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商務規字〔2020〕1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辦公室關于修訂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商貿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已失效)
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屬機關、各鎮(街):
關于《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商貿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辦公室
2020年9月17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商貿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商貿業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切實做好申請受理、評審認定、政策兌現、組織保障等工作,確保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沙區范圍內,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項目。包括批發業(國民經濟行業大類代碼〔以下簡稱行業代碼〕51)和零售業(行業代碼52)、住宿業(行業代碼61)和餐飲業(行業代碼62),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平行進口汽車企業。
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不在南沙區范圍內,但在南沙開展業務,相關業務數據納入南沙區統計,符合《辦法》第七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可以享受《辦法》第七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獎勵。
第三條 南沙開發區商務局和南沙開發區口岸辦(以下簡稱“項目主管部門”)承擔扶持辦法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總部企業獎
第四條 經認定的商貿業總部企業,可享受總部政策落戶獎、經營貢獻獎、提升能級獎、辦公用房補貼等獎勵,具體按照《廣州南沙新區(自貿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及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章 非總部企業落戶獎
第五條 (一)新注冊的批發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的,入統當年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新注冊的零售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25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入統當年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新注冊的住宿餐飲企業,年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的,入統當年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落戶獎中所指的新注冊企業,指在《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新設立(不含遷入)的企業,企業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企業入統須在《辦法》實施期限達到限上標準并納入統計,獎勵金在企業首次納入限上統計(以首次報送統計月度報表為準)的第二年申請,逾期未申請視作自動放棄。在南沙區首個入統年度的年營業收入應扣除入統基數后計算,每個企業只能享受一次落戶獎獎勵。落戶獎兌現,采取分兩年按50%、50%比例的方式發放。
第四章 非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
第七條 對符合以下規定的商貿企業,給予經營貢獻獎:
(一)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年度銷售額3億元以上(含3億元)的批發企業,年度銷售額同比增長達到10%、16%、22%、28%以上的,分別按照其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的10%、20%、30%、40%予以獎勵。
2.年度零售額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零售企業,且年度零售額同比增長達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別按照其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的10%、20%、30%、40%予以獎勵。
3.年度營業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住宿餐飲企業,且年度營業額同比增長達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別按照其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的10%、20%、30%、40%予以獎勵。
(二)享受《辦法》第四條(一)-(三)款經營貢獻獎的企業為達到限額以上統計并年度連續報數企業。企業在納入限上統計(以首次報送統計月度報表為準)的第二年起可申請該條經營貢獻獎。
第八條 企業按照《辦法》第三條申請落戶獎當年,不能同時享受《辦法》第四條(一)-(三)款的經營貢獻獎。該年度的落戶獎和經營貢獻獎企業僅可擇其一享受。
第九條 對符合以下規定的服務貿易企業,按其服務進出口業務對本區經濟貢獻給予獎勵,其中,《辦法》實施之日起新設立的企業,前三年按其服務進出口業務對本區經濟貢獻的95%給予獎勵,后兩年給予50%的獎勵,對于《辦法》實施之日前設立的原有企業按其服務進出口業務對南沙區經濟貢獻的增量部分50%給予獎勵:
(一)申請該項獎勵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上一年納入本區統計的服務進出口額達500萬美元及以上;(2)向境外最終客戶提供服務出口額占營業收入35%以上;(3)服務合同已在商務部服務外包及軟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統或服務貿易統計平臺中登記并審核通過。
2.經市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二)根據企業上一年服務進口占營業成本的比例或服務出口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新設企業用該比例乘以該企業上一年對本區經濟貢獻,原有企業用該比例乘以該企業對上一年本區經濟貢獻的增量部分,確定企業服務進出口業務對本區經濟貢獻情況。如企業服務進口及出口業務都有,按照較高的比例計算。
第十條 對年進出口額達8億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額達4億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長的國際貿易企業(已享受旅游購物、市場采購補貼的國際貿易企業除外),該年度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一)申請該項獎勵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上一年納入本區統計的進出口額達8億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長5%;
