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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22018013
  • 文  號: 穗南住房〔2018〕88號
  • 實施日期: 2018年07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6月30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南沙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文件狀態:

關于印發南沙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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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住房〔2018〕88號

關于印發南沙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區直屬各單位:

為具體推進我區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健全完善人才公寓政策體系,進一步規范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使用、運營和管理,經區政府批準,現制定并印發《南沙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南沙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

廣州市南沙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7月4日

 

南沙區人才公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人才強市戰略,為各層次人才提供過渡性住房支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關于促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才發展的意見》、《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穗字〔2010〕11號)、《廣州市高層次人才住房解決辦法》(穗組字〔2010〕46號)以及《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人才公寓,是指南沙區通過各種途徑建設與籌集,向符合條件的高端領軍人才、骨干人才與儲備人才供應的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沙區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使用、運營和管理。

第四條  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服務產業、服務發展,分類實施、梯度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成立南沙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審議、決策和部署本區人才安居工作有關重大事項。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在區住房保障部門,承擔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公寓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工作。區委組織部門、區國土規劃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區發改部門、區科技部門、區教育部門、區財政部門、區人力資源部門、區建設部門、區衛生部門、區國資部門為成員單位,各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才公寓相關工作,并在區屬國企中擇優選擇專業機構作為人才公寓的受托管理單位,負責受政府委托管理并維護人才公寓物業。

第六條  區人才公寓的建設、籌集、管理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

第二章  建設和籌集管理

第七條  人才公寓可以通過配建、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設,也可以通過購買、租賃市場房源,接管、盤活政府存量房源,以及接受捐贈房源等方式籌集。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實施人才公寓建設。鼓勵用人單位等社會力量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等方式參與人才公寓建設和籌集。

第八條  新建人才公寓以“人才公寓”名義立項,納入計劃管理。

第九條  人才公寓建設,原則上應以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為主,集中新建為輔。區國土規劃部門應在產業、人才集聚區域的用地規劃中預留人才公寓的規劃用地指標。原則上每年新增供應居住用地中人才公寓用地面積一般不少于總用地面積的10%。

(一)普通商品住宅項目配建

1.每年公開出讓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應配建不少于總建筑面積5%的人才公寓用房。商品房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車位需與商品房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時間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3年內,配建的人才公寓及配套車位的位置、戶型、套數、面積在報建(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需報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建設及交付標準需嚴格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執行,竣工驗收合格后將人才公寓及配套車位無償移交給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并協助其辦理相關確權事宜。

2.鼓勵企業將通過招拍掛取得的自持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建成人才公寓,由自持租賃住房所有權人運營,向區認定的人才供應。區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運營資金補貼,政府補貼力度可根據企業設置為人才公寓的比例適當增減。

(二)產業園區配建

1.在產業、人員集聚的新產業工業項目用地,可以配套建設占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不超過15%的生產服務、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其中人才公寓(含員工宿舍)占比不少于50%(即項目總建筑面積的7.5%)。

2.在南沙區重點產業園區和周邊及交通便利地區通過劃撥土地由政府部門(包括園區管委會)、公益類事業單位建設人才公寓,為園區內及周邊企事業單位提供人才住房支持。

3.在南沙區重點產業園區和周邊地區以出讓的方式,供應一定用地面積,由企業自建自持人才公寓。鼓勵企業利用自有土地自建人才公寓的,建成后的人才公寓由企業運營管理。

(三)城市更新項目配建

全區年度城市更新人才公寓配套比例不低于全區用于商品房開發的城市更新項目(政府收儲后公開出讓類項目)建設總量的5%。建成后的人才公寓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移交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

(四)利用政府儲備用地集中建設

區政府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政府儲備用地,由政府部門(包括園區管委會)、公益類事業單位建設、持有人才公寓。

第十條  人才公寓籌集,原則上應以盤活存量為主,鼓勵社會參與,具體籌集渠道如下:

1.盤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通過盤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住戶,將符合使用條件的公有住房轉作人才公寓。

2.從已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劃轉。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項目中配建的拆遷安置房,在滿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經區政府批準可以轉作人才公寓。轉作人才公寓的拆遷安置房權屬應變更至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名下。

3.從公共租賃住房劃轉。在優先滿足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公共租賃住房經區政府批準可以轉作人才公寓。

4.盤活利用市場房源。可以通過收購、租賃市場房源的方式籌集人才公寓。村民回遷安置房剩余房源,可以通過團租方式,統籌用作人才公寓。

5.其他籌集方式。區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場房源的出租人發放投資補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單位發放租金補貼等方式,支持用人單位直接租賃市場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區政府及其委托的運營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給予資金補助的方式,委托房地產中介等第三方機構組織市場房源,供應給用人單位用作人才公寓。

