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住建園林規〔2022〕3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直管房住宅租賃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經區司法局審查同意,現將《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直管房住宅租賃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
2022年4月16日
(聯系人:高繼建,聯系電話:81935306)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直管房住宅租賃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荔灣區直管房管理,促進直管房住宅高效利用,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更好地為城鎮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荔灣區轄區內的直管房住宅租賃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直管房住宅,是指廣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放我區直接管理的各類住宅。按產別主要分為公產、經租產、代管產和托管產4類。
本規定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本規定所稱的獨立家庭,包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有撫養、扶養、贍養關系的成員(如本人或配偶的父母、監護對象)。
本規定所稱的使用面積,是指房屋建筑面積除去墻壁(包括承重和非承重的墻、柱)和公用的樓梯間所占的面積后,按房屋的內踢腳線以上內圍水平面積計算。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面積,是指建筑物外墻勒腳以上的結構外圍水平面積。建筑面積可按使用面積乘以1.25進行測算,具體的面積按照房屋產權權屬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四條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是本區直管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采用委托管理形式。區直管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管房住宅租賃管理政策制定、業務指導與協調監督,指導直管房受托管理單位(下稱“管理單位”)做好市屬直管房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單位負責直管房住宅承租人認定與變更、租賃合同履約管理、租金收繳、糾紛調處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監督檢查機制,充分利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承租人的管理。
第二章 出租
第五條 直管房住宅分配的對象,主要是無房戶、危房戶、擁擠戶以及按政策應優先照顧的住戶。
第六條 直管房住宅具有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經鑒定為局部危險或全棟危險的,不得出租。
第七條 保障型出租的承租人,承租期間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廣州市荔灣區戶籍;
(二)本人或配偶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2平方米);
(三)無租住其他公房、包括公租(廉租)房、其他直管房或單位自管公房;
(四)未享受過政府購房優惠政策。
第八條 保障范圍
(一)保障直管房原有住戶合法權利。按照市直管房住宅租賃相關政策文件規定,保障符合條件的直管房原有承租人租住使用的權益。
(二)補充社會救濟服務。對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因突發事件、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的群體,經屬地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出具審核認定意見,在民政、住房保障等日常社會救助的基礎上,以直管房住宅物業作住房補充載體,保障和改善特定困難群體基本居住生活需求。
(三)解決社會基層公共服務人員住房困難。針對環衛工人、基層醫護、警務、教師等基層公共服務人員居住實際困難,經區主管部門出具審核認定意見,以單位名義向區政府申請承租直管房住宅作為單位職工宿舍用房。
(四)增加改造安置用房供給。利用存量住宅用于安置直管房消防整改和危房改造、抽疏的住戶,用于安置應急搶險、信訪等對象。
(五)增加人才租賃住房供給。利用直管房住宅存量資源,落實人才服務保障,為優化人才創新發展環境,集聚高端高層次人才,進一步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六)保障其它有相關文件可安置對象用房。
第九條 對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使用條件的直管房,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市場化經營管理。
第三章 承租人義務
第十條 承租人應履行依法繳納租金義務,按照管理單位要求的支付方式準時繳納租金。
第十一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他人、私自調換使用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二條 承租人應如實申報承租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信息及變動信息,承租期間,出現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限期騰空交還房屋并繳清拖欠的租金和其他應繳納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氣、通信網絡費)。通過住房保障途徑解決住房困難的,應根據廣州市住房保障相關規定騰退房屋。
承租人逾期騰退房屋的,管理單位應解除租賃關系收回房屋,并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追討房屋占用費。
已通過住房保障途徑獲得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補貼的承租人逾期未按規定交還房屋的,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依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對房屋擴、加、改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因使用房屋不當或者人為造成房屋損壞的,管理單位有權要求承租人整改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房屋及其設備因自然損壞需要維修的,承租人應積極配合管理單位進行檢查和維修。
第十五條 租賃期內如遇房屋符合政策發還給業主,承租人有住房困難可循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途徑解決,或作為歷史承租人另行申請直管房解決。
第十六條 租賃期內如遇房屋修繕、拆卸、征收(征用)、自然災害等情形,承租人應服從管理單位做好房源調配安排。
第四章 續租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書面向管理單位申請辦理續租手續。
在承租人申請辦理續租手續時,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告知承租人辦理續租事宜和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在辦理租賃手續時應對承租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核對和審核。
對于符合續租條件的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管理單位應向承租人解釋合同條款和租金構成。確認租金后,與承租人簽訂一式兩份的租賃合同。直管房租賃合同甲方由管理單位加蓋公章,乙方由承租人填寫或承租單位加蓋公章。如承租人(單位)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供相關的授權文件方可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單位)簽字(蓋章)后視為已知悉租賃合同條款,須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使用直管房并履行相關義務。
對于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承租人,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告知承租人。承租人無法立即遷出的,管理單位可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九條 直管房住宅租賃合同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如有其他文件規定的,租賃合同期限另從文件規定。