2.上一年納入本區統計的出口額達4億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長5%。
(二)上一年已享受旅游購物、市場采購補貼的國際貿易企業不再享受該項獎勵。
第五章 交易平臺獎
第十一條 對設立商品展示交易平臺,年度交易金額超過10億美元的企業給予補貼。租賃場地的,連續3年每年給予50%的租金補貼,單個企業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自建展示項目的,按照其固定資產投資給予不超過2%的一次性補貼,每個企業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
第十二條 申請交易平臺獎的企業應在南沙租賃或自建實體展覽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且建有健全的電子交易平臺系統。
第六章 跨境電子商務獎
第十三條 (一)對在本區注冊運營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跨境電子商務年度交易額達2億元、10億元、30億元以上的,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250萬元、500萬元的獎勵。
(二)對年度實現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額超過5億元的跨境電商企業,每年安排500萬元資金,對業務規模排名前十的企業給予獎勵。
(三)對實現上年度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額超2億元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比增幅超過20%的,給予20萬元的獎勵;同比增幅超過30%的,給予50萬元的獎勵;同比增幅超過50%的,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四)對交易結算在南沙的跨境電商企業,在區外開設面積超過200平方米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線下(O2O)展示體驗店的,每設立一家體驗店并正常運營滿一年后給予一次性2萬元補貼,每家企業享受扶持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五)支持設立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機構。鼓勵具有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訓資質的專業機構入駐本區,對當年培訓量累計超過100人次的培訓機構,按300元/人次標準予以補貼,每家機構每年扶持金額最多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的跨境電商相關企業,給予經營獎勵:
(一)《辦法》第六條(一)條款所指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是指經海關備案批準并監管的線上銷售進出口商品的電商交易平臺,其經營的跨境電商業務須是納入海關統計范疇的業務。
(二)《辦法》中的電子交易額包含在本區注冊運營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在本地及異地的營業額。
(三)獎勵期限內年度交易額實現增長且達到更高層級標準的,可享受差額獎勵。
(四)《辦法》第六條(二)條款對業務規模排名前十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1)年度排名1-3名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90萬元的獎勵;
(2)年度排名4-6名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50萬元的獎勵;
(3)年度排名7-10名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
(五)享受《辦法》第六條(二)、(三)條款獎勵的跨境電商企業實現的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額應在本區范圍內。
(六)《辦法》第六條(五)條款中的人才培訓專業機構入駐南沙區時需具備200平方米以上的培訓場所、10人以上的專兼職教師隊伍,且在本區經營滿一年。同一人員一年最多享受一次獎勵。
第七章 平行進口汽車獎
第十五條 (一)鼓勵汽車平行進口,對注冊在南沙的汽車貿易企業,從南沙口岸進口平行汽車(不含保稅流轉方式進口的),享受每輛3000元的補貼;對注冊在南沙的汽車貿易企業,通過保稅流轉方式從南沙口岸進口平行汽車的,享受每輛500元的補貼。
(二)積極引進大型汽車整車進口貿易企業集聚南沙,鼓勵支持利用南沙口岸開展整車進口業務。對注冊在南沙的汽車貿易企業從南沙口岸進口中規車的(含保稅流轉方式進口的),享受每輛500元的補貼,同一家企業年度補貼總金額不超過700萬元。對未在南沙注冊的汽車貿易企業,通過區內汽車供應鏈服務平臺從南沙口岸進口汽車的(含保稅流轉方式進口的),對供應鏈服務平臺按照每輛500元給予補貼,供應鏈服務平臺企業因單個汽車貿易企業獲得的年度補貼總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三)對在本區范圍內建設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大型平行進口汽車綜合展貿平臺的企業,開業運營后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補貼。
(四)對在南沙舉辦進口汽車展覽會,且會展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參展的進口汽車數量超過100臺,經認定后給予20萬元的汽車展會補貼。
(五)對注冊地在南沙的汽車貿易企業,自主申請并取得汽車進口3C認證證書(不含改款、換代、不同排量認證)的企業,給予每個車型20萬元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支持200萬元。
第八章 配套獎
第十六條 對經國家、省、市商務部門認定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或園區,按照其獲得的扶持金額分別給予1:1的一次性配套獎勵,同一企業或園區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較高額度獎勵。
(一)符合《辦法》第八條(一)的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或園區,為在《辦法》實施期間內認定及獲得國家、省、市商務部門電子商務方向獎勵的企業或園區,按照其獲得的扶持金額分別給予1:1的一次性配套獎勵。同一企業或園區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較高額度獎勵,每個企業每年度獲得配套的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具體名單由區商務部門核定。
(二)上級商務部門資金下達文件落款日期在《辦法》有效期內才予以配套獎勵;
(三)同一項目獲得多級商務部門資金扶持,以最高配套資金予以獎勵;
(四)企業在通過項目驗收(完工評價)或收到上級商務部門扶持資金后才能提出配套申請。
第十七條 對在《辦法》有效期內已獲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險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其實際繳納保費的30%給予配套,獎勵金額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企業每年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扶持合計不超過企業實際繳納保費的100%。
第九章 人才獎
第一節 骨干人才獎勵