第十一條  人才公寓以滿足不同層次人才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人才公寓的具體戶型和面積參照《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政府部門(包括園區管委會)、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使用新增用地的人才公寓項目用地應以出讓方式供應。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人才公寓項目用地,涉及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18〕7號)辦理。

第十三條  產業園區配套建設、在普通商品住宅項目及城市更新項目配建以及企業利用自用土地等方式建設的人才公寓采取備案方式立項,辦理項目建設;利用政府儲備用地集中建設、利用財政資金在園區配建以及在穗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存量土地建設的人才公寓采取審批方式立項,辦理相關建設程序。

第十四條  人才公寓項目的住宅部分應按相關規定進行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簿上注明用途為“人才公寓”。權屬屬于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的,應備注“不得轉讓”。

第十五條  人才公寓項目規劃選址應考慮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等因素,優先選擇城市軌道交通相對便利、產業布局相對集中、公共配套相對完善的區域。教育、醫療、道路、公交等公共設施應同步配套。

人才公寓應具備必要的生活設施設備,滿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第三章  申請、分配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人才公寓保障對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廣州市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單位不提供住房。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經南沙區認定持有A、B、C證的高端領軍人才;

2.與區內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自合同履行之日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無代繳情況)或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在本市未轉移或出售過住房(經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未享受過區財政發放的安家補貼、住房補貼、房改房、解困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優惠政策(經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的特殊情形除外)。

經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的特殊情形,可予以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每個符合條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單身家庭)為單位只能申請一套人才公寓。

第十七條  配租原則。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優先,分層分批逐步解決的原則進行,在同等條件下,人才公寓應當優先配租給國(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各層次人才選房資格及選房順序原則如下:

(一)高端領軍人才均有配租資格,優先安排,通過抽簽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二)骨干人才與儲備人才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發改部門、區投促部門等相關部門,結合南沙區經濟發展、產業導向、申請數量和房源情況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報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將配租方案與房源信息等在相關網站公布后組織實施。

(三)申請單位取得配租房源后制定本單位的配租方案,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公示實施。

第十八條  租期與租金

(一)持A、B證的高端領軍人才免租期限最長10年。其中,符合申領安家補貼條件的,可在入住公寓3年內提出申請安家補貼,其安家補貼應扣減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優惠。

(二)持C證的高端領軍人才,視人才公寓房源情況合理安排,免租期不超過服務期。

(三)骨干人才與儲備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賃合同一年一簽,累計租住期限原則上最長3年。累計租住期超過3年,如需繼續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請,視房源情況予以安排,按照市場指導租金價格收取租金。

人才公寓租金以單套建筑面積計算。基準租金價格不高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價格的70%。基準租金價格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制定,并征求區發改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意見,報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基準租金價格三年一定(租金不含物業管理費)。

第十九條  政府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區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條  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方式、租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違約責任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等。以個人或家庭名義申請租賃的,申請人應與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租賃合同;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租賃的,用人單位應與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整體租賃合同”,租金由用人單位統一繳交。

本辦法中未明確規定的相關內容以申請人或用人單位與區住房保障部門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統,整合房屋管理、不動產登記、人才認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等信息資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對象檔案。

社會力量自行建設籌集人才公寓的,應做好住房和入住對象的統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督與管理。承租單位與承租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情節嚴重的追溯單位及個人的法律責任,不再受理該單位和個人提出的人才公寓申請:

1.因單位注冊地遷出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請條件的;

2.向本單位不符合條件者或者非本單位員工出租、出借人才公寓的;

3.未及時查處本單位員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空置的;

5.累計2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6.擅自轉租、互換、出借的,擅自進行裝修或者改造的,改變人才公寓使用功能的;

7.承租人因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請條件,因購買、繼承、贈與等原因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對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住房;

8.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其他事項

人才公寓應以不低于普通商品住宅的要求設計并施工。以配建方式建成的人才公寓竣工驗收后,由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給區人才公寓管理部門。人才公寓與所在房地產項目應按照同等待遇原則,共享小區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

承租人才公寓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網絡費以及據實分攤的其它費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向高端領軍人才提供的人才公寓,其戶型面積、租金、租期、申請程序、確權等按我區高端領軍人才服務待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于落戶南沙區的重點項目,經項目企業提出申請,對企業發展確有重要作用的人才,經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可對其人才公寓配租工作予以優先安排,并適當放寬配租資格、配租標準及租金繳納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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