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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320210012
  • 文  號: 穗南開口岸規字〔2021〕2號
  • 實施日期: 2021年05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辦公室
  • 文件狀態: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航運物流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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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開口岸規字〔20212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航運物流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區直屬各單位: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航運物流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辦公室

2021512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航運物流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航運物流業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扶持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扶持辦法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南沙區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扶持辦法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沙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含視同法人單位的專業服務業和航運服務業)、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航運物流企業或機構,符合扶持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扶持條件的,均可接受扶持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獎勵和扶持。

其中,統計關系是指根據國家在地統計原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法人單位(或可視同法人單位的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向經營所在地或主要經營所在地(指企業有多個經營地的情況)的縣級統計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并納入當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后,與當地統計部門建立的統計業務指導、管理關系。

(二)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不在南沙區范圍內,但在南沙開展業務,相關業務數據納入南沙區統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航運物流企業或機構,可以享受本實施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獎勵。

(三)扶持辦法規定的航運物流企業或機構是指主要從事貨物運輸(陸路運輸、水路運輸、快遞),船代貨代,倉儲物流,航運服務等業務的企業或機構。

(四)申請扶持辦法獎勵的企業或機構須提交投資協議或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注冊地在南沙的企業或機構須承諾10年內不遷出南沙區、不改變在南沙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獲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或機構如違反承諾,應主動退回領取的獎勵資金。

第二章 總部企業獎

第三條 滿足以下總部型企業認定條件之一的航運物流企業,按總部型企業的相關政策給予獎勵:

(一)屬于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等。

(二)滿足下列行業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條件。

現代物流業:上一年度納入南沙區統計核算的營業收入6000萬元以上;上一年度在南沙區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第四條 關于總部企業獎勵的規定以《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內容為準。

第三章 非總部企業落戶獎

第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船公司,根據企業(機構)完成集裝箱吞吐量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一)對經營外貿集裝箱業務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區完成年度外貿集裝箱吞吐量達到10TEU,獎勵250萬元;

2.在南沙港區完成年度外貿集裝箱吞吐量達到20TEU,獎勵500萬元;

3.在南沙港區完成年度外貿集裝箱吞吐量達到50TEU,獎勵1000萬元;

4.在南沙港區完成年度外貿集裝箱吞吐量達到100TEU,獎勵2000萬元。

(二)對經營內貿集裝箱業務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區完成年度內貿集裝箱吞吐量達到50TEU,獎勵300萬元;

2.在南沙港區完成年度內貿集裝箱吞吐量達到100TEU,獎勵600萬元;

3.在南沙港區完成年度內貿集裝箱吞吐量達到200TEU,獎勵1000萬元。

第六條 申請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落戶獎的企業(機構)應當在政策有效期內達到條件且提出申請,經認定符合條件可發放獎勵的,按扶持辦法設定獎勵標準給予資金補助(分兩年按50%50%比例發放)。單個船公司涵蓋內、外貿集裝箱業務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第七條 落戶獎中規定的年度集裝箱吞吐量指上一年度(自然年)船公司在南沙港區實現的集裝箱吞吐量,以港口經營人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四章 非總部企業經營貢獻獎

第八條 對注冊在廣州南沙綜合保稅區和自貿區南沙片區海港區塊范圍內,年度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從事航運物流的企業(機構)給予獎勵。

(一)對201711日起新設立的企業(機構),自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前三年(按年度)按照其對南沙區經濟貢獻的95%給予獎勵,后兩年給予50%的獎勵。

(二)對201711日起市內新遷入南沙區的企業(機構),其經營貢獻獎勵按照市有關規定執行。對辦法實施之日起市外遷入南沙區的企業(機構),其經營貢獻獎勵參照第八條第(一)款執行。

(三)對于201711日前設立的原有企業(機構),按照其對南沙區經濟貢獻50%給予獎勵。

本條款規定的廣州南沙綜合保稅區和自貿區南沙片區海港區塊指黃閣鎮沙仔島、萬頃沙鎮9涌半廣州南沙綜合保稅區加工區、龍穴街南沙港一期北延線以南、南沙港三期南延線以北區域。