第十八條 區人社部門負責重點發展領域骨干人才專項,負責每年定期發布獎勵申請指引,集中受理獎勵申請,并做好審核發放工作。可委托專業機構具體實施。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十九條 骨干人才是指就職于本區重點發展領域的以下人才:
(一)本區范圍內經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包括經廣州市認定、南沙區認定的總部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力量;
(二)本區范圍內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力量;
(三)區重點發展的航運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務、科技創新、旅游健康等領域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力量;
(四)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科研機構和科研院所的高層管理人員、學科帶頭人或重大課題負責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本區范圍內創新創業發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引進的其他重點發展領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七)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其中,第(四)項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八)每年在本區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骨干人才所在單位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需在南沙區范圍內;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條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骨干人才,參照其上年度對本區發展的貢獻給予特殊人才獎勵,獎勵金為個人經濟貢獻的40%,上不封頂。
第二十一條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選擇申報特殊人才獎勵或按照稅負差額申報獎勵補貼,由區人社部門委托專門機構核算后按照數額較高的計算方式給予獎勵(已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境外人才可以申報特殊人才獎勵,但個人經濟貢獻需扣除市級補貼部分)。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體包括香港、澳門地區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國國籍人士(含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歸國留學人才)。獎勵補貼標準如下:
(一)對申報并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測算納稅額的差額部分,給予獎勵補貼。
1.對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按照現行香港薪俸稅或利得稅標準稅率15%測算納稅額;
2.對澳門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按照現行澳門職業稅或利得稅標準稅率12%測算納稅額;
3.對外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統一按照15%稅收標準測算納稅額。
同時屬港、澳兩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國國籍的,其身份應以其向南沙稅務機關申報中國個人所得稅時填報的身份為準。同一個人在同一納稅年度不得就不同類別的應稅所得分別以不同身份申請差額獎勵補貼。
(二)申請獎勵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符合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內地與港澳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相關法律規定。測算稅款時個人所得的歸屬期應以中國的納稅年度為依據(即公歷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屬于在南沙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不能參加獎勵補貼的計算。
第二節 高管人才獎勵
第二十二條 申請高管人才獎,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其中,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指的是企業本部的董事會成員或國資監管部門任命的管理層,包括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等,企業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以及相關行業監管部門認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高管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其中科研機構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第二十三條 高管人才所在企業應在當年所獲經營貢獻獎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獎勵高管人才,獎勵額最高為其上年度個人對本區經濟貢獻的60%(已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境外人才個人經濟貢獻需扣除市級補貼部分),并從企業經營貢獻獎中優先扣除,獎勵金扣除個人所得稅后一次性劃入廣州南沙人才卡實體卡賬戶。若企業當年經營貢獻獎勵總額低于高管人才獎勵總額,則按照高管人才獎勵總額與企業經營貢獻獎勵金額的比例進行折算,獎勵金扣除個人所得稅后一次性劃入廣州南沙人才卡實體卡賬戶。
第十章 申報和審批程序
第一節 提交申報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扶持的企業和個人按照申報指南公告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節 申報評審程序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獎勵。申請商貿業發展扶持資金獎勵的企業,以項目主管部門公告的時間為準,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一)申報。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在政策兌現窗口遞交申報材料,并在南沙區企業綜合服務平臺錄入相關信息資料,并明確是否將申報本區其他產業資金和市級產業資金支持。政策兌現窗口進行形式性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將申報材料移交項目引進部門開展正式審核;申請材料缺失或不規范,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初審。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南沙區企業綜合服務平臺對企業提交的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復核企業的注冊資本、登記變動等情況。
區稅務局負責復核企業在本區形成的年度納稅總額。
區財政局負責復核企業的年度地方經濟貢獻額度。
項目引進部門負責復核企業是否滿足申報條件。
