合相應資助條件的殘疾人。本辦法扶助經費按市區財政體制解決。
第三條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以下簡稱“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員以區民政部門核定為準。特困人員在本辦法的扶助標準套用低保扶助標準。殘疾人在辦理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員身份認定和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時,本辦法的扶助款物不計入其家庭或個人收入。
第二章 扶助項目和標準
第一節 托養資助
第四條 (一)資助范圍:
1.對在廣州市具有資質的養老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的殘疾人進行資助,包含床位、膳食、生活照料護理、康樂健體等寄宿托養費用;
2.對在廣州市醫保定點精神專科醫院長期住院的精神殘疾人進行資助,包含膳食、生活照料護理、康樂健體等非醫療費用。
(二)資助標準:
1.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一、二級殘疾人按每人每月實際支出最高3500元標準,不累計不滾存;
2.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三、四級殘疾人按每人每月實際支出最高2500元標準,不累計不滾存;
3.一戶多殘或孤寡,且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領對象,按每人每月實際支出最高1000元標準,不累計不滾存。
第二節 醫療救助
第五條 對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人扣除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商業保險以及各類醫療救助后,仍需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費用,3000元以下的全額救助,超出3000元以上部分的按85%比例救助;對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領對象突發重大疾病的,扣除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商業保險以及各類醫療救助后,仍需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費用,按70%比例救助。每個申請人每年最高救助3萬元,每年在救助限額內不限救助次數。
在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精神科住院治療的精神殘疾人,扣除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商業保險以及各類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費用按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救助,每年在救助限額內不限救助次數。
以上兩項救助不能重復享受。
第三節 康復服務
第六條 每個街鎮須無償提供場地建設至少一個殘疾人社區康復站,為轄區內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每個街鎮殘疾人社區康復站每年運營經費不少于30萬元。
第四節 家居無障礙改造資助
第七條 為有需求進行家居無障礙改造的殘疾人家庭提供服務,服務項目每戶限額資助10000元。
第五節 文體活動獎勵
第八條 對各類殘疾人才給予獎勵:
(一)對當年內持有黃埔區戶籍(僅限代表黃埔區、廣州市、廣東省參賽)或代表黃埔區(不限戶籍)參加殘疾人運動會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
1.參加全運會,獎勵第一名2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50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1500元。
2.參加省運會,獎勵第一名4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20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1200元。
3.參加市運會,獎勵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6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1000元。
4.參加全國錦標賽,獎勵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600元,第三名12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800元。
5.參加省錦標賽,獎勵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400元。
6.參加市錦標賽,獎勵第一名800元,第二名500元,第三名300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200元。
7.集體比賽項目按報名參賽人數計發獎勵,獎勵金額對應所獲名次。
8.教練員按帶訓運動員所獲名次對應獎勵金額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第一名100%,第二名70%,第三名50%,第四名至第六名各30%。
(二)對當年內在全國、省、市殘疾人聯合會機關組織的展能、展藝、展才比賽取得名次的殘疾人及指導教師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參照本條第(一)項第4目至第6目規定,若集體比賽項目報名參賽人數多于8人則按相應獎勵標準50%計發。
(三)國家行政編制及事業編制人員不適用該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扶助項目和標準均按從高不重復原則。扶助項目經費使用單位及個人須遵守信用承諾,按規定使用資金,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扶助資金。若違反規定使用或騙取扶助資金的,應退回其扶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涉及“以下”“不少于”“不超過”“最高”的數額均包含本數。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屆滿。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