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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P0220170092
  • 文  號: 穗埔府辦〔2017〕53號
  • 實施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4月18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
  • 文件狀態: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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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辦〔2017〕53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區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21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增加決策透明度,明確決策責任,確保行政決策程序合法,促進依法行政,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和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區范圍內如下事項,應當按照《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本規定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送區政府、管委會審定決策:

(一)制定或者調整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編制或者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類專業、專項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三)批準重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提前報廢或者轉讓行政事業性單位重大國有資產,制定或者調整區國有企業改革總體方案;

(四)制定或者調整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確定或者調整行政組織、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和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前條規定的決策事項,區政府、管委會首長或分管領導可以指定具體的決策起草部門或者牽頭起草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起草部門)。

第五條 決策起草部門起草決策草稿時,應當按照如下步驟:

(一)調查研究。起草部門應當就決策擬規定的內容,根據我區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形成調研報告,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作為決策的依據,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本區區情和現實實際需求。

(二)起草草稿。起草部門應當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稿,重大、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稿。決策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三)風險評估。起草部門應當對決策草稿進行決策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重大、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分類委托有關專門研究機構進行。決策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財政經濟、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環境生態或法律糾紛等方面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視決策需要,還可以對決策草稿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未經風險評估的,一律不得作出決策。

(四)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專家咨詢論證的實施參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辦法》(穗府辦〔2014〕13號)有關規定執行。決策起草部門應當邀請相關領域5名以上專家或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問題進行咨詢。專家或專業研究機構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蓋章的書面咨詢意見。專家的書面咨詢意見不應僅局限于純理論性的闡述,應當注重結合本區實際情況的實證分析等。重大行政決策出臺時,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專家意見和對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

(五)征求意見。起草部門應當將決策草稿征求區政府、管委會其他有關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的意見。對擬不采納的其他部門、單位的反饋意見,決策起草部門應當與提出意見的部門、單位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作出專門說明。起草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提出的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并制作意見匯總表。

(六)公眾參與。起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決策征求意見稿。同時,還應當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對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民生領域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民意調查。具體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執行。

(七)本部門審定。起草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其他部門、單位的意見以及公眾意見修改形成決策送審稿,并經本部門領導會議審定。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經區政府、管委會指定配合牽頭部門協助起草的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牽頭起草部門的部署或工作分工,做好起草過程中的各項工作。

第六條 決策起草部門就決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如下步驟:

(一)區政府、管委會審定同意。起草部門在將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前,應當報經區政府、管委會審定同意。未經審定同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向社會公開該決策征求意見稿的內容。

(二)征求公眾意見。

1.起草部門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決策征求意見稿,公布的時間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公布的事項包括:

(1)決策征求意見稿全文或者公眾獲得征求意見稿全文的途徑;

(2)關于決策的目的和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情況的說明;

(3)決策征求意見稿涉及的主要問題;

(4)公眾提交意見的方式、途徑、起止時間;

(5)接受公眾意見的部門、人員和聯系方式;

(6)起草部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起草部門根據決策對社會的影響范圍和程度,采用座談會、聽證會以及網絡征求意見等形式公開征求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公眾的意見。

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1)廣泛且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事項;

(2)社會高度關注且爭議較大的事項;

(3)起草部門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事項;

(4)國家、省、市規定的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

以聽證會形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十六條、《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粵府令第183號)、《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穗府辦〔2014〕59號)執行,本區現職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現職人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以座談會和民意調查形式征求意見的,應當符合《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

(三)分析評估意見。起草部門應當對所收集到的公眾意見進行分析評估,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在決策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采納結果及其理由要通過適當形式及時反饋或者公布。

(四)制作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完成公眾參與工作后,決策征求意見稿應當經決策起草部門內部負責法律審核的機構審核,并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決策征求公眾意見具體程序依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起草部門應當在提請審議15個工作日之前,將決策草案送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區政府辦、管委會辦根據區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認為可以提交審議的,應當提請區政府、管委會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起草部門要求其修改完善。

缺少提請審議完整材料、未經區法制機構審查的決策草案,區政府辦、管委會辦不予提交區政府、管委會審議。

起草部門對區法制機構建議暫不提交管委會審議意見,或對區政府辦、管委會辦決定不提交管委會審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協調一次。

第八條 區法制機構應當按照如下步驟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審核報送材料。

起草部門應當向區法制機構報送如下材料:

1.提請區政府、管委會審議的請示;

2.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3.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4.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匯總表,意見原件作為匯總表附件)、調研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聽證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起草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參照區法制機構的審查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等其他相關材料。

區法制機構收到起草部門提交審議的材料后,認為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退回起草部門限期補充材料。

(二)審查決策草案。

區法制機構應當按照《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市、區其他有關規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區法制機構應當重點審查決策草案的如下內容:

1.決策事項是否屬于區政府、管委會法定權限;

2.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3.草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區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邀請相關專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論證,專家論證時間不包含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三)提出審查意見。

區法制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決策草案提出下列審查意見:

1.建議提交區政府、管委會審議;

2.建議提交區政府、管委會審議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內容;

3.決策草案超越區政府、管委會法定權限、草案內容或起草程序存在重大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議暫不提交區政府、管委會審議。

第九條 區政府、管委會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后,區政府辦、管委會辦應當根據會議決定,督辦決策事項的發布、后續完善、決策執行等工作。決策起草部門、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決策執行配合部門應當根據區政府辦、管委會辦的督辦要求,按時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告知區政府辦、管委會辦。

第十條 經審定的政府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由區政府辦、管委會辦印發實施。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除依法不得公開的議題事項外,還應通過區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具體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規定執行。

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決策事項、依據和決策結果,區政府、管委會應當于決策審定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區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主動公開。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以區政府、管委會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同時應當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規定的審核、審議、發布、備案等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埔常辦〔201634號)的規定,決策事項屬于應當報送黃埔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報告或者備案的,在納入政府決策目錄后或者根據《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本規定作出決策后,由區政府、管委會或相關部門按照埔常辦〔201634號文的有關規定實施后續程序。

第十三條 決策執行的主辦部門應當按照《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第三十三條和《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做好決策實行的后評估制度。經主辦部門組織評估后,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決策的,決策主辦部門應當將建議提交區政府、管委會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

第十四條 經區政府、管委會討論同意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改決策的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五條 區政府辦、管委會辦、區監察部門、區法制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決策起草、執行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執行,并及時向區政府、管委會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六條 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接到社會公眾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提出的意見或建議,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意見和建議提出者。

決策執行的配合部門或者區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轉交決策執行主辦部門,主辦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意見和建議提出者。

第十七條 區政府、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本規定及本區的其他有關規定,規范行政決策程序,確保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進行決策、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區政府、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制定和完善決策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廣州開發區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辦法》(穗開管〔20166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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