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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22018003
  • 文  號: 穗南開工科信〔2017〕15號
  • 實施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南沙開發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
  • 文件狀態:

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先進制造業與建筑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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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開工科信〔2017〕15

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先進制造業與建筑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區直屬各單位: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先進制造業與建筑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南沙開發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廣州南沙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

廣州南沙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

2017年12月29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先進制造業與建筑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先進制造業與建筑業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扶持辦法)精神,切實做好申請受理、評審認定、政策兌現、組織保障等工作,確保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我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制造業和建筑業企業或機構,符合扶持辦法條件的,均可享受扶持辦法規定的獎勵和扶持。

第二章 總部企業獎

第一節 總部獎勵申請條件

第三條 申請總部獎勵的企業(區內房地產項目公司除外),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沙新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含視同法人單位的專業服務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以及申請獎勵的上一年度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3個、并對所屬企業行使集中運營管理、結算、采購等總部職能的企業。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屬于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

2.滿足下列行業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條件: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裝備、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其他先進制造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7000萬元。

3)建筑業:上一年度納入我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區納稅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

第二節 總部落戶獎

第四條 經審核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條件的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根據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給予落戶獎勵。

(一)對內資企業:

1.實繳注冊資本5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獎勵300萬元;

2.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獎勵600萬元;

3.實繳注冊資本1億元(含)至10億元的,獎勵1000萬元;

4.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含)至20億元的,獎勵1500萬元;

5.實繳注冊資本20億元(含)以上,獎勵2000萬元。

(二)對外資企業:

1.實繳注冊資本100萬美元(含)至1000萬美元的,獎勵300萬元;

2.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含)至2000萬美元的,獎勵600萬元;

3.實繳注冊資本2000萬美元(含)至1億美元的,獎勵1000萬元;

4.實繳注冊資本1億美元(含)至3億美元的,獎勵1500萬元;

5.實繳注冊資本3億美元(含)以上的,獎勵2000萬元。

(二)經審核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條件的新落戶及認定的總部型企業,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在我區的納稅總額給予落戶獎勵。

1.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1000萬元(含)的,獎勵300萬元;

2.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2000萬元(含)的,獎勵600萬元;

3.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4000萬元(含)的,獎勵1000萬元;

4.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8000萬元(含)的,獎勵1500萬元;

5.在我區納稅總額超過1億元(含)的,獎勵2000萬元。

第五條 申請總部落戶獎的企業應當自認定當年起提出申請,經認定符合條件可發放獎勵的,按上述設定的獎勵標準給予資金補助(分兩年按50%、50%比例發放)。

第六條 補充說明:

(一)通過收購、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成立的企業,以企業在本區實繳到位的注冊資本凈增量,以及在本區新增營業收入或納稅總額為基數,按本實施細則的認定流程,參照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獎勵條款對應的獎勵金給予獎勵。

(二)扶持辦法實施之日起從區外遷入并增資的企業,以企業遷入后在本區實繳到位的注冊資本凈增量,以及在本區新增營業收入或納稅總額為基數,參照本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申請落戶獎勵。

(三)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公司在本區設立多家公司的,不超過3家(含集團公司本身)享受落戶獎勵。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公司間存在相互投資的形式提高注冊資本金情形的,僅1家公司(含集團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戶獎勵。企業申請時需提交集團公司組織架構說明文件。

(四)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實繳注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享受落戶獎勵的企業,其設立或遷入的工商注冊登記時間,以及涉及實繳注冊資本的實繳時間均要在辦法有效期內。

第三節 總部經營貢獻獎

第七條 對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連續5年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對我區經濟貢獻的95%予以獎勵(須扣除企業高管獲得的人才獎勵,下同):

(一)扶持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企業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二)企業達到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認定條件。

第八條 對辦法實施前已落戶南沙、達到總部認定條件的企業,以其首次享受獎勵政策的上一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給予企業連續5年95%的獎勵。對在辦法實施后通過整合區內外企業達到總部認定條件的企業,以其首次享受獎勵政策的上一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為基數(含區內原有企業對本區的經濟貢獻),對超基數部分給予企業連續5年95%的獎勵。

第九條 對扶持辦法實施之日起市內新遷入本區的企業,其經營貢獻獎勵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對扶持辦法實施之日起市外遷入本區的企業,其經營貢獻獎勵參照第七條執行。