第九條 201711日以后,由南沙區其它區域遷入廣州南沙綜合保稅區和自貿區南沙片區海港區塊范圍的航運物流企業(機構),按本實施細則第條第(三)款予以獎勵。

第五章 提升能級獎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機構)給予以下的航線獎勵:

(一)對注冊在南沙,實現年度外貿班輪航線數量和箱量雙增長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區每新增一條年度吞吐量超過1TEU的外貿班輪航線,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2.在南沙港區每新增一條年度吞吐量超過2TEU的外貿班輪航線,給予200萬元的獎勵。

3.在南沙港區每新增一條年度吞吐量超過3TEU的外貿班輪航線,給予300萬元的獎勵。

(二)對注冊地不在南沙,實現年度外貿班輪航線數量和箱量雙增長的船公司:

1.在南沙港區每新增一條年度吞吐量超過1TEU的外貿班輪航線,給予50萬元的獎勵。

2.在南沙港區每新增一條年度吞吐量超過2TEU的外貿班輪航線,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3.在南沙港區每新增一條年度吞吐量超過3TEU的外貿班輪航線,給予150萬元的獎勵。

(三)對于注冊地在南沙的汽車貿易企業(機構)通過滾裝船經南沙汽車口岸進口汽車的,每掛靠一次給予20萬元的航線補貼,每個企業(機構)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四)對于注冊地不在南沙的汽車貿易企業(機構)開通航線并經南沙汽車口岸通過滾裝船運輸的,對港口公司按照每掛靠一次給予10萬元的航線補貼,港口公司因單個汽車貿易企業(機構)年度獲得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20萬元。

(五)對于多家汽車貿易企業(機構)合拼一條滾裝船的情況,對該船經南沙汽車口岸進口數量最大的一家汽車貿易企業(機構)對應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機構)給予集裝箱增量獎勵:

(一)外貿集裝箱獎勵:

1.對注冊地在南沙,年度實現外貿集裝箱吞吐量超過1TEU的船公司,對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給予50元的補貼,每家企業(機構)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對注冊地不在南沙,年度實現外貿集裝箱吞吐量超過1TEU的船公司,對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給予25元的補貼,每家船公司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二)內貿集裝箱獎勵

1.對注冊地在南沙,年度實現內貿集裝箱吞吐量超過10TEU的船公司,對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給予10元的補貼,每家船公司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注冊地不在南沙,年度實現內貿集裝箱吞吐量超過10TEU的船公司,對其新增部分按每TEU給予5元的補貼,每家船公司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單個船公司同時經營內外貿集裝箱業務的可同時享受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 航線和集裝箱增量獎勵的數據以港口經營人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十三條 對于未注冊在南沙的企業(機構)申請航線和集裝箱增量獎勵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領。

第六章 物流補貼

第十四條 對年度代理經南沙港進出口外貿重箱超過2000TEU的貨代公司給予獎勵。其中,進口外貿重箱、出口外貿重箱按每TEU分別給予10元、50元的獎勵,對在南沙集拼且外貿數據統計在南沙的外貿出口重箱,每TEU給予100元的獎勵。

(一)考核年度(自然年)內在南沙港區上國際班輪進出口重箱量達到或超過2000TEU的貨代企業。

(二)“對在南沙集拼且外貿數據統計在南沙的外貿重箱”指的是在南沙綜合保稅區內實行集拼,外貿統計數據在南沙綜合保稅區內的集裝箱。

(三)單個貨代企業(機構)享受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四)貨代企業(機構)代理的進出口外貿重箱柜數以港口經營單位出具的數據為準。

第十五條 每年安排300萬元資金支持報關企業做大做強,對年度實現報關單量超過5000份(不含跨境電商、市場采購報關單量),業務排名前20的報關企業予以獎勵。

(一)年度排名1-3名的報關企業,給予30萬元的獎勵;

(二)年度排名4-6名的報關企業,給予20萬元的獎勵;

(三)年度排名7-20名的報關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企業報關量指經南沙口岸進出的報關單量。

第十六條 每年安排150萬元資金支持南沙港區外貿集裝箱船舶代理企業。

(一)考核年度內在南沙港區完成代理外貿集裝箱重柜量超過5TEU(含),且代理外貿集裝箱重柜量排名前10的船代企業予以獎勵。

1.年度排名1-3名的船代企業,給予30萬元的獎勵;

