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科工商信規〔2019〕1號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海珠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改后的《海珠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工商信局反映。
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30日
海珠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處非聯函〔2016〕6號)、《廣東省金融辦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粵金函〔2017〕341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穗府函〔2016〕4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報海珠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非法集資有關獎勵適用本辦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本區內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置后,予以相應獎勵。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四個特征: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第四條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部門配合的原則,由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受理和獎勵實施工作,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以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協同做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相關工作。
第五條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走訪等方式向海珠區科工商信局舉報非法集資線索,也可以向區公安分局、市場監管局以及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然后由該部門轉報海珠區科工商信局。海珠區科工商信局在收到舉報線索后三個工作日內給舉報人回復收悉確認書。
受理單位: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單位地址:廣州市海珠區泰沙路555號6樓
郵政編碼:510260
郵 箱:3468771628@qq.com
投訴舉報及獎勵聯系電話:020-84442341
傳 真:020-84446302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系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匿名舉報;
(二)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五)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六)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八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向各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舉報同一事實的,由承辦部門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四)對于跨區域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可不受區外是否給予獎勵限制,可參照本條前三款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海珠區是案件主辦地的,由海珠區科工商信局實施獎勵;案件主辦地是海珠區以外的,可由海珠區科工商信局視情予以獎勵。
第三章 獎勵方式及標準
第九條海珠區科工商信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協調調查核實,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按規定予以獎勵。舉報線索的評定和獎勵采用集中處理和“一案一議”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集中評定和獎勵。對特別重要的線索應采用“一案一議”的方式及時評定和獎勵。
第十條對群眾舉報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資線索,由海珠區科工商信局和公安機關會同相關單位根據其價值、涉及金額等進行等級評定,確定具體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舉報獎勵等級及金額可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詳細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3‰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或線索,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或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舉報事實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獎勵2000元;經查實屬情節較輕且不涉嫌犯罪,但違反相關行政規定被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可視情況給予1000元。
對于跨區域案件,海珠區是主辦地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法院終審判決中認定的金額;主辦地是區外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經司法審計認定的海珠區涉案金額。
對在全國、全省、全市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在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海珠區涉案金額按照以下標準再次予以獎勵:
(一)涉案金額在10-20億元(含1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1萬元;
(二)涉案金額在20-50億元(含2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三)涉案金額在50-100億元(含50億元)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
(四)涉案金額在100億元(含100億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海珠區科工商信局應在行政處罰、立案偵查或司法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確定獎勵等級及金額,作出獎勵決定并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在全國、全省、全市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在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確定獎勵等級及金額,作出獎勵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第十三條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領取獎金的地點和方式應尊重舉報人的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舉報獎勵資金由海珠區科工商信局統一申報并納入區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海珠區科工商信局作為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信息,并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七條舉報人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與《廣東省金融辦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有沖突的,或者當有關舉報同時《廣東省金融辦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和本辦法時,應按照《廣東省金融辦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對舉報非法集資行為進行獎勵。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海珠區科工商信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實施后,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規定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