對新遷入本區的房地產企業,其當年對本區經濟貢獻,須扣除其當年在本區房地產項目對本區經濟貢獻后計算。

第十條 對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為總部r型企業,包括企業已享受獎勵的年份在內,以其首次享受獎勵政策的上一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給予企業累計5年95%產獎勵。

第四節 提升能級獎

第十一條 鼓勵總部型企業提升能級:

(一)對區域型總部升級為全國總部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升級為亞太地區或全球總部的,給予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本條所指的總部型企業是指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條件的企業(即屬于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

(二)經認定的總部型企業,自認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2000萬元的資金獎勵;其首次被評為世界企業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的,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企業同時被評為世界1000強、中國企業500強的,只享受一次1000萬元的資金獎勵。

第五節 辦公用房補貼

第十二條 經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按總部經濟扶持辦法設定獎勵標準發放辦公用房補貼。

(一)扶持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或新遷入的企業,企業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二)企業達到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認定條件。

第十三條 獎勵標準

(一)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在南沙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如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實際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實際租金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且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在南沙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總部企業同時購置和租賃辦公用房的,則按照以上規定合并計算辦公用房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四條 補充說明

本節所稱辦公用房是指總部企業其本部購買或租用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食堂、車庫、倉庫等)。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違反上述規定出租或轉租辦公用房或改變辦公用房用途的,追回已發放獎勵資金。

第三章 落戶獎

第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按扶持辦法設定的獎勵標準發放落戶獎勵。

(一)企業是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新注冊或新遷入南沙的非總部型先進制造業企業或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非總部型內資先進制造業企業須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實繳注冊資本達5000萬元以上;

2.非總部型外資先進制造業企業須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實繳注冊資本達1000萬美元以上;

3.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須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或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六條 獎勵標準

以下獎勵均分兩年按50%、50%比例進行發放。

(一)非總部型內資先進制造業企業

1.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僅限世界1000強企業投資),獎勵500萬元;

2.實繳注冊資本2億元以上,獎勵800萬元;

3.實繳注冊資本5億元以上,獎勵1000萬元;

4.實繳注冊資本10億元以上,獎勵1200萬元。

(二)非總部型外資先進制造業企業

1.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美元以上,獎勵500萬元;

2.實繳注冊資本3000萬元美元以上,獎勵800萬元;

3.實繳注冊資本1億元美元以上,獎勵1000萬元。

(三)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

1.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獎勵1000萬元;

2.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獎勵500萬元。

第十七條 補充說明

(一)已按本章規定享受非總部型企業落戶獎的企業,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被認定為總部企業,在提出申請享受總部企業落戶獎時應扣除本章已享受的獎勵。

(二)制造業企業須在投產后當年或次年且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提出申請,建筑業企業須在落戶后當年或次年且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四章 經營貢獻獎

第十八條 經審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按扶持辦法設定的獎勵標準發放經營貢獻獎。

(一)年度工業產值同比增幅低于8%(不含8%)的非總部型制造業企業,須年度新增工業產值1億元以上。

(二)年度工業產值同比增幅達到8%(含8%)以上的非總部型制造業企業,須年度工業產值1億元以上。

(三)年度總產值在2億元以上的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

第十九條 獎勵標準

(一)非總部型制造業企業按企業年度新增經濟貢獻10%予以獎勵。

(二)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以年度總產值為基數,給予0.05%的獎勵;對年度省內產值達到2億元以上的,以年度省內產值為基數,另給予0.1%的獎勵;對年度省內產值增長的部分,以此為基數,另給予0.1%的獎勵。獎勵總金額以1000萬元為上限,且不超過其對我區經濟貢獻的80%。

第二十條 補充說明

(一)企業不得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之間以轉移產能或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經濟貢獻,否則追回已發放獎勵資金。

(二)在本區新注冊成立的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首年不享受年度省內產值增長部分對應的獎勵。

