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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320200037
  • 文  號: 穗南人社規字〔2020〕2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11月29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南沙區勞動爭議替代性解決機制(ADR)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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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人社規字20202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南沙區勞動爭議替代性解決機制ADR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精神,促進南沙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諧穩定發展,現印發《關于建立南沙區勞動爭議替代性解決機制(ADR)的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

 

關于建立南沙區勞動爭議替代性解決機制ADR的指導意見

為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結合南沙新區和自貿試驗區實際情況,制定南沙區勞動爭議替代性解決機制ADR [替代爭議解決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非訴訟、非仲裁的選擇性爭議解決方式的概括性的統稱,國際通行主要包括:調解或調停、中立聽者協議、小型審理等,是對訴訟和仲裁的輔助手段,是社會有機體自我完善機制的表現,目前已成為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體系中的重要形式。替代爭議解決方式具有非正式性、非強制性、廣泛性、靈活性的特點]的指導意見,具體如下:

一、指導思想

落實黨的十九大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要求,堅持促進企業穩定發展、保障職工權益,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推動新時代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設和發展,最大限度增加勞動關系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南沙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片區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勞動爭議替代性解決機制(ADR)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下簡稱“勞資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框架下,按照“自愿協商”的原則,約定通過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勞資雙方以約定形式明確發生勞動爭議后,先行調解作為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調解不成的簡化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促使勞資雙方更快捷、有效、妥善解決勞動爭議,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三、適用對象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注冊地與實際用工地在南沙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基于勞動用工產生的爭議。

四、約定內容

勞資雙方通過自愿協商一致,可以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等經雙方確認的文書中采用其中一項或多項文書,約定明確勞資雙方替代爭議解決方式相關條款。

(一)先行調解

通過約定明確發生勞動爭議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先行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二)簡化勞動仲裁程序

通過約定明確因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未履行協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視情形將答辯期與舉證期合并,并做縮短或取消處理。

1.簡易處理爭議類型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或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或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

2.簡易處理的方式

勞資一方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縮短答辯期,可為5天、3天或取消,并在答辯期內一次性完成證據的舉證工作。

五、建立方式

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等文書中約定勞動爭議先行調解和簡化勞動仲裁程序的,建立方式如下:

(一)納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可在內部規章制度的爭議處理條款中,納入勞動爭議后先行調解內容;調解不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簡化勞動爭議程序的適用爭議類型和處理方式。用人單位應將規章制度書面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并做好簽收歸檔。

(二)納入用人單位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可以就內部規章制度中涉及爭議處理條款相關內容,向用人單位提出集體協商,對規章制度進行細化和完善,可對約定發生勞動爭議先行調解和調解不成申請仲裁時簡化勞動仲裁程序的相關內容進一步明確,并告知職工集體合同內容。

(三)納入職工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時,可在勞動合同的爭議條款中增加發生勞動爭議先行調解和簡化勞動仲裁程序的相關內容。

六、處理程序

(一)報送仲裁機構

勞資雙方經自愿協商一致約定替代爭議解決辦法后,需將已載明約定內容的內部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匯總職工名單和約定內容清單)提交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進行存檔管理。

(二)爭議后開展調解

勞資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需先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組織應在合理的期限內組織當事雙方進行調解,并對包括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工資支付制度內容、工傷及住院治療、工傷保險及工傷待遇等需明確勞動爭議相關事實進行書面明確。

(三)調解成功,置換仲裁調解書

調解成功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爭議發生地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仲裁收件窗口申請仲裁審查確認。符合規定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出具仲裁調解書

(四)調解不成,可申請仲裁

調解不成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需向仲裁機構提交已經調解予以書面明確的爭議事實情況。

(五)仲裁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進行立案審查,對無爭議內容不再組織質證及調查,仲裁答辯期按照雙方約定的規章制度、合同等執行。

七、其他事項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并可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訂調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本指導意見進行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政策文件對相關內容作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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