2.年度排名4-6名的船代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3.年度排名7-10名的船代企業,給予5萬元的獎勵。

(二)船代企業代理的外貿集裝箱柜數以港口經營單位出具的數據為準。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機構)設立南沙與港澳機場空運貨物的快速海陸貨運通道。對經口岸部門認可的經營者給以每集裝箱(含20’和40’)或陸路運輸每班次貨車補貼300元,每家經營企業(機構)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一)“南沙與港澳機場空運貨物的快速陸運通道”是指港澳機場出發,使用電子關鎖快速通關進行申報,直接使用集拼方式安排轉運至南沙的物流模式。

(二)“南沙與港澳機場空運貨物的快速海運通道”是指港澳機場的空運集裝箱貨物通過船運的方式進入南沙區進行通關通檢的物流形式。

(三)享受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經營者需是由口岸部門認可從事經港澳機場進口,并經營跨境電商業務的物流企業(機構)。

第七章 倉儲補貼

第十八條 對在南沙區租賃倉庫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按照合同使用面積連續三年給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補助,每家企業年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一)享受扶持辦法的企業應是直接向倉儲業主單位租賃倉庫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

(二)在南沙區內穩定經營跨境電商業務一年以上,租賃倉庫面積超過500平方米。  

第十九條 對在南沙區租用倉庫存放自南沙口岸進口汽車的汽車貿易企業,給予倉儲補貼。

(一)對注冊地在南沙區的汽車貿易企業租用倉庫存放自南沙口岸進口汽車的,連續三年給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倉儲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度不超過80萬元。對于注冊地未在南沙的汽車貿易企業租用倉庫存放自南沙口岸進口汽車的,對倉儲設施經營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按單個企業租用倉庫連續三年給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倉儲補貼,倉儲設施經營單位因同一家租用企業每年獲得的補貼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二)租賃固定場所的按合同使用面積予以補貼。

(三)采取堆存計價的,按照每臺車占地面積25平方米進行計算,區內注冊企業的車輛按照每臺車每月125元進行補貼,區外注冊企業的車輛按照每臺車每月75元進行補貼,堆存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天數計算。

第二十條 租金補貼僅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有效,合同到期或終止,租金補貼即停止。

第八章 航運服務獎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廣州航運交易所平臺交易并結算的船舶,按其成交價格1‰給予補貼,補貼直接發放至廣州航運交易所。

(一)對注冊地在南沙的買方企業(機構),國內內河船舶最高不超過5000/艘;國內沿海船舶最高不超過1萬元/艘;國際船舶最高不超過10萬元/艘。

(二)對注冊地不在南沙的買方企業(機構),國內內河船舶最高不超過2500/艘;國內沿海船舶最高不超過5000/艘;國際船舶最高不超過5萬元/艘。

第二十二條 扶持辦法所指船舶指在政策有效期內通過廣州航運交易所船舶交易平臺成交并且結算的船舶。同一艘船舶在政策有效期內只能享受一次補貼。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機構)予以國際船舶登記獎:

(一)對注冊為“廣東南沙”“中國廣州”船籍港的國際船舶(非老舊運輸船舶),一次性給予60/總噸的補貼。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注冊獎勵。

(二)對注冊為“廣東南沙”“中國廣州”船籍港的國際船舶進行抵押權登記的,給予債權數額2%的補貼,單船抵押登記補貼不超過150萬元。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抵押登記補貼。

(三)船舶所有權為共有情況的,對在南沙注冊的企業(機構)中持有船舶所有權最大份額的,參照第二十三條第()()款予以補貼。

(四)老舊運輸船舶以《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頒發)中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予以國際船舶管理獎:

(一)鼓勵具有國際船舶管理資質的機構入駐南沙,對開展國際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實際管理的船舶總噸,按5/總噸標準予以獎勵,每家機構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申請國際船舶管理獎的機構應取得船旗國政府海事部門發放或者加入國際船級社協會成員的船級社發放的相應符合證明。

(三)國際船舶管理機構所管理的符合國際安全營運管理規則要求的船舶,應取得船旗國政府海事部門發放或者加入國際船級社協會成員的船級社發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四)管理的船舶應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證書3個月及以上。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予以國際船舶檢驗獎:

(一)鼓勵具有國際船舶檢驗資質的機構入駐南沙,對開展國際船舶檢驗的,按5000/艘標準予以獎勵,每家機構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申請國際船舶檢驗獎的機構應取得海事部門發放的船舶檢驗資質。

(三)同一船舶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檢驗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予以國際海員培訓獎:

(一)鼓勵具有國際海員培訓資質的專業機構入駐南沙并在南沙開展培訓業務,對國際海員進行適任培訓并取得適任證書的,按1000/人次標準予以獎勵;對國際海員進行專業技能和特殊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按200/人次標準予以獎勵,每家培訓機構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在南沙實際開展國際海員培訓業務。

(三)申請國際海員培訓獎的機構應取得海事部門發放的相關資質。

第二十七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予以國際海員外派獎:

(一)鼓勵具有海員外派資質的機構入駐南沙,對開展海員外派業務的,按400/人次標準予以獎勵,每家機構享受該項獎勵資金年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同一海員每年最多享受兩次外派獎勵。

三)同一海員外派在船跨年度的,最多可享受兩次年度獎勵。

(四)申請國際海員外派獎的機構應取得海事部門發放的相關資質。

第九章 人才獎

第一節 骨干和高管人才獎勵

第二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重點發展領域骨干人才專項,負責每年定期發布獎勵申請指引,集中受理獎勵申請,并做好審核發放工作

第二十九條 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30萬元以上(科研機構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20萬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個人經濟貢獻40%比例給予特殊人才獎勵。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選擇按照內地與港、澳地區稅負差額給予獎勵;外籍人才可選擇按照超過15%部分稅負差額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機構)高級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除享受特殊人才獎勵外,還可在企業(機構)經營貢獻獎中獲得高管人才獎勵。兩項獎勵總額最高為其個人經濟貢獻的100%。獎勵金上不封頂,直接劃入個人賬戶。

相當層級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指的是企業(機構)本部的董事會成員或國資監管部門任命的管理層,包括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等,企業(機構)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以及相關行業監管部門認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航運專業人才獎勵

第三十條 申請航運專業人才入戶,符合以下條件的,經口岸管理部門統一申報,可優先辦理廣州市總量控制類人才引進申請入戶:

(一)從事航運經紀、海事法律、航運金融、航運保險等航運物流領域的專業人才: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年齡45周歲以下;

2.在所在申報單位工作并連續繳納社保1年及以上;

3.近兩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及以上。

(二)高級海員:

1.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年齡在40周歲以下;學歷或職稱等條件符合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規定,年齡超出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規定5周歲內的人才;

2.在所在申報單位工作并連續繳納社保1年及以上;

3.具有無限航區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適任證書之一;

4.近兩年度累計有12個月及以上無限航區海上服務資歷。

第三十一條 海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參照其申請年度對南沙新區(自貿片區)發展的貢獻給予獎勵,獎勵金為個人經濟貢獻的40%

(一)具有無限航區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或沿海航區一等船長、大副、二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適任證書之一的,以及具有海船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的或擔任海船船舶政委的;

(二)與注冊在南沙區的航運公司或海員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船員服務協議或上船協議或就業協議;

(三)申請年度累計有6個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務資歷;

(四)申請年度在南沙區繳納個人所得稅6個月及以上;

(五)海員應屬于申報單位的在崗職工,且海員工資須由申報單位發放。

第三十二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海員,可從海員所在企業(機構)當年所獲經營貢獻獎中安排獲得獎勵,獎勵額最高為其申請年度個人經濟貢獻的60%

(一)在國際郵輪上工作,且具有無限航區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適任證書之一;

(二)與注冊在南沙區航運公司或海員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船員服務協議或上船協議或就業協議;

(三)申請年度累計有6個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務資歷;

(四)申請年度在南沙區繳納個人所得稅6個月及以上;

(五)海員應屬于申報單位的在崗職工,且海員工資須由申報單位發放。

若企業(機構)當年的經營貢獻獎勵低于以上海員的當年個人經濟貢獻,應按照以上海員的貢獻總額與企業(機構)的貢獻總額的比例折算。  

若享受了航運專業人才獎勵,則不能重復享受骨干人才獎勵和高管人才獎勵。

第三十三條 關于人才獎勵的規定以《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內容為準。

第十章 企業上市獎

第三十四條 對于企業于國內主板、創業板、中小板、境外等上市的,按照區企業上市扶持政策,分階段合計給予企業最高500萬元的上市獎勵。

第三十五條 關于企業上市獎的規定以《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金融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內容為準。