第五章 提升能級獎

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按扶持辦法設定的獎勵標準發放提升能級獎。

(一)南沙區注冊的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

(二)企業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提升為施工總承包一級或特級資質。

第二十二條 獎勵標準

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勵資金,獎勵資金分兩年按50%、50%比例進行發放。

第二十三條 補充說明

政策有效期內同一等級不同專業資質的提升僅給予一次獎勵;2017年1月1日前企業已獲得某一等級資質的,政策有效期內又取得同一等級不同專業資質的,不再以該等級資質為條件給予提升能級獎;政策有效期內再取得同一等級不同專業資質的,不再以該等級資質為條件給予提升能級獎;企業以某一等級資質申請企業落戶獎的,不再以同一等級資質給予提升能級獎。

第六章 人才獎

第一節 骨干人才獎勵

第二十四條 區人社部門負責重點發展領域骨干人才專項,負責每年定期發布獎勵申請指引,集中受理獎勵申請,并做好審核發放工作。

第二十五條 骨干人才是指就職于南沙新區(自貿區)重點發展領域的以下人才:

(一)南沙新區(自貿區)范圍內經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包括經廣州市認定、南沙區認定的總部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區(自貿區)范圍內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區(自貿區)重點發展的航運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務、科技創新、旅游健康等領域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區(自貿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科研機構和科研院所的高層管理人員、學科帶頭人或重大課題負責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區(自貿區)范圍內創新創業發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引進的其他重點發展領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其中,第五十一條第(四)項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s

(二)第年在本區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三)申報時仍在申報單位工作。

此外,骨干人才所在單位符合以下條件:

1.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需在南沙轄區內;

2.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三)具有穩定的地區經濟貢獻。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骨干人才,參照其上年度對南沙新區(自貿區)發展的貢獻給予特殊人才獎勵,獎勵金為個人經濟貢獻的40%,上不封頂。

第二十七條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選擇申報特殊人才獎勵,也可選擇按照稅負差額申請獎勵補貼。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體包括香港、澳門地區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國國籍人士(含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歸國留學人才)。獎勵補貼標準如下:

(一)對申報并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測算納稅額的差額部分,給予獎勵補貼。

1.對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按照現行香港薪俸稅或利得稅標準稅率15%測算納稅額;

2.對澳門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按照現行澳門職業稅或利得稅標準稅率12%測算納稅額測算納稅額;

3.對外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統一按照15%稅收標準測算納稅額。

同時屬港、澳兩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國國籍的,其身份應以其向南沙稅務機關申報中國個人所得稅時填報的身份為準。同一個人在同一納稅年度不得就不同類別的應稅所得分別以不同身份申請差額獎勵補貼。

(二)申請獎勵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符合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內地與港澳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相關法律規定。測算稅款時個人所得的歸屬期應以中國的納稅年度為依據(即公歷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屬于在南沙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不能參加獎勵補貼的計算。

第二節 高管人才獎勵

第二十八條 高管人才獎主要用于獎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高管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以上。其中科研機構人才年度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20萬元以上。

第三十條 高管人才所在企業應在當年所獲經營貢獻獎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獎勵高管人才,獎勵額最高為其上年度個人經濟貢獻的60%。若企業當年經營貢獻獎勵低于高管人才獎勵總額,則按照高管人才獎勵總額與企業經營貢獻獎勵金額的比例進行折算。

第七章 辦公用房補貼

第三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按扶持辦法設定的獎勵標準發放辦公用房補貼。

(一)南沙區注冊并具有施工總承包特級或一級資質的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

(二)企業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購置或租用南沙區內辦公用房。

第三十二條 獎勵標準

(一)購置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800萬元。

(二)租用辦公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若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實際租金小于40元,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實際租金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且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50萬元。

(三)企業同時購置和租用辦公用房的,按獎勵標準合并計算辦公用房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800萬元。

第三十三條 補充說明

(一)對申請租賃或購置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期為一年,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賃辦公用房(以經屬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租賃合同上時間為準)的次年或實際購買辦公用房(以房屋買賣合同上時間為準)的次年,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實地核查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情況。

(二)對企業已享受租用辦公用房補貼的,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認定為總部企業的,按規定享受總部企業辦公用房補貼應扣除已享受補貼年份的情況下,累計給予3年的補貼扶持。對企業已享受購置辦公用房補貼的,被認定為總部企業后不得重復享受該項補貼。

(三)本章所稱辦公用房是指企業購買或租用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食堂、車庫、倉庫等)。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違反上述規定出租或轉租辦公用房或改變辦公用房用途的將追回獎勵資金。