其他產業政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復核企業是否已享受本區其他產業資金和市級產業資金支持。
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各部門的審核意見,擬定初步獎補方案。
(三)復核。根據資金符合要求,項目主管部門提請區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由發展改革局、商務局、口岸辦、金融局、科技局、工信局、人才發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等部門組成的評審小組會議,(評定小組成員不定,根據具體獎勵條款內容確定),對企業的扶持獎勵資金進行最終審定。
(四)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項目主管部門將擬獲得扶持企業名單在南沙區企業綜合服務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區財政局提出扶持獎勵資金撥付申請。區財政局按規定程序辦理資金審核撥付手續。
公示有異議的,由項目主管部門重審,重審認定異議內容屬實的,不予支持,項目主管部門需在認定異議屬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經調查異議內容不實的,由評審小組審議后同下一批次獎勵支持項目一起公告。
(五)事后抽查。
項目主管部門應會同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區統計局,分別對企業注冊情況、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企業注冊地已搬離南沙和統計歸屬權不屬于南沙的,應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由管委會、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 區項目主管部門每年定期在廣州南沙門戶網站發布申報通知,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要求提交的材料屬于復印件,均須蓋企業公章,并提供原件給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進行核驗,并加蓋“與原件相符”。
第二十九條 符合《辦法》獎勵條件的企業,根據企業提供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經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審核后,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賬號。企業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對于符合《辦法》獎勵條件但申請撥付獎勵當年,基本賬戶被查封的企業,暫緩撥付獎勵。如企業基本賬戶在《辦法》有效期內解封,需提交基本賬戶解封證明并申請恢復撥付。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獎勵企業的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因獎勵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對違反《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本區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辦法》資金的,或企業在10年內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的,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于企業與區內簽訂投資協議,且企業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注冊、驗資、達產等承諾,政策牽頭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獎勵金的發放。
第三十一條 (一)符合《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企業或個人根據《辦法》獲得的獎勵,應扣除上級獎勵扶持政策中需區財政承擔的部分。已按本章規定享受非總部型企業落戶獎的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被認定為總部企業,在提出申請享受總部企業落戶獎時應扣除本章已享受的獎勵。
第三十二條 《辦法》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認定初審、獎勵資金的提請與申請撥付,商務局負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二);口岸辦負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一)按跨境電商與非跨境電商企業(園區)分別由口岸辦和商務局歸口負責;第九條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負責。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統一收取企業的認定與獎勵申報資料;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統計局負責提供入統情況(規模或限額以上企業)等數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確定企業行業類別、注冊資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負責提供企業購買土地、房屋情況證明;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認定;口岸部門提供貨運信息認可或出具的證明,海關出具進出口貿易額統計數據,財政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并由財政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稅務局負責復核企業人才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納應稅收入數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復核支持對象是否滿足申報條件。各執法部門負責核查企業(機構)、人才上一年度的違法違規情況。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復核企業是否已享受本區其他產業資金和市級產業資金支持。
第三十三條 《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辦法》第九條高管人才獎勵直接劃撥至高管人才的廣州南沙人才卡實體卡賬戶,其他事項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企業獲得《辦法》的獎勵資金,除有規定使用用途的資金外,可用于企業生產、營業成本支出,如電費、燃油費等。
第三十五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含”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六條 《辦法》所涉及的注冊資本按區的有關文件規定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報告,年度凈資產、營業收入等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報表的數據為準。
《辦法》涉及的營業收入、銷售額、零售額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細則由南沙開發區商務局和南沙開發區口岸辦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