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開投促規字〔2022〕1號
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鼓勵招商單位引資獎勵辦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進一步鼓勵招商單位引資獎勵辦法》業經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2022年11月27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鼓勵招商單位引資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貫徹《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0〕2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投資促進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本辦法,統籌、指導和管理招商單位,依據本辦法對符合條件的招商單位予以獎勵。
第二章 招商單位
第三條 招商單位資格認定由區投資促進部門受理、審核,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同意。招商單位資格自取得之日起生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有效。申請認定招商單位資格的企業、機構應符合下述基本條件:
(一)熟悉本區區情區貌和政策方針,熱心招商事業;
(二)主營業務為投資咨詢、商務咨詢、信息咨詢、企業管理服務或類似業務;
(三)在本區有穩定的經營場所和5名以上招商工作人員(其中2名以上熟悉外語);
(四)具有一定招商引資業績,上一年度有為本區引進2個以上符合本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
(五)承諾不弄虛作假、不惡性競爭招商項目,為本區招商恪盡勤勉職責;
(六)符合區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條 招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動了解國家、省、市的有關政策及政策導向,積極反饋各地招商工作動態和經驗,提供促進招商引資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熟悉本區區情區貌,積極利用自身渠道宣傳和推介本區投資環境,受委托組織或參與籌備本區招商說明會及招商項目發布會等推介活動,不斷提高本區知名度和美譽度。
(三)協助項目辦理用地、籌建、商事登記、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引進、籌建和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推動企業在區持續經營、穩健產出。
(四)配合本區相關部門開展相關項目評審,配合核實項目關聯公司和相互投資情況。項目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經營范圍、產能、營收、稅收、技術、能耗等關鍵要素,以及投資、選址、用地等條件和對項目的監管要求等。
(五)配合本區相關部門做好項目監管和安商穩商工作,并提交承諾書。項目監管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是否按引進時的承諾如期建成投產或投入運營,有無逾期動工或建成后閑置、擅自改變用途或轉租,是否達到承諾的營業收入、稅收,以及后續是否正常穩定長期經營等。
招商單位未能履行職責,且經指出未能糾正或改善的,區投資促進部門有權不予發放相關項目獎勵金,且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相關獎勵金。
第五條 招商單位應在招商項目在本區注冊或增資前向區投資促進部門報送招商信息,未通過審核的項目不得申請獎勵。本辦法實施前已完成備案的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滿足第七條條件的,可按照本辦法申請獎勵。招商信息報送程序及項目歸屬認定如下:
(一)招商單位應在項目公司在本區完成注冊或增資登記之日前(不含完成商事登記當天)向區投資促進部門提交招商信息。
(二)招商單位報送招商信息時應提交項目介紹材料和授權委托書,因客觀原因無法在項目公司成立前取得項目方授權委托書的,應提交說明書,并在項目公司成立后30日內補提交項目方授權委托書。項目公司正式名稱與報送名稱不一致的,招商單位應及時補充報告。
(三)同一項目先后出現多個招商單位報送招商信息的,原則上歸屬最先完成報送的招商單位,其他招商單位有異議的,可由招商單位自行協調,協調一致后再行申請。
(四)招商單位應及時督促并協助外資項目將實繳外資向區有關部門提交材料申報入統,因申報超時、驗資過期或其他原因無法納入實際外資指標統計的,則不計入招商引資獎勵。
第六條 招商單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經確認屬實后取消其招商資格。
(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三條所述基本條件;
(二)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騙取招商獎勵金的;
(三)引進項目屬于惡意包裝項目產生不良后果,承諾投資規模、效益與事實嚴重不符,刻意閑置、炒作用地,環保、安全存在重大問題等;
(四)招商單位自身或一年內引進項目中有兩個以上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信用廣東”等官方信用網站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拒不履行職責或遭到客戶嚴厲投訴,情節惡劣產生不良影響且無合理解釋的。
招商單位如屬上述第(一)情形被取消資格的,在具備資格期間引進項目的招商獎勵,仍可領??;如屬上述(二)、(三)、(四)、(五)情形被取消資格的,則不予發放剩余獎勵金,且區投資促進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相關獎勵金。
第三章 獎勵與兌現
第七條 引進(含新注冊、市外遷入、市外遷入并同時增資,下同)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于本區完成商事登記、稅務登記,納入本區統計口徑的,或推動本區外資企業增資的,視項目實際利用外資、生產經營等情況給予招商單位相應獎勵。
第八條 鼓勵招商單位積極利用外資。招商單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引進注冊資本外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企業或推動本區外資企業注冊資本外資額單次新增500萬美元以上的,且企業在引進或增資后三個自然年度內(含商事登記當年)在本區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外資額(以下簡稱“實繳外資額”)達到500萬美元以上的(除遷入并同時增資可合并計算在我區的實繳外,新設時、遷入前的認繳金額與后續增資以及歷次增資的認繳金額不合并計算實繳),按外資入統金額的一定比率給予招商單位外資獎勵。以非美元幣種認繳或出資的,則以相應認繳或出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下同)。招商單位因引進或推動同一企業增資而獲得的外資獎勵金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一)引進外資企業,累計實繳外資額不足1000萬美元的按1%計算獎勵;累計實繳外資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但不足5000萬美元的,按1.2%計算獎勵;累計實繳外資額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的,按1.4%計算獎勵。本款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如外資企業享受本區政策(含“一企一策”)中落戶獎或注冊資本獎等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直接相關的獎勵,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推動本區外資企業增資,累計實繳外資額不足1000萬美元的按0.5%計算獎勵;累計實繳外資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但不足4000萬美元的,按0.6%計算獎勵;累計實繳外資額達到4000萬美元以上的,按0.7%計算獎勵。本款獎勵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如外資企業享受本區政策(含“一企一策”)中落戶獎或注冊資本獎等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直接相關的獎勵,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計算增資實繳外資額時,需扣除企業增資前尚未繳足部分的外資金額。企業減少合同外資后再增資的,減資部分金額不納入獎勵計算。