第八章 固定資產投資補助

第三十四條 申請固定資產5億元以上新落戶的先進制造業項目補助,按以下內容實施:

(一)申請條件

1.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注冊或遷入南沙的先進制造業企業;

2.項目須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立項并完工的先進制造業項目,項目的廠房、設備等非購地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億元以上;

3.項目須按規定落實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報送工作。

(二)獎勵標準

按照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予以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億元。

第三十五條 申請現有企業通過增資擴產、技術改造等方式實現企業轉型升級的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補助,按以下內容實施:

(一)申請條件

1.項目須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立項并完工,項目的廠房、設備等非購地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

2.項目完工當年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同比正增長;

3.項目須按規定落實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報送工作;

4.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試行)》,并取得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

(二)獎勵標準

1.對于應用智能裝備、機器人、工業大數據、增材制造等手段推動智能制造、兩化融合的項目,按不高于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4%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2.其他項目按不高于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的3%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第三十六條 申請企業自帶優質項目進行整體轉型升級改造的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補助,按以下內容實施:

(一)申請條件

1.原企業屬于停產、低效或因環保須外遷的制造業企業;

2.原企業與新項目方須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共同向區工信部門提出備案,并成立新的公司,該公司為項目承建單位;(項目備案申請材料:項目建設方案、項目建議書、原企業近兩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原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證書復印件。)

3.新成立公司須符合南沙區發改局發布的《南沙新區產業類投資項目準入標準》;

4.項目須在原有地塊上進行且不涉及新增用地,項目的廠房、設備等非購地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

5.項目須按規定落實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報送工作;

6.項目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完工,并按規定完成項目建議書相關內容。

(二)獎勵標準

按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給予原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按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給予新項目投資方獎勵,最高不超過1億元。

第九章 技改后獎補

第三十七條 經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按扶持辦法設定的獎勵標準發放技改后獎補資金。

(一)企業申報當年須是區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二)項目的廠房、設備等非購地的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及以上;

(三)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試行)》,并取得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

(四)項目須按規定落實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報送工作;

(五)項目須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通過由工信部門組織的完工評價。

第三十八條 獎勵標準

以項目完工前一年企業對我區地方經濟貢獻的為基數,連續3年按照項目完工下一年企業對我區地方經濟貢獻增量部分的80%予以獎補。

第三十九條 補充說明

(一)企業獲得技改后獎補資金封頂額不超過企業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如超過,省、市、區按等比例核減。

(二)同一企業同一年度,有多個已完工的技術改造項目,核算方法以一個完工項目進行核算,獎補封頂額為多個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同一企業在不同年度,有多個已完工的技術改造項目的,取應獎補金額最大者為實際獎補金額,獎補封頂額以多個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

(三)核算企業新增稅收時,以企業按稅款所屬期計算的入庫數(直接稅收)為準,對于企業稅收出現負數(當年退稅額大于應繳納額)的情況,在核算獎補金額時,按“無需企業退還獎勵金”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企業稅收出現負數時不給予企業獎勵,并在第二年計算企業新增經濟貢獻時對上一年度貢獻按零基數計算。

(四)項目完工時間以項目完工評價報告認定的完工時間為準。項目完工前一年稅收情況一經確定,不再變更,連續三年以此為基數核算獎補金額。

(五)項目完工評價程序參照《廣州市財政資金支持技術改造項目完工評價工作指引》執行。

第十章 產業聯動發展獎

第四十條 經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按扶持辦法設定的獎勵標準發放產業聯動發展獎。

(一)買賣雙方須是區內制造業企業,不能是同一法人代表企業、隸屬于同一集團企業、關聯企業、控股企業、母子公司等相關企業。

(二)產品及服務須是扶持辦法有效期內購買(購買時間以發票日期為準),購買產品總金額的95%以上須用于企業自身再生產;

(三)買方購買產品當年營業收入同比正增長;

(四)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首次申請本獎勵的企業,當年購買本區企業產品累計金額(購買產品金額以提供發票信息為準)達到1000萬元以上;

2.非首次申請本獎勵的企業,當年購買本區企業累計金額須比上一次購買金額有所增加。

第四十一條 獎勵標準

給予買方企業當年累計購買產品總額的2%補貼,每家企業全年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一章 資金配套

