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科工信規〔2023〕4號
廣州市荔灣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荔灣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工業用地(M0、M1)產業監管指引的通知
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荔灣區工業用地(M0、M1)產業監管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科工信局、區規劃資源分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科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工業和信息化局 荔灣區分局
2023年10月11日
(聯系人:陳鵬程,聯系電話:020-81407868;
李 晨, 020-81037744)
廣州市荔灣區工業用地(M0、M1)產業監管指引
為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市場配置作用,加強工業用地產業監管,促進本區工業用地高效利用和產業發展,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5號)、《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20〕3號)、《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延長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有效期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23〕1號)、《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工業用地產業監管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21〕1號)等文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適用范圍
(一)本指引適用于荔灣區行政范圍內協議出讓、公開出讓工業用地的產業監管,包括新型產業用地(M0)和普通工業用地(M1),倉儲用地、劃撥的普通工業用地(M1)可參照執行。
1.新供應的工業用地須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納入工業用地產業監管。
2.存量工業用地產業監管按以下要求執行:
(1)用地出讓時已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2)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其中:用地出讓時已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可在平等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用地出讓時未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可在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
(二)工業用地產業監管的行政相對人為工業用地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用地主體)。工業用地產業監管以宗地為單元,可將在同一宗地上注冊登記且實際生產經營的企業納入統計;同一用地主體在多個宗地上生產經營的,監管指標不得重復統計。
二、準入條件
(一)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條件。
1.主體準入。
新型產業用地(M0)的供應對象原則上應為單一主體,符合以下條件:
(1)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2)應為制造業企業、信息服務業企業、科技服務業企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村集體改制企業或產業園區平臺企業。
制造業企業、信息服務業企業、科技服務業企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C(制造業)、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行業的企業。
村集體改制企業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制為由集體法人股東或個人股東持股的股份制企業(公司)。
產業園區平臺企業包括以下企業:具有3年以上運營建筑面積不少于5萬平方米產業園區經驗的運營主體;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企業;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運營企業;國家級、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運營企業。
(3)擬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產業用地(M0)的使用權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2.產業準入。
新型產業用地(M0)擬發展的產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屬于《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規定的禁止類項目。符合《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廣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要求,符合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2)新型產業用地(M0)產業用房的租賃或分割受讓對象,在統計部門或稅務部門的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C(制造業)、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行業,優先引進我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環節。
3.投入產出指標準入。
結合我區實際,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投入產出指標設定下限標準(見表1),原則上每公頃新型產業用地(M0)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國家級和省級“專精特新”(高成長)企業不少于1家,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不少于2家。具體項目可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增加差異性指標或要求,如研發投入、公建配套設施等要求等。
表1 荔灣區新型產業用地投入產出準入指標要求
(二)普通工業用地(M1)準入條件。
1.產業方向。
引入的產業項目應按照《廣州市構建“鏈長制”推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荔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廣州市荔灣區先進制造業發展“十四五”規劃》《廣州市荔灣區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十四五”發展規劃》《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廣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等有關要求,符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符合市產業用地相關標準、荔灣區產業發展方向和總體規劃布局,重點發展數字經濟、智能制造、醫藥健康以及現代生產性服務業;引導先進制造業、研發平臺、科技孵化器、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總部項目以及具有關鍵技術和先進工藝等能促進本地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的項目落地。
2.投入產出指標準入。
