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人社〔2018〕87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就業見習基地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作用,進一步提高我區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就業能力,現將《廣州市南沙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6月6日
廣州市南沙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南沙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加強本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根據《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5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5〕27號)及《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就業創業補貼辦法>的通知》(穗南人社〔2016〕212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是指在南沙區進行注冊登記,依規定程序申請,經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
本辦法所指就業見習人員是指南沙區戶籍、港澳籍應屆畢業生(含高校、職業技工院校)或注冊地在南沙區的高校、職業技工院校應屆畢業生(即畢業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三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
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是本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日常管理機構,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申請材料受理和考核評估。
區財政局按照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成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可申請認定為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
第二章 見習基地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申請認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管理規范;
(二)具有見習師資力量,能根據需要在見習期間為見習人員安排見習指導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設施;
(四)能夠為見習人員提供不低于規定標準的生活補貼,能夠保障見習人員合法權益;
(五)每年能夠提供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見習工作崗位。
(六)從申請認定時間計算,過去一年內曾接收見習人員累計10人以上,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錄用見習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七)從申請認定時間計算,過去兩年內無違法用工行為。
第六條 申請認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應當向南沙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沙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申報表》;
(二)《南沙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見習崗位需求信息表》;
(三)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培訓條件和師資情況說明,見習人員見習管理制度;
(五)從申請認定時間計算,過去一年內接收見習人員的花名冊原件,相關見習協議、勞動合同復印件。
申請單位應當在申請材料上加蓋單位公章。
第七條 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進行核實。
第八條 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核實申請材料后,對符合認定條件的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核;復核通過后,正式認定為南沙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
第九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應與見習人員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見習協議。見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就業見習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見習人員的姓名、住址、畢業院校;
(二)見習期限;
(三)見習計劃安排;
(四)崗位職責;
(五)見習待遇(須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補貼金額、商業保險等內容);
(六)見習單位和見習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見習協議的中止、解除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見習期限應不少于3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章 見習基地職責
第十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簽訂見習協議;
(二)提供合適的見習崗位,必要的見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見習環境;
(三)為見習人員安排見習指導和管理人員;
(四)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五)對見習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保障見習人員合法權益;
(六)見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見習人員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勞動;
(二)安排見習人員工作違反國家和本省相關工作時間規定;
(三)其他影響見習人員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為;
(四)當期接收見習人員人數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30%。
第四章 見習基地管理
第十二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已認定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在認定期限內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備第五條所列認定條件的,經評估后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其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資格。
第十三條 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每年對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就業見習基地規章制度建設、就業見習條件、就業見習人員人數、就業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接收見習人員累計10人以上,并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錄用見習人員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
第十四條 對考核為不合格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取消其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資格。被取消高校畢業生見習基地資格的單位,不給予支付補貼。
第十五條 見習期間,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單位應當每月向見習人員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補貼。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應按見習協議約定及時向見習人員支付生活補貼。每年11月30日前,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可向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提出當年度補貼申請。經考核合格和核實申請后,根據見習期限,由區財政按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的50%一次性核撥經費補貼。每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實際見習工作日計算),見習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見習人員在見習期間直接轉為正式員工的,見習期終止。每個就業見習基地當年度最高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六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在兩年(自然年度)內接收就業見習人員累計超過40人(含40人),就業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與見習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率達到50%以上(含50%)的,可申請認定為“南沙區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范基地”,并根據兩年共接收就業見習人員的數量,按5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用于對見習人員的指導、培訓等。
第十七條 符合申領《廣州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穗人社發〔2015〕27號)同類補貼項目的,優先申領市補貼,不重復申領區補貼。
第十八條 上述所需資金從區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