第四十二條 經審核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按扶持辦法設定的獎勵標準發放資金配套獎。

(一)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獲得國家、省、市工信部門扶持資金的制造業企業。

(二)已收到上述工信部門的扶持資金。

第四十三條 獎勵標準

(一)獲得國家工信部門扶持資金的,按資助金額的10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獲得省工信部門扶持資金的,按資助金額的7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三)獲得市工信部門扶持資金的,按資助金額的5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十四條 補充說明

(一)獲得扶持時間以工信部門資金下達文件落款日期為準。同一項目獲得多級工信部門資金扶持,以最高配套資金予以獎勵。

(二)獲得股權投資和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事后獎補(普惠類)資金的項目不再給予資金配套扶持。

第十二章 申領兌現程序

第四十五條 企業在扶持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即可享受獎勵。申請時間以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通知時間為準,企業統一向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一)企業申報。

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提交申報材料,在政策兌現系統錄入相關信息,并明確申報我區其他扶持資金的情況。區政務服務中心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申報公告和標準化收件清單的要求,對企業的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行業主管部門開展政策審核;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二)初審。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政策兌現系統對企業提交的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各部門的審核意見,擬定初步獎補方案。

(三)審定。

業務主管部門提請區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由發改局、投促局、工科信局、組織部、人社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規劃局、金融工作局等部門組成的評審小組會議,對支持對象的扶持獎勵資金進行最終審定。

(四)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

1.評審小組會議紀要簽批后,行業主管部門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掛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2.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行業主管部門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扶持獎勵資金,并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公示有異議的,由行業主管部門重新核查,并提請評審小組審議后,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

(五)事后抽查。

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統計局、市場監管局,分別對企業注冊情況、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企業注冊地已搬離南沙和統計歸屬權不屬于南沙的,應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四十六條 申請非總部型企業落戶獎的企業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非總部型先進制造業與建筑業企業落戶獎申請表》;

(二)投資協議、承諾書;

(三)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驗資報告;

3.世界1000強、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證明材料”;

4.企業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納稅證明。

第四十七條 申請非總部型企業經營貢獻獎的企業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非總部型制造業與建筑業經營貢獻獎申請表》;

(二)投資協議、承諾書;

(三)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企業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要清晰列明企業年度總產值及其同比增長情況和省內產值及其同比增長情況);

3.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納稅證明。

第四十八條 申請非總部型企業提升能級獎的企業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提升能級獎申請表》;

(二)投資協議、承諾書;

(三)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施工總承包一級或特級資質證明材料;

3.企業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納稅證明。

第四十九條 申請非總部型企業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非總部型建筑業企業辦公用房補貼申請表》;

(二)投資協議、承諾書;

(三)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等證明材料;

3.企業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納稅證明;

5.經屬地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發票(僅租用辦公用房提供);

6.不動產權證(或房屋買賣合同)和房產稅、契稅完稅證明(僅購置辦公用房提供);

7.場地說明(包括地點、自用辦公用房面積、辦公用途、使用部門,以及現場照片)。

第五十條 申請制造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的企業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固定資產5億元以上新落戶的先進制造業項目

1.《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制造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請表》;

2.投資協議、承諾書;

3.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項目建設情況報告;

3)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

4)環保部門出具項目環評批復;

5)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報告需要附上由會計師事務所蓋章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表);

6)報送統計數據的佐證材料(已在廣州市統計數據采集平臺填報固定投資數據的企業,提供填報有工業投資的網頁截圖;采用紙質報表報送的企業,附上報表掃描件);

7)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納稅證明。

(二)現有企業通過增資擴產、技術改造等方式實現企業轉型升級的5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1.《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制造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請表》;

2.投資協議、承諾書;

3.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項目建設情況報告;

3)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

4)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納稅證明;

5)報送統計數據的佐證材料(已在廣州市統計數據采集平臺填報固定投資數據的企業,提供填報有工業投資的網頁截圖;采用紙質報表報送的企業,附上報表掃描件);

6)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要附上由會計師事務所蓋章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表)。

7)企業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要清晰列明企業年度總產值及其同比增長情況)。

(三)企業自帶優質項目進行整體轉型升級改造的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1.《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制造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請表》;

2.投資協議、承諾書;

3.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新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項目建設情況報告;