第十一章 申領兌現程序

第三十六條 企業(機構)在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獎勵。申請本實施細則獎勵的企業(機構),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享受本實施細則第十五、十六條獎勵的企業(機構)應在接到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提供申請材料,具體以公告時間為準。

第三十七條 獎勵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機構)申報。

企業(機構)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核驗原件,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企業(機構)印章)。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口岸管理部門;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門審查。

口岸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核查,形成獎勵資金安排方案:

1.口岸管理部門商統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企業(機構)行業類別(規模或限額以上企業)、統計歸屬權、經濟貢獻后,并將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機構)相關資料征求部門意見。

2.口岸管理部門商各執法部門核查企業(機構)上一年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

3.口岸管理部門根據核實的數據、違法違規情況,提出航運物流企業(機構)和航運專業人才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其中,骨干、高管人才獎勵與企業上市獎勵的資金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金融部門協助提供。口岸管理部門將企業(機構)提交的高管人員名單、高管個人經濟貢獻情況,以及核定的企業(機構)經營貢獻獎勵額度提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按程序撥付高管獎,并將已撥付的高管獎勵額相關數據反饋口岸管理部門,以最終核算需撥付企業(機構)的經營貢獻獎額度。

(三)審定。

由分管口岸管理部門的區領導牽頭,會同發改、商務、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財政、稅務、口岸部門等組成評審小組。口岸管理部門將獎勵資金安排方案提交評審小組審議。

(四)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

1.評審小組會議紀要簽批后,口岸管理部門將審核通過的企業(機構)名單在南沙官方網站和南沙區企業綜合服務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2.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口岸管理部門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扶持獎勵資金,并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公示有異議的,由口岸管理部門重新核查,并提請評審小組審議后,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機構)。

(五)事后抽查。

口岸管理部門應會同統計、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口岸聯檢等部門,分別對企業(機構)注冊情況、企業(機構)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企業(機構)注冊地已搬離南沙和統計歸屬權不屬于南沙的,應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或注冊地在南沙的企業(機構)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內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改變在南沙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的,一經發現,口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機構)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包括上級部門考核“一票否決”事項、具體行政處罰事項等,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尚未結案的暫緩獎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后判定構成犯罪的,不給予獎勵。

對于企業(機構)與區內簽訂投資協議,且企業(機構)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注冊、驗資、達產等承諾,政策牽頭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獎勵金的發放。

第三十九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獎勵條件的企業(機構),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機構)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賬號。企業(機構)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機構)或個人承擔。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南沙區各企業(機構),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機構)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由管委會、區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對于原落戶南沙并簽訂相關協議的企業(機構),繼續按照相關協議的扶持標準進行獎勵。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上級部門扶持政策就同一項目、同一事項作出規定的,按如下規則執行:

(一)符合本實施細則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享受“一企一策”綜合性政策扶持的企業(機構),原則上不再享受南沙區同一類型普惠性政策扶持。對于享受特別貢獻獎勵扶持的企業(機構),可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自主選擇申報特別貢獻獎勵扶持或普惠政策扶持。

第四十三條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口岸管理部門負責提請審議航運物流企業(機構)名單、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公示獎勵信息與申請撥付獎勵資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骨干、高管人才獎的核定;金融部門負責企業(機構)上市獎勵的核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一收取企業(機構)的認定與獎勵申報資料,并作形式審查;財政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

統計部門負責核實統計歸屬權(規模或限額以上企業)等情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確定企業(機構)行業類別、注冊登記情況;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核實企業(機構)購置房屋情況,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業務;各執法部門負責核查企業(機構)、人才上一年度的違法違規情況。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企業(機構)對南沙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由財政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口岸管理部門負責對航線、箱量、報關量等航運物流相關數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四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實施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含”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對南沙區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步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原《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航運物流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修訂稿)》(穗南開口岸規字〔20191號)同時廢止。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實施細則由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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