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教規字〔2019〕5號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關于印發南沙區學校發展獎勵標準的通知
局各科室(中心),各鎮教育指導中心,各鎮街文體中心、托幼辦,各中小學、幼兒園:
《南沙區學校發展獎勵標準》已經南沙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教育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
2019年12月12日
南沙區學校發展獎勵標準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政策精神,并結合南沙區實際,現制定以下獎勵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獎勵標準
(一)等級學校的評定或通過復評獎勵標準
1.被評為廣東省一級、廣州市一級、南沙區一級學校(幼兒園)或通過復評的獎勵標準分別為:完中(含普通高中)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民辦初中和成校26萬元、16萬元、10萬元,民辦小學24萬元、12萬元、8萬元,幼兒園20萬元、10萬元、8萬元。
2.被評為“廣東省國家級示范性普通高級中學”或通過復評的普通高中,獎勵50萬元。
3.被評為“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或通過復評的中等職業學校,獎勵50萬元;被評為“廣東省重點中等職業學校”或通過復評的中等職業學校,獎勵20萬元。
(二)規范化幼兒園獎勵標準。被評為規范化幼兒園的幼兒園,獎勵8萬元。
(三)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獎勵標準。被認定為廣東省義務教育標準化學校或通過復評的,每所學校獎勵10萬元。
(四)安全文明校園獎勵標準。被評為廣東省一級、廣州市一級、南沙區一級安全文明校園或通過復評的學校、幼兒園獎勵標準分別為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五)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特色)學校獎勵標準。被評為廣東省一級、廣州市一級、南沙區一級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特色)學校的中小學,每校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六)中小學、幼兒園品牌示范學校、課程改革實驗學校認定獎勵標準。被認定為品牌示范學校的每校獎勵15萬元,承辦品牌學校交流活動的學校每校獎勵2.5萬元;被認定為課程改革實驗學校的每校獎勵8萬元。
(七)依法治校示范校獎勵標準。被評為廣東省一級、廣州市一級、南沙區一級依法治校示范校及通過復評的中小學校,獎勵標準分別為:10萬元、8萬元、5萬元。
(八)其它項目獎勵標準。本獎勵標準在執行過程中若仍有必要的獎勵項目,由區教育局書面征求區財政局和區司法局意見,并報區政府批準后,可以開展獎勵。被評為廣東省一級、廣州市一級、南沙區一級稱號的獎勵標準分別為: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二、獎勵范圍
(一)省、市屬學校在我區辦學的,納入我區學校發展獎勵項目范圍之內,同等享受我區獎勵。
(二)受獎勵學校一校多區的,所受獎勵項目的獎勵金按照該學校校區數發放。
三、執行辦法
(一)經費開支與要求。區屬公辦中小學(幼兒園)發展獎勵經費納入到學校(幼兒園)的年度預算;龍穴街和珠江街非區屬幼兒園納入街道預算,由街道下撥;北部三鎮鎮屬學校(幼兒園)和南沙街、黃閣鎮、萬頃沙鎮、橫瀝鎮幼兒園納入區教育局或區教育發展中心的年度預算中,由區教育局和區財政局聯合發文下撥;其余民辦學校納入區教育局年度預算,由教育局直接下撥。一般當年獎勵經費在下一年的預算中安排及發放。學校發展獎勵經費專款專用,用于相關項目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個人發放。
(二)執行時間與注意事項。本獎勵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關于印發<南沙區學校建設獎勵標準>的通知》(穗南教〔2015〕234號)同時廢止。另外,2018年1月1日至本獎勵標準印發之日期間所獲獎勵項目參照本獎勵標準執行。
本標準由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