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府規〔2020〕16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營商環境改革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8月3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保障市場主體深度參與本區營商環境建設,暢通意見收集渠道,加強社會監督,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范圍內市場主體參與優化營商環境意見建議征集、涉企政策制定和監督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等營商環境建設活動。
第三條【意見建議征集】鼓勵市場主體對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獲得信貸、保護中小投資者、納稅、跨境貿易、執行合同、辦理破產、政府采購、勞動力市場監管等營商環境建設相關事項或者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場主體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有呼必應”平臺、電子郵箱、電話、信函等載體,向區營商環境建設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征集方式】區營商環境建設相關職能部門可以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征求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建設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公開征求意見】區營商環境建設相關職能部門就營商環境改革事項向市場主體公開征集意見時,應當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關事項的背景資料;
(二)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三)提交意見和建議的方式;
(四)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
市場主體應當在征集意見的時限內提交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問卷調查】區營商環境建設相關職能部門擬組織問卷調查征求意見的,應當對相關事項的基本情況進行說明。調查問卷中涉及的問題應當通俗易懂、指向明確。樣本的數量及范圍應當綜合考慮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影響范圍和程度、重要性、組織市場主體參與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等因素。
第七條【意見建議采納與反饋】區營商環境建設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對市場主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分析研究,在作相關決策時予以充分考慮,意見采納情況應當向提出人進行反饋,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意見建議辦理】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將收集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工作職責交由相關職能部門辦理,辦理部門應當在指定期限內回復辦理情況。
第九條【涉企政策制定】鼓勵企業家、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涉企政策制定。區涉企政策起草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聽取企業家、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一)對不同企業、行業有重大影響的綜合性政策,應當充分聽取各類有代表性的企業家代表和行業協會意見;
(二)涉及特定行業、產業的專項政策,應當有針對性地聽取企業家代表和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三)出臺前依法需保密的涉企政策,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在一定范圍內聽取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
對關系企業切身利益、專業性較強的涉企政策,可邀請企業家代表、相關領域專家等參與起草。
第十條【政策論證】對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家代表提出的比較集中的涉企政策制定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制定涉企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以適當方式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政策審議】需本級政府審議的涉企政策,區涉企政策起草部門應對征求企業意見采納情況進行專門說明,未履行征求企業意見程序的涉企政策不予提交審議。
第十二條【政策宣貫】涉企政策出臺后,除依法需保密外,制定機關應及時主動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固定公開欄、報紙等載體予以公開,并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擴大政策知曉度。
區政策兌現部門可以充分利用大數據手段,根據政策文件與企業的規模、行業等相關要素之間的匹配度,實現政策精準推送。
第十三條【政策實施】涉企政策實施部門應當接受企業家對涉企政策實施情況的監督,對反映政策不完善、執行不到位或“選擇性執行”等問題線索,實施部門應予以核實,依法依規研究解決,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政策調整】對企業家意見集中、確有調整必要的涉企政策,實施部門應結合企業家意見建議和實施后評估報告及時調整。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應在聽取企業家意見的基礎上合理設置緩沖過渡期,為企業留出充分的調整適應時間。
第十五條【營商環境監督】支持和鼓勵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建設進行社會監督。市場主體發現本區行政機關和公共事業單位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損害營商環境建設的行為,可向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提出投訴舉報。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反映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屬投訴;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反映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屬舉報。
第十六條【投訴舉報渠道】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應保證投訴舉報渠道暢通,并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
第十七條【投訴舉報受理范圍】對以下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三)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
(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五)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六)不履行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七)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
(八)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九)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十)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十八條【不予受理范圍】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不受理下列投訴舉報:
(一)應當通過司法程序等法定程序解決的;
(二)沒有新的證據重復投訴舉報的;
(三)反映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個人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其他不屬于營商環境監督職責范圍的。
第十九條【受理期限】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二十條【答復期限】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可以將投訴舉報轉交被投訴舉報單位并要求其作出答復。對于較為簡單的投訴舉報事項,被投訴舉報單位答復時限自收到交辦通知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等較復雜的投訴舉報事項,答復時限自收到交辦通知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答復期限屆滿前書面報告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同意,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核查處理】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對被投訴舉報單位的答復結果進行核查,存在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應向被投訴舉報單位發出整改建議。
被投訴舉報單位拒不改正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區政府、管委會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違法違紀行為移交】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臺賬管理機制,加強與區紀檢監察機關的配合,對發現的涉嫌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舉報等級】舉報根據舉報證據與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一級為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事實完全相符的;二級為提供被舉報方的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事實相符的;三級為提供被舉報方的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的。
第二十四條【舉報獎勵】舉報問題經有權機關查實的,由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視情節和處理結果對舉報人實行獎勵。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獎勵2000元;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獎勵1000元;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獎勵500元。
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有權機關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電話告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前往區營商環境改革主管部門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二十五條【投訴舉報人責任】投訴舉報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歪曲虛構事實、蓄意誣陷被投訴舉報人,有上述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密責任】接受和處理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法律效力位階】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對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