第九條 鼓勵招商單位引進優質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引進注冊資本1000萬元或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且企業達到以下相關條件后,招商單位可以申請相應獎勵,但僅可享受其中一項。
(一)引進企業實現月度新增入統的且入統當年產值營收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一次性獎勵招商單位30萬元。
(二)引進企業在注冊后的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達到規模以上入統的且入統當年產值營收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給予招商單位20萬元獎勵,次年產值或營收實現正增長的再獎勵10萬元。
(三)引進企業在注冊后的4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達到規模以上入統的且入統當年產值營收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給予招商單位10萬元獎勵,次年產值或營收實現正增長的再獎勵5萬元。
(四)引進規模以上企業,入統本區當年產值或營收同比上一年增長10%以上且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給予招商單位30萬元獎勵;增長5%以上但不滿10%且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給予招商單位15萬元獎勵。遷入企業入統本區時間不得晚于企業工商關系遷入本區的次年。
(五)工業企業產值不低于2000萬元;批發業企業營收不低于2億元;零售業企業營收不低于5000萬元;住宿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營收不低于1000萬元;其他的服務業企業營收不低于2000萬元。企業產值(營收)專項審計報告或年度審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報表的產值(營收)數據和企業統計一套表中的產值(營收)數據均需滿足本款相應條件。
第十條 鼓勵招商單位引進重大項目。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引進下列項目的招商單位予以獎勵。本條不同項的獎勵可同時享受。
(一)引進世界500強、央企占股不低于51%的一級子公司(集團二級公司),每家獎勵100萬元;引進中國500強、民營500強占股不低于51%的一級子公司(集團二級公司),每家獎勵50萬元;引進世界500強、央企占股不低于51%的二級子公司(集團三級公司),每家獎勵20萬元。前述500強企業、央企不含總部已在本區的500強企業、央企。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
(二)引進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每家獎勵30萬元;引進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或引進企業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每家獎勵20萬元;引進企業在本區注冊后5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或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被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每家獎勵10萬元。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但可申請補差。
(三)引進企業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在本區首次被認定為獨角獸企業的,每家獎勵30萬元;在本區首次被認定為潛在獨角獸企業的,每家獎勵20萬元。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但可申請補差。
(四)引進企業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某個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需扣除企業當年的經營貢獻獎)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每家獎勵30萬元;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每家獎勵40萬元;達到300萬元以上的,每家獎勵50萬元。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但可申請補差。
(五)引進的工業企業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含注冊當年)內累計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10億元,或注冊后5個自然年度(含注冊當年)內實現年產值不低于10億元,每個項目獎勵3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額以第三方專項審計報告佐證,年產值以第三方專項報告或年度審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報表佐證。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
第十一條 對引進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重點項目的招商單位,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投資促進部門負責兌現,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納入區投資促進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區投資促進部門負責資金預算、審核、發放、績效管理等工作,區有關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各項獎勵所需申報材料以區投資促進部門制定出臺的申報指南要求為準。各職能部門依照自身職責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本區”范圍是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企業”包括公司和有限合伙企業,“實繳注冊資本”包括實繳合伙人出資額;“成立”是指企業在本區“完成注冊登記”,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載明日期為準;“達到”、“以上”、“不超過”、“不低于”均含本數;“外資入統金額”是指經商務部確認的納入本區實際利用外資統計口徑的金額。非工業企業的“月度新增入統”一般指當年四季度注冊企業在當年或次年底前營收達到規模以上入統,或前三季度注冊且在當年內營收達到規模以上入統。規模以上入統僅指在本區首次“小升規”入統。
“世界500強”是指在項目引進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中國企業500強”是指在項目引進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中國民營500強”是指在項目引進上一年度入選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規模民營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央企”是指在項目引進上一年度納入國務院直屬管理或由國資委等其他中央部委管理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
第十四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獎勵金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照受理獎勵扶持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第十五條 第九條、第十條獎勵范圍不包括主營業務為房地產的項目。
第十六條 本區現有企業新設項目后減少、停止原公司生產經營業務以新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或變更企業名稱進行再注冊的,或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老企業之間以轉移產能或營業收入等方式增加自身營業收入或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不得申請本辦法招商獎勵。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或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后,招商單位應當在滿足本辦法獎勵申領條件后的一年內申領招商獎勵,逾期不受理。
第十九條 招商單位須自行承擔并在本區繳納依據本辦法獲得獎勵的相關稅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