普通工業用地(M1)項目投入產出指標設定下限標準,在市產業用地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乘以系數1.2。原則上,從項目竣工之日起計算,3年內須達產,經申報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超過2年。
三、分割轉讓
工業用地使用權的整體轉讓、工業用地產業用房及配套設施的分割轉讓應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等規定及以下要求執行:
(一)工業用地使用權整體轉讓。
原簽訂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應隨其轉移,并按照本指引前款要求與受讓主體重新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
(二)工業用地產業用房分割轉讓。
1.新型產業用地(M0)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不可分割轉讓,產業用房可按幢、層、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最小單元的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項目竣工后連續3年的年度地均稅收達到市新型產業用地(M0)規定的達產標準1.2倍及以上,且運營主體未違反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約定的,經區科工信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認定,最小單元的建筑面積可不低于400平方米。分割登記、轉讓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筑面積后的50%。受讓主體應符合市新型產業用地(M0)的相關規定,由區科工信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牽頭綜合認定受讓主體資格。
2.制造業企業在工業產業區塊范圍內國有普通工業用地(M1)上已確權登記的產業用房,可按幢、層、間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最小單元的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在保持用于產業發展的前提下,可用于引進相關產業鏈合作伙伴的產業項目,受讓主體須為區科工信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認定的已依法注冊登記且屬于轉讓方的產業鏈合作伙伴企業。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筑面積后的60%。普通工業用地(M1)內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不得獨立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產業用房按比例以幢、層、間等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符合廣州市產業導向和政策要求的“鏈主”企業、省級及以上“專精特新”企業在工業產業區塊范圍內國有普通工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產業用房申請分割登記、轉讓的,參照本款規定執行。
3.分割登記、轉讓和受讓的主體是否符合《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產權登記和分割轉讓條件,由荔灣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征求區科工信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意見。
4.產業用房分割轉讓時,區牽頭部門應與受讓主體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并納入監管。
5.物業產權分割轉讓后,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轉讓,起止時間須在不動產登記證書附注注記。
6.原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登記、轉讓的普通工業用地(M1),按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執行,但經區政府出具意見,并由土地批準單位或使用權出讓方同意,重新取得土地批準文件或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登記、轉讓。原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對分割登記、轉讓作明確約定,以及已辦理土地權屬登記但未取得土地批準文件或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經區政府出具意見,并由土地批準單位或使用權出讓方同意,重新取得土地批準文件或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分割登記、轉讓。
四、工作流程
(一)項目審查及用地供應。
1.新增工業用地。
(1)項目審查。
①項目引進及填寫指標。區有關部門結合片區產業規劃,優先引進符合本區重點發展產業、優勢特色產業及上下游關聯產業。由區牽頭部門會同各關聯條件的相關部門填寫《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擬定《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
②報請審議。區牽頭部門就《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征求區相關部門意見后,與土地供應方案一并提交至區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
(2)用地供應。
①簽訂協議。區規劃資源分局將審核通過的《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納入編制的土地供應方案一并公告,土地競買人在報名競買時需提供已簽署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區牽頭部門簽署土地競得人前期提交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附件。
②納入管理平臺。區牽頭部門按照《廣州市工業用地產業監管工作指引》的要求,會同本區相關部門制作工業用地產業監管數據庫文件,按季度匯總至區科工信局,由區科工信局分送市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部門,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納入全市產業大數據監測及分析管理平臺。
2.存量工業用地。
在符合《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關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條件的基礎上,用地單位可向區規劃資源分局申請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工業用地容積率等指標。
(1)工業產業區塊內的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符合《廣州市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要求,經區規劃資源分局核查不屬于政府儲備用地計劃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①協議擬定及方案審查。由區牽頭部門會同各關聯條件的相關部門擬定《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申請單位須委托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控規修正方案,控規修正方案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背景、項目區位、規劃范圍、現狀產業情況、現行規劃情況、現行建設情況、產業定位、意向引入產業資源情況、產業監管協議相關情況和申請修正內容等。申請單位須將控規修正方案、已簽署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一并提交至區規劃資源分局審查。
②方案公示及意見征詢。由區規劃資源分局牽頭進行控規修正方案公示,征詢公眾意見,同步征詢區發改局、科工信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意見,并將意見反饋至申請單位。
③方案審議。申請單位按照公示意見和區相關部門意見調整完善方案,報送區規劃資源分局審查后,提交區政府,由區政府根據市政府委托審批。
