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商投規〔2021〕1號
廣州市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投資促進顧問聘請試行辦法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荔灣區投資促進顧問聘請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若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饋。
特此通知。
廣州市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2021年4月27日
(聯系人:陳俊,聯系電話:020-81516325)
廣州市荔灣區投資促進顧問聘請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創新招商模式,拓寬引資渠道,大力開展招才引智、以才引商,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荔灣區投資促進工作,推動荔灣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促進顧問,是指荔灣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產業及重大項目招商和建設等工作需要,聘任的能夠提供高水平投資促進相關服務的優秀專業人才(不包括公務員)。
第三條 投資促進顧問應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支持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規;
(二)在相關領域和行業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良好社會聲譽、熟悉產業政策、行業發展方向,擁有豐富的產業項目資源;
(三)關心支持荔灣區招商引資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
(四)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廣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內外客商資源。
第四條 投資促進顧問實行聘請制,初次聘期不得超過二年;聘期期滿后,可結合當時有效政策和工作績效評估情況予以續聘。原則上,在有效聘期內的投資促進顧問總數控制在不超過25人。
荔灣區對投資促進顧問進行年度或屆期工作績效評估,作為續聘參考依據之一。
第五條 投資促進顧問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直接解聘:
(一)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二)有損害國家和政府利益和聲譽等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顧問職責的;
(四)違反保密原則,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五)利用投資促進顧問名義從事與其顧問職責無關活動的;
(六)利用投資促進顧問名義為自己或親朋好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因投資促進顧問自身原因明確要求不予繼續擔任的。
第六條 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負責投資促進顧問的遴選,采取區屬部門、街道或顧問所在單位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辦法進行推薦遴選,基本聘請程序如下:
(一)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發布征集通知,由區屬部門、街道或顧問所在單位填報推薦人選信息,屬于本人自薦的可直接向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提交信息;
(二)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接收推薦人選資料,匯總梳理并核實相關信息;
(三)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組織投資促進顧問的遴選工作,并征求區內各部門、街道意見;
(四)經征求意見后報請招商穩商聯席會議審議初選,擬定初選名單;
(五)經初選審議后,將投資促進顧問候選名單上報荔灣區政府研究審定;
(六)經研究決定聘請的顧問人選,由荔灣區政府頒發聘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投資促進顧問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定期與荔灣區政府有關部門、街道溝通聯絡,及時介紹國內外經濟和產業發展趨勢和信息,提供有價值的境內外投資信息;
(二)就投資方與荔灣區的重大投資合作項目接受專家咨詢,有條件的可現場參加項目評估工作;
(三)協助荔灣區開展境內外招商引資工作,宣傳推介荔灣區經濟社會發展成就和投資營商環境;
(四)積極介紹和組織有實力、有影響力、有意向的企業和客商來荔灣實地考察并參與洽談項目;
(五)參與荔灣區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工作相關課題研究或調研報告編寫;
(六)積極參與荔灣區中長期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規劃,積極為產業發展政策制定提供寶貴意見或建議。
第八條 投資促進顧問的主要工作權益:
(一)受聘后獲得由荔灣區政府頒發的“投資促進顧問”聘書;
(二)荔灣區在境內外舉行重大招商推介活動時,可享受優先獲得邀請的貴賓禮遇;
(三)可優先應邀參加荔灣區組織的學術交流、座談會或其他專項工作活動;
(四)引薦重大優質項目到荔灣區落地后,根據項目的投資額及經濟效益可按政策規定獲得引薦獎勵;
(五)工作積極、成效突出的投資促進顧問,由荔灣區優先向上級單位推薦進入省、市招商引資專家庫。
第九條 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負責投資促進顧問的日常服務工作,并對投資促進顧問名冊進行動態管理。主要內容如下:
(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邀請投資促進顧問來荔灣區考察,邀請參與荔灣區舉辦的重大招商、經貿活動等;
(二)根據需要召開投資促進顧問研討會、座談會,組織或協助投資促進顧問開展專項調研;
(三)接待投資促進顧問所引薦來荔灣區的招商項目考察團;
(四)建立、管理投資促進顧問個人檔案、工作資料;
(五)負責日常聯絡、協調、后勤保障等其他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投資促進顧問相關經費,主要應用于如下:
(一)荔灣區政府每年為每位投資促進顧問提供顧問費2.5萬元人民幣(稅前),作為資助顧問本人開展日常工作之用,由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列入部門招商工作經費預算。
(二)投資促進顧問受荔灣區政府邀請而參加重大招商推介活動及參加荔灣區組織的重要學術交流、座談會等專項活動,其往返交通費及在荔灣區期間的食宿等費用,由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列入專項經費進行列支。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