3)報送統計數據的佐證材料(已在廣州市統計數據采集平臺填報固定投資數據的企業,提供填報有工業投資的網頁截圖;采用紙質報表報送的企業,附上報表掃描件);

4)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要附上由會計師事務所蓋章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表);

5)企業近1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要清晰列明企業年度總產值及其同比增長情況);

6)驗資報告;

7)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納稅證明;

8)向區工科信局提出備案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一條 申請工業企業技改后獎補的企業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工業企業技改后獎補申請表》;

(二)投資協議、承諾書;

(三)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

3.稅務部門出具的近兩年納稅證明;

4.報送統計數據的佐證材料(已在廣州市統計數據采集平臺填報固定投資數據的企業,提供填報有工業投資的網頁截圖;采用紙質報表報送的企業,附上報表掃描件);

5.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要附上由會計師事務所蓋章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表);

6.企業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要清晰列明企業年度總產值及其同比增長情況);

7.工信部門出具的項目完工評價意見書。

第五十二條 申請制造業企業產業聯動發展獎的企業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制造業企業產業聯動發展獎申請表》;

(二)投資協議、承諾書;

(三)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一年納稅證明;

3.企業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要清晰列明企業年度總產值及其同比增長情況);

4.累計購買區內制造業企業生產產品的及其附加服務的專項審計報告;(須附上會計師事務所蓋章的產品清單,列明企業、產品及其附加服務信息,包括不限于企業名稱、產品名稱、數量、型號、金額、發票號等信息)。

第五十三條 申請制造業企業資金配套獎的企業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制造業企業資金配套申請表》;

(二)投資協議、承諾書;

(三)相關附件證明材料(均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原件核對):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

2.國家、省、市工信部門下達資金文件;

3.扶持資金收款證明。

第十三章 監督核查

第五十四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或企業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內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的,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企業與區內簽訂投資協議,且企業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注冊、驗資、達產等承諾,政策牽頭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獎勵金的發放。

第五十五條 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帳號。企業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本區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本扶持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建設和交通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扶持辦法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十八條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由管委會、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對于原落戶南沙并簽訂相關協議的企業,繼續按照相關協議的扶持標準進行獎勵。

第五十九條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發改局負責原已認定總部企業的總部認定初審、獎勵資金的提請,對申請總部獎勵的材料及獎勵金進行核查,以及提請審議總部企業名單、獎勵資金,公示總部獎勵信息與申請撥付獎勵資金;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新落戶的總部型企業,以及已落戶、整合成為總部型企業的總部認定初審、獎勵資金的提請,受理總部企業調整備案,因企業重大調整提請總部重新認定;人社局負責人才獎的核定;金融局負責企業上市獎勵的核定;商務部門會同外事部門負責國際組織(機構)地區總部的認定初審,獎勵資金的提請;政務辦(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統一收取企業的認定與獎勵申報資料,并作形式審查;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

統計局負責核實入統情況(規?;蛳揞~以上企業)等數據;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確定企業行業類別、注冊登記情況;國土規劃局負責提供企業房屋情況證明;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認定;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由財政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六十條 對引進先進制造業和建筑業企業的中介機構,或制造業和建筑業企業在科技創新、人才扶持、產業用地和企業上市等方面獎勵,按照南沙相關政策實施細則執行。

第六十一條 符合扶持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技改后獎補等另有規定的項目除外。

第六十二條 享受“一企一策”綜合性政策扶持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我區同一類型普惠性政策扶持。對合并區內下屬企業營業收入、納稅總額等數據達到總部認定條件的總部型企業,其下屬企業不得申請與總部型企業屬同一類型的獎勵。

第六十三條 除扶持辦法的非總部型企業落戶獎、提升能級獎、辦公用房補貼、固定資產投資補助外,其他條款獎勵金額累計合計不超過企業或個人年度對我區地方經濟貢獻,超過部分不予獎勵。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要求提交的材料屬于復印件,均須蓋企業公章,并提供原件給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進行核驗,并加蓋“與原件相符”。

第六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注冊資本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報告,年度凈資產、營業收入等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報表的數據為準。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對本區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

第六十六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實施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含”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六十七條 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除有規定使用用途的資金外,可用于企業生產、營業成本支出,如電費、燃油費等。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7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5年。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辦法由南沙開發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南沙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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