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商投規〔2023〕2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促進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荔灣區促進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商務投促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2023年8月22日
(聯系人:謝梓楠、王青陽,聯系電話:81505766)
廣州市荔灣區促進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
第一條(目的)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招商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函〔2023〕45號),充分調動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作為招商引資、產業發展載體的重要作用,提升商務樓宇與產業園區產業集聚和創新潛力,結合荔灣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對象)本辦法獎勵對象為荔灣區轄內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的產權業主單位(或者經與業主單位協商一致后作為受獎對象的實際運營服務單位),以上單位須為獨立法人機構并在荔灣區辦理商事登記、稅務登記,獎勵對象不得重復。
第三條(基本條件)本辦法中可享受獎勵支持的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荔灣區行政區域內有明確產權歸屬、已投入運營的商務寫字樓,建筑面積一般需達到5000平方米;入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引進企業視同商務樓宇,建筑面積可放寬至1000平方米。
(二)荔灣區行政區域內具備固定的運營管理單位且投入運營的產業園區(包括老廠房升級改造后發展為產業園區、專業市場轉型升級或轉營發展為產業園區、主動實施企業引進培育的大型商場),建筑面積一般需達到3000平方米;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荔灣區科技創新園區建筑面積可放寬至2000平方米。
(三)鼓勵引進外地優質企業,但不包括市內遷移企業以及房地產項目公司,且所引進企業應當滿足下列條件:應當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綜合實力較強、產業效益較好、成長性較高,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優質企業,且被引進的企業注冊在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范圍內,并在荔灣區納統、納稅。
第四條(獎勵內容)對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引進企業、聚集產業給予獎勵,用于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結合實際為入駐企業提供經營發展支持。
(一)載體改造升級支持
支持各類舊物業產業載體改造升級為用于產業招商的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1.對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舊物業產業載體改造升級項目,完成項目竣工開展招商運營的(分期項目可指項目首期),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5%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最高支持資金150萬元。對工業上樓改造升級項目,荔灣區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對舊物業產業載體完成改造升級后,首次獲得科技、文旅等部門認定為區級以上眾創空間、孵化器、科技園和文創園等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品質提升資金支持。
(二)企業落地配套獎勵
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作為主要關鍵“引薦人”新引進并服務企業落地,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獎勵:
1.對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所引進單個項目(企業),在注冊后實現正常經營并在注冊當年度或次年度納入“四上”企業統計管理的,按每引進一家企業給予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一次性5萬元獎勵。
2.達到上述第1目條件的單個企業在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引進一家企業給予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一次性5萬元獎勵。
(三)產業提升配套獎勵
鼓勵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服務所引進企業成長壯大,幫助“四上”企業個體迅速發展成為行業龍頭。若引進的單個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年度營業收入(產值)達到一定條件的,根據引進企業的行業類型、發展規模及增長情況等,給予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一定獎勵,每年針對單個引進企業給予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投資推介配套補助
鼓勵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提升服務水平,支持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牽頭舉辦(主辦)有影響力的營商宣傳推介活動,加大對荔灣區優良投資營商環境的宣傳。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在廣州市以外組織的招商專題投資推介宣傳活動,經提前向區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報備并由區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認可、共同參與的,每次活動按實際支出的50%給予補助,每次補助上限為20萬元。每個商務樓宇或產業園區每年最多享受3次活動補助。
(五)招商團隊個人激勵
為激勵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招商團隊的工作積極性,鼓勵樓宇園區獲得本辦法所獎勵的扶持資金后,每年度從所獲得的上述資金中安排相關資金(最高不超過70%比例)獎勵給招商團隊中的高管和骨干個人。具體資金分配方案由獲獎對象的單位自行研究決定。
第五條(引薦資格)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應作為引進項目(企業)的主要和關鍵“引薦人”,且不存在有其他引薦人的爭議;若有多個引薦人,由所引進企業予以確認。
第六條(有關職責)商務樓宇和產業園區在日常工作中應當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職責,否則取消獎勵資格:
(一)不得引進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和低端制造業等屬于負面產業清單類型的企業。
(二)在項目注冊落地前15日將所引進項目的相關生產經營情況以及落地意向等信息向區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報送,及時提供促進產業發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積極協調解決項目引進、籌建和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協助項目辦理入駐、籌建、商事、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及時督促并協助將所引進企業的營業收入、稅收等數據依法向區統計、稅務等部門申報納統。
第七條(組織實施)本辦法由荔灣區商務和投資促進部門負責解釋并組織具體實施,荔灣區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在職責范圍內予以配合。
第八條(有關定義)本辦法所稱“四上”企業是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有資質的建筑業及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
第九條(特別說明)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涉及“達到”“最高”“以上”“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
我區存量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不納入本辦法獎勵范疇。
本辦法所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有效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