管理單位應定期對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孤寡老人進行資格審核,符合租金減免的,按規定進行租金減免。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后,應按照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后方可向承租人發放合同。
第五章 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承租直管房期間死亡、失去民事行為能力或提出終止租賃協議的,其家庭成員可書面向管理單位申請變更該房承租人。
同等條件下,符合承租直管房條件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優先承租權。
辦理變更后,管理單位應根據現承租人的家庭情況調整租金。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獨立家庭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購買經濟適用房、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或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住房困難的,不符合變更范圍。
第二十三條 如區直管房行政主管部門正在通過法律途徑收回房屋的,則不再受理該址變更承租人申請(法院另有判決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凡以單位名義承租的住宅房屋,租賃期滿后,原則上應改由實際使用人承租,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繼續以單位名義承租直管房住宅:
(一)經市政府批準(已下放區政府經營管理的,可由區直管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有其他政策文件明確可以由單位名義承租的;
(二)已移交租賃平臺市場化運作的直管房住宅;
(三)因特殊工作的行政事業單位,需要以單位名義承租作周轉用房的;
(四)由于征拆或存在其他歷史遺留問題,已承租的歷史承租人。
第二十五條 承租單位改為個人承租的,承租單位應當協助管理單位提供實際使用人及使用人家庭成員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承租直管房資格的實際使用人,管理單位應當按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對于不符合承租直管房條件的實際使用人,承租單位應協助管理單位清退實際使用人,將房屋騰空交還管理單位。
在完成辦理變更手續前,承租單位應繼續按時繳納租金,直至完成變更手續。
第六章 抽疏
第二十六條 空置的直管房住宅原則上優先用于消防通道改造、增設廚廁等公共設備,但同時符合以下情況的房屋可用于相鄰安置使用:
(一)房屋沒有納入拆遷范圍的;
(二)房屋不具備用于改造通道或增設廚廁等設備條件的;
(三)不成套的房屋;
(四)房屋使用面積少于25平方米的;
(五)沒有其他安置用途的。
第二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相鄰安置:
(一)承租家庭符合承租直管房條件的;
(二)申請家庭原居住的房屋與被申請房屋所在的位置為同一棟建筑物的;
(三)申請家庭原居住房屋人均使用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的;
管理單位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對符合相鄰安置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或排除異議后與申請家庭辦理租賃手續。
第七章 永遷及臨遷安置
第二十八條 以下情況可永遷安置:
(一)承租人年紀超過60歲或存在重大疾病、殘疾,需要調整到低樓層的;
(二)房屋因危改、修繕、征拆需要搬離原房屋的;
(三)有其他文件規定需要永遷安置的。
承租人在辦理永遷手續后1個月內,必須結清原房屋租金及相關費用,并將房屋騰空交還管理單位。
第二十九條 直管房因管理單位修繕需要承租人遷出的,管理單位應提供其他房源給承租人臨遷安置,并與承租人簽訂臨遷協議,協議履行期間原房屋修繕完畢的,臨遷協議自行終止。
房屋修繕完畢后,承租人須在接到管理單位通知后1個月內結清使用臨遷房源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并將房屋騰空交還管理單位。逾期未交還房屋的,管理單位可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收取臨遷房屋有償使用金。
第八章 租金
第三十條 直管房住宅租金應根據市住房管理部門最新公布的公房住宅租金標準計算租金。
第三十一條 通過市場化出租的住宅直管房,租金按照成交價格收取租金。租賃期滿后,承租人需要繼續承租的,管理單位可按照有資質的社會中介出具的租金評估價格或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辦理續租手續。
通過市場化出租的直管房住宅,承租人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
第三十二條 如有其他政策文件給予其他租金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租賃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新承租、房屋調換、變更、原以單位名義承租后轉個人名義承租、或者征收補償接管住戶承租住宅直管房的,需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積不低于40元交納租賃保證金,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低收入或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孤寡老人可免收租賃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已交納房屋租賃保證金的,承租人申請辦理退租或變更手續時,符合退還要求的,管理單位應退回房屋租賃保證金。
存在以下情形的,管理單位不予退還房屋保證金:
(一)承租人辦理退租手續后仍未結清租金、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等需要自行承擔的費用;
(二)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導致房屋損壞的;
(三)利用承租直管房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根據合同約定需要沒收保證金的違規行為。
第三十五條 管理單位每季度將租賃保證金收退情況詳細列表,裝訂留存。
第十章 一般責任
第三十六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直管房巡查制度并定期對轄區內的直管房進行巡查。負責轄內房屋的安全管理職責,包括危房督修、巡查、轄內房屋應急搶險。
第三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每年制定違規清理計劃,對于存在以下行為,管理單位有權解除租賃關系并應納入清理對象:
(一)存在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他人、私自調換使用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二)存在連續欠租達6個月或累計欠租達12個月以上的;
(三)租賃期滿后拒不辦理續租手續的;
(四)連續空置達6個月以上的;
(五)有私房且家庭人均私房建筑面積超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超過12平方米)的;
(六)故意損壞房屋、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七)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管理單位應定期梳理清理對象,穩步分批地以勸退、司法途徑等方式進行清理收回房屋。
第三十八條 管理單位每年應制定租金收繳計劃,對于歷史欠租、地塊欠租、接管欠租等欠租依法追繳,避免錯過追訴期,導致租金流失;配合區直管房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而未補、拆遷補償等摸查梳理工作,避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九條 管理單位負責交納直管房空置期間的物業管理費。
第四十條 管理單位應定期向區直管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直管房管理的相關情況。區直管房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的對轄內的直管房進行抽查,并每年對管理單位進行考核,未按規定使用直管房的,瞞報、漏報直管房使用情況的,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涉及以直管房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另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