(2)工業產業區塊內的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超出《廣州市工業用地規劃控制指標表》要求,或工業產業區塊外的用地申請提高容積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其中①和②程序可同步進行):
①擬定協議。由區牽頭部門會同各關聯條件的相關部門擬定《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
②方案編制與審查。申請單位須委托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控規修正方案且需同步開展公服設施,交通、市政設施,環境影響、文物影響和洪澇安全等專項評估。控規修正方案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背景、項目區位、規劃范圍、現狀產業情況、現行規劃情況、現行建設情況、產業定位、意向引入產業資源情況、產業監管協議相關情況、申請修正內容和必要性論證等。申請單位須將控規修正方案、論證報告和已簽署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一并提交至區規劃資源分局審查。
③方案公示及意見征詢。由區規劃資源分局牽頭進行控規修正方案公示,征詢公眾意見,同步征詢市、區相關部門意見,并將意見反饋至申請單位。
④方案審議。申請單位按照公示意見和市、區相關部門意見調整完善方案,報送區規劃資源分局,經評估確有調整需求的,由區政府對控規調整方案進行初審,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政府批準。
(二)供后考核。
在開竣工階段、達產階段、達產后每5年、出讓年期到期前1年等階段,按照《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由區牽頭部門會同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對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組織評估,也可委托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履約評估工作。在達產以后階段,年度土地產出率、年度地均達產稅收等可采用考核期內的年度平均值,允許上述指標的實際考核值與《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約定指標之間有不超過5%的浮動。
1.收集指標。區牽頭部門在項目評估各考核周期到期日的3個月前,向《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關聯條件和指標的提出部門收集指標履行情況,初步判斷指標是否符合《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約定要求。
2.通知企業。區牽頭部門在項目評估考核周期到期日前通知用地主體需開展履約評估工作,根據前期收集信息告知用地主體未達標事項和待收集事項,提醒用地主體對存有異議的事項和待收集的事項進行準備。
3.核實指標。區牽頭部門會同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通過實地調查、征求意見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相關事項,必要時可由用地主體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
4.出具意見。在送達履約評估工作通知后3個月內,由區牽頭部門會同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出具總體評估結果,就《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履約情況進行具體說明,并提出項目后續履約的相關要求。
5.報送結果。區牽頭部門出具總體評估結果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部門,并錄入全市產業大數據監測及分析管理平臺。
五、供后監管
(一)用地主體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投資建設,提出終止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請求退還土地的,按照出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關要求執行。
(二)在開竣工階段,超期開、竣工造成的違約責任按照出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關要求執行。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按閑置土地處置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在達產階段,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額未達到約定要求,違約責任按照區政府指定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和受讓方簽署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有關要求執行。
(四)在達產以后階段,經評估未履行《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約定事項的,按照約定要求由關聯條件提出部門督促整改,整改總期限不得超過1年,整改到期應再次進行履約評估。
(五)新型產業用地(M0)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達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相關要求的,區科工信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根據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的約定,暫停出具產業用房分割轉讓受讓主體認定意見。
(六)在達產以后階段連續兩個考核期未達到投入產出監管協議約定事項要求的,在按照市相關處理規定的基礎上,可結合實際情況,要求用地主體依據約定的土地產出率,以繳納違約金的方式,以一定比例補繳約定產出值與實際產出值之間差額。具體的處理要求應在投入產出監管協議中予以明確。
六、部門職責
區科工信局、區規劃資源分局為牽頭部門,區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對于關聯條件的評估考核,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實施監管,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區科工信局負責開展產業導入、履約監管及分割受讓主體資格認定工作;對工業用地項目產業類型、產品及產能要求、土地產出率、科技率等提出建議、相關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區規劃資源分局負責開展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監管工作,負責工業用地控規修正的指導和審查工作;對工業用地項目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等提出建議和相關標準,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進行相應的監管。
區發改局對工業用地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投資強度等提出建議、相關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區商務投促局會同園區管理機構對工業用地項目投產時間、達產時間、達產稅收總額、稅收產出率等提出建議和相關時限、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荔灣分局對工業用地項目環境影響及治理措施提出建議、相關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區應急管理局督促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工業用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區市場監管局協助做好分割受讓主體資格認定工作。
七、其他
(一)本指引所引用的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二)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