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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22018012
  • 文  號: 穗南開工科信〔2018〕22號
  • 實施日期: 2018年06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6月27日
  • 發布機關: 南沙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
  • 文件狀態:

關于印發南沙區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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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工科信〔2018〕22號

關于印發《南沙區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區直屬各單位:

  《南沙區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

2018年6月28日 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首貸出現壞賬項目,由省、市、區共擔風險的,按省、市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沙區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以下簡稱“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管理,進一步發揮財政科技資金的引導和杠桿效益,加強科技要素和金融創新結合,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及產業化,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根據《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科技金融與產業融合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5〕26號文)、《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在開發區科學事業費中安排,用于推動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對合作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本金損失進行有限補償。具體資金額度及撥付計劃由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簡稱“區工科信局”)擬訂并報區政府審定。

  第三條  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首貸出現壞賬項目,由省、市、區共擔風險的,按省、市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四條 區工科信局、區財政局是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主管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區工科信局

  1.負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配套的申請。

  2.負責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的征集和確定。

  3.確定科技信貸風險池重點支持領域和發布項目指南,監督審核風險池資金貸款項目的支持對象和條件。

  4.會同區財政局審核科技信貸風險池的支出使用、監督管理、績效評價和資金損失核銷。

  (二)區財政局

  1.負責科技信貸風險池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

  2.對科技信貸風險池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

  第五條 南沙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委托廣州市科技金融綜合南沙服務分中心(以下簡稱南沙服務分中心)管理運作,由區工科信局簽定委托管理協議。南沙服務分中心職責如下:

  (一)受托管理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在合作銀行設立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二)負責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資金的核算管理,保證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負責受理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項目申請,審核支持對象資格條件,會同合作銀行開展科技企業盡職調查,辦理科技貸款項目手續。

  (五)會同合作銀行開展對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項目貸后跟蹤工作,負責辦理科技信貸風險池資金代償及貸款損失核銷具體事項。

  第六條  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產生利息滾存計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  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委托管理費用納入區工科信局部門預算,予以直接支付給南沙服務分中心。委托管理費用由基本管理費和績效管理費相結合,基本管理費按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規模的5‰撥付,績效管理費按科技信貸實際放貸額的3 ‰,經考核后撥付。

  第三章  支持對象

  第八條  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重點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較強的創新性和較高技術水平、較好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應的科技項目產業化,優先支持承擔國家、省、市、區立項科技計劃項目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九條  在南沙區登記注冊并符合以下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申請列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

  (一)在南沙區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符合以下六項條件中三項及以上的:

  1.企業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檢測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經營等科技與創新活動;

  2.企業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

  3.企業技術性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銷售收入之和占企業銷售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

  5.企業擁有1項以上專利權、發明權等知識產權。

  6.經各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中型(含中型)及以下標準。

  (三)在人民銀行企業征信體系和廣州科技管理信用體系中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  申請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貸款項目的單個企業年度貸款本金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

  第四章 運作方式

  第十一條  合作銀行由區工科信局根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業務發展需要,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合作銀行中公開征集,擇優選定,并向社會公示,合作銀行和開展合作的風險補償資金規模,由區工科信局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南沙服務分中心按照委托管理協議在合作銀行專用賬戶存入風險補償資金。

  第十二條  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選定為市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合作銀行。

  (二)在南沙區設有分(支)行,并設有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支行或專門機構。

  (三)對南沙區科技信貸實施單獨的資金計劃政策、風險容忍政策、免責考核政策、專項撥備政策、風險定價政策,有專門服務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貸款產品。

  第十三條  已存入合作銀行專用賬戶的風險補償資金,由區工科信局按照程序申請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資金予以等額配套。

  第十四條  合作銀行按照科技貸款專營政策,提供不低于10倍科技貸款風險補償金的貸款,貸款實行優惠利率。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項目中信用貸款部分超過50%的,方可納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信用貸款包括銀行為企業發放的無質押、無擔保貸款或企業以專利權、股權、應收賬款作為質押取得的貸款。

  第十六條  合作銀行聯合其他金融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信托債權融資、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科技金融業務,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貸款授信放大額度和第十四條貸款項目要求的,可納入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補償范圍。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根據本辦法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所產生的貸款本金損失,由專戶中市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承擔50%,專戶中區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承擔25%,合作銀行承擔25%,貸款利息損失由合作銀行承擔。科技信貸風險補償額以合作銀行專戶中風險補償資金余額為限。專戶中市、區兩級資金低于出資額20%時,由市科創委、區工科信局按相關程序分別安排補充資金。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進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貸款項目,按照“政府審核,銀行獨立審貸”的原則,履行以下流程:

  (一)企業申請。南沙服務分中心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申請,企業申請貸款應向南沙服務分中心提交申報書等相關材料,在廣州市科技金融平臺完善相關信息。貸款項目可由企業自主申報、也可由科技主管部門、合作銀行推薦申報。

  (二)審核推薦。南沙服務分中心在5 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報企業的資質、技術先進性、科技創新記錄、科技信用等進行審核,擇優確定貸款項目報區工業和科技信息化局審核,審核通過后納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貸款備案企業庫,由企業自主選擇貸款銀行,南沙服務分中心予以推薦。

  (三)審貸調查。合作銀行會同南沙服務分中心對申報企業進行信貸調查,合作銀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貸意見,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和貸款額度。合作銀行審核后不同意貸款的,須向南沙服務分中心反饋原因。經合作銀行審核同意貸款的項目,由合作銀行向南沙服務分中心報送信貸方案,南沙服務分中心經評估核實后報區工科信局審核,出具《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貸款項目確認書》。

  (四)貸款發放。經合作銀行審核同意、南沙服務分中心核實確認的貸款項目,在3個工作日內由合作銀行、借款企業和服務中心簽訂貸款合同等相關協議,合作銀行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發放貸款。

  第十九條  借款企業應遵照合同規定,保證貸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還貸付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個人信用將作為貸款項目是否進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南沙服務分中心應加強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項目貸后管理和監督,合作銀行按季度向南沙服務分中心報送貸后監管報告和貸款執行情況,并作為區工科信局對合作銀行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代償與核銷

  第二十一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或尚未發生實質逾期但出現經營情況嚴重惡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響預計無法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的,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南沙服務分中心,共同核實借款企業還貸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借款企業貸款本息還貸逾期90天以上,或經合作銀行會同南沙服務分中心確認列入中國人民銀行不良貸款等級為次級以上的,由合作銀行向南沙服務分中心申請,經南沙服務分中心審核并報區工科信局核準后,暫由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代償,實際發生的貸款本金損失根據貸款合同等協議的約定在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中支出。

  第二十三條  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代償的貸款本金,由合作銀行會同南沙服務分中心負責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對進行追償,依法追償費用由合作銀行、南沙服務分中心按債權比例分擔。依法追償所得由合作銀行在15個工作日內按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代償比例,將追償資金返還到風險池資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  若借款企業破產或倒閉,或對企業訴訟企業且依法裁定執行終結以及仲裁機構判決、調解等其他合法裁定執行情況終結的的情況下,合作銀行、南沙服務分中心已按照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履行追償程序和義務的,由合作銀行向南沙服務分中心提出申請對代償的最終損失部分予以核銷,經區工科信局、區財政局審核后,按年度報區政府同意后,在科技信貸風險池資金池中按比例予以核銷。

  第二十五條  申請核銷需遞交以下資料:

  (一)科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池代償資金核銷申請書原件。

  (二)合作銀行提出核銷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和管理情況,貸款代償和追償情況,形成的代償損失情況等。

  (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或其他可以確認形成損失的法律文書或證明材料

  (四)區工科信局、區財政局要求其他補充資料。

  第七章  資金監督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  合作銀行、區工科信局、區財政局、南沙服務分中心等各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合作銀行專戶中剩余的資金額不足原資金池規模的30%時,南沙服務分中心應及時向區工科信局、區財政局發出預警信息。區工科信局、區財政局需及時研究處理方案并報區政府審定,并將處理意見反饋合作銀行。

  第二十八條  受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支持的企業若有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財務報表、項目進展報告等材料的,合作銀行、區工科信局有權提前中止和追討企業的貸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二十九條  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若委托期滿不再設立或終止委托管理管理業務,南沙服務分中心應把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的存量余額退還市、區財政國庫。

  第三十條  南沙服務分中心、合作銀行負責對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及貸款項目進行日常管理,嚴格按照規定范圍定向使用,按月向主管部門報告貸款項目、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區工科信局同區財政局對合作銀行科技信貸產品創新、貸款授信額度、獲貸企業比例、貸款效率、信用貸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進行績效評價和考核。區工科信局有權根據績效評價和考核情況對下一年度擬向合作銀行撥付的信貸風險資金額進行調整。對責令整改仍未達到原合作協議約定額度的銀行,取消合作資格。

  第三十二條  發生代償的借款企業3年內不能申報各級各類政府財政經費資助項。惡意到期不還款單位,取消申報各級各類政府財政經費資助項目的申報資格,列入誠信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區工科信局、南沙服務分中心、合作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騙取、挪用、套用專項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對相關單位和人員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年,屆滿或政策法規變化,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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