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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Z0220200001
  • 文  號: 海科工商信規〔2020〕1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02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2月12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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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科工商信規〔2020〕1號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海珠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科技創新科(聯系人:吳霆宇,聯系電話:89088607)反映。

海珠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

2020年2月12日

廣州市海珠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海珠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政府專項資金使用效率,發揮科技支撐引領作用,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19〕3號)、《廣州市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科創規字〔2017〕4號)和我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科技計劃項目是指根據全區科技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規劃,經一定程序列入區科技計劃并獲得區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區科技計劃項目中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驗收、終止、監督管理等環節的管理。 

  第四條區科技計劃項目主要支持區內單位開展研發活動、創新創業活動、國際科技交流活動、科普活動和醫學研究活動。 

  第五條項目評審評估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為提高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及社會參與程度,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引入評估機制,在項目可行性論證、立項審查、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環節可組織或者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服務機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議和咨詢。 專家評審評估意見作為決策參考依據。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六條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實施主體包括:區科技主管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 

  區科技主管部門是區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區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綜合協調管理。

  服務機構是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職能及相關規定承擔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事務性工作或提供服務。

  項目承擔單位是在海珠區內承擔區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機構。區科技計劃項目可由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相關權利義務由承擔單位自行協商分配。

  項目負責人是牽頭組織實施區科技計劃項目、履行項目和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在項目組成員中排名第一位。

  評審專家是參與區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估、評價或咨詢活動的專家。

第三章 項目征集與評審立項

  第七條區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包括以下程序: 

  (一)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科技創新規劃和區委、區政府重點工作,組織制定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申報指南明確各類科技計劃的支持方向和范圍、支持強度、支持方式、申報條件、申報方式等。

  (二)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申報;

  (三)區科技主管部門委托服務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項目評審、答辯或者現場考察,對申請利用財政資金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和設施的項目,會同區財政局組織或委托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其必要性進行論證;

  (四)區科技主管部門依據相關工作流程完成項目的初審復審,形成擬立項名單按流程報請審定;

  (五)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結果下達立項通知;

  (六)對確定立項的項目,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七)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撥款申請材料,區科技主管部門協助其向區財政局辦理撥款手續。

  經區委、區政府及海珠創新島“1+6+1”產業政策體系印發部門同意的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可另行制定立項審批程序。

  第八條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是在海珠區內依法設立、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等單位;

  (二)申報項目應當具有在科學、技術上的創新性與可行性,預期或者已經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或者科學價值;屬企業申請的,申報項目應當處于研究與試驗開發期或者產業化前期;

  (三)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相關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者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并為項目承擔單位在職人員;

  (四)項目承擔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擁有申報項目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

  (五)項目承擔單位不存在到期未驗收項目;

  (六)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過去5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項目承擔單位為兩家及以上,項目申報時應提交合作協議,明確主承擔單位,負責對接項目申報具體事宜。

  第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錄海珠區項目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申請書,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上年度稅務繳稅憑證,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企業自籌資金承諾函原件;

  (五)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者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七)合作協議復印件(項目承擔單位為兩家及以上時提供);

  (八)知識產權專利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獲獎證書,以及國家、廣東省或廣州市各類科技計劃文件等技術水平證明材料復印件;

  (九)申請重大科技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還需要提供由具有相應資質機構的第三方出具的知識產權狀況和風險評估報告;

  (十)申報指南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日內與區科技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合同,約定項目的主要目標、研究內容、量化考核的技術和經濟指標、經費預算和使用計劃,并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項目承擔單位因故無法實施項目的,應主動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放棄簽訂合同書申請。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按要求簽訂合同的,視為主動放棄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海珠區科技計劃項目經費采用分期撥付方式,首期撥付項目經費的60%,余下40%部分由承擔單位先行墊支,在項目完成并驗收通過后給予撥付。其中,項目經費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予以撥付。如項目驗收不通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提交撥款申請材料后,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立項文件按照區建設創新島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項目經費。 

第四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十三條項目經費開支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人員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直接支出。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的費用。項目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外協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和國際合作費。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業務培訓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

  6.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7.勞務費/人員費: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參與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人力資源成本費、事業單位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編外人員的工資性支出、相關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可在勞務費/人員費中列支。項目組成員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其人員費可從勞務費/人員費開支,用于補足本單位參與本科技計劃項目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結合單位實際和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并嚴格按照本章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

  勞務費/人員費最高不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30%,軟科學研究項目和軟件開發類項目人員費用列支比例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50%。

  8.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管理相關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標準參照廣東省、廣州市有關規定和海珠區實際執行。

  9.其他直接支出: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與項目相關的直接費用。如技術引進費。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等方面的消耗,以及有關項目管理發生的支出,間接費用的使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20%比例列支。

  間接費用按項目統一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項目申報書和合同書中明確,并分別納入各自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區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科技計劃項目合同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 

  第十五條區科技主管部門在項目實施中的職責是: 

  (一)編制年度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和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二)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作為甲方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按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下達經費;

  (三)充分賦予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團隊過程管理自主權,組織項目實施關鍵節點和階段性成果的考核管理;

  (四)組織開展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等實施信用管理;

  (六)對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的職責是: 

  (一)作為項目具體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對所提交的項目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相應法人責任,并作為乙方與區科技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合同;

  (二)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誠信等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與管理,履行合同各項條款,按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合同規定的任務,做好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的自我監督,自覺接受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和經費的監督檢查;

  (三)按規定履行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為科研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協調處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四)負責對項目實施產生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加快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和產業化;

  (五)項目完成后按規定提交驗收申請和辦理成果登記,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按規定進行項目終止。

  (六)按區科技主管部門要求如實填報項目年度完成情況、經費年度決算以及科技統計調查表;

  (七)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和重大變更,具體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建立項目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制度。 

  項目實施中發生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及場地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情況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及時報告區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項目執行期內,項目合同內容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變更合同內容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變更,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對因客觀環境發生變化,項目承擔單位不能按照合同規定實施的,應終止項目并退回已撥付的區科技項目經費。 

  對擅自停止項目實施、變更項目合同內容、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如實填報科技計劃項目執行情況表等科技統計報表的,區科技主管部門可中止項目實施或撤銷項目,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退回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對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項目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項目責任人的項目申請。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條區科技計劃項目,在項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并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服務機構組織進行項目驗收。 

  第二十一條項目驗收以項目合同為依據,對項目實施的技術路線方案、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用效果、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經費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評價。 

  第二十二條項目驗收采用材料審核驗收或者會議評審驗收方式。 

  材料審核驗收是指項目驗收組成員經過審閱項目驗收材料、討論后形成驗收意見。

  會議評審驗收是指驗收組成員采用會議形式,聽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質詢、現場考察、討論后形成驗收意見。

  項目驗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項目承擔單位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二)區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托服務機構組織進行專家評審或者審計;

  (三)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項目驗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三個月內完成;如到期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合同到期前3個月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延遲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延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申請項目驗收應當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立項計劃文件及項目合同

  (二)海珠區項目結題驗收資料表;

  (三)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及技術總結報告;

  (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及項目經費決算表;

  (五)項目新增經費到位及使用明細表(同時提供項目相關帳頁和賬務處理的記賬憑證復印件);

  (六)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七)項目所獲科技成果、專利等證明文件;

  (八)產品測試、檢測及用戶使用證明文件;

  (九)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科學價值的證明材料;

  (十)項目專項審計報告(項目經費超過10萬元的項目須提供具有相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書);

  (十一)可以證明項目完成情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條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一)完成合同規定目標和任務為80%以下的;

  (二)項目研究過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三)提供虛假驗收材料、文件或者數據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規定的考核目標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自籌配套經費不落實;

  (六)未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批準,超過合同規定完成期限三個月以上未完成目標和任務的;

  (七)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通過驗收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首次驗收未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收到未通過驗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對項目進行整改,經整改并完成項目合同目標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再次驗收通過的,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出具“通過驗收”結論;如再次驗收未通過,則項目作終止處理,由區科技主管部門出具“不通過驗收”的驗收結論。區科技主管部門(也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經費進行審查,收回使用不符合規定和尚未使用的財政經費。 

  凡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申請驗收的項目或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其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區科技計劃項目,區科技主管部門不再推薦其申報國家、廣東省或廣州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到期未通過驗收以前不得申請新的項目。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六條項目立項及立項評審專家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擬立項項目、擬終止項目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相關單位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內向區科技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的內容及理由。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得作為提出復核申請的理由。同一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同一結果只能提出一次復核申請。 

  第二十九條區科技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研究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對受理的復核申請組織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需更正的項目予以更正。復核決定應當在復核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并告知申請人。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對科技項目立項、執行、驗收和績效評價等進行跟蹤監督管理,并將科技項目的立項、驗收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項目承擔單位須對行政管理部門的以上跟蹤監督管理行為予以積極配合。

  第三十一條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區人社局建立科技研發單位和科技人員科研誠信管理制度,并建立相應的信息收集與共享機制。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五年內不得申請區科技計劃項目,區科技主管部門可向社會公示并通報單位和個人信用信息記錄,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申請、實施或者驗收區科技計劃項目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區科技研發資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領、截留區科技研發資金的;

  (三)阻撓或者故意規避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區科技計劃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違反項目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上級主管單位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評估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對外泄密、損害有關單位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評審專家利用評審、評估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區科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與相關人員串通、弄虛作假,騙取區科技研發資金,或者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財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除有特別規定外,實施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時,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原《廣州市海珠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海科信〔2013〕56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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