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金融規字〔2021〕2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入駐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入駐管理辦法》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1年7月26日
廣州市南沙區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入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完善和發揮金融集聚優勢,加快推進金融上下游高端企業在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發展,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能力,打造具有區域影響力的金融新標桿,設立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簡稱“集聚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明珠金融創新集聚區設在南沙區縱三路與江陵北路交匯處“中交匯通中心”C3棟28-35層。
第三條 集聚區入駐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各類促進南沙金融產業發展的企業、組織或機構(以下簡稱“入駐單位”),經南沙開發區金融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程序遴選入駐,并享受本辦法所涉及的扶持政策。
(一)入駐單位在南沙依法為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保,單位在集聚區實際入駐、實地辦公,辦公的專職人員達到3名及以上。
(二)入駐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關于優化提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1+1+10”產業政策體系文件之金融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的實施細則》(下稱“《1+1+10實施細則》”)扶持標準。
2.不符合《1+1+10實施細則》扶持標準的且辦公面積需求為500平方米(含)以下的下列金融業態類型:
2.1 金融科技類
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登記注冊主營業務為金融科技或相關業務的企業、組織或機構;并且符合以下三點條件之二:①具備3名以上(含,下同)擁有3年以上金融科技方向研究或實操經驗的專職人員;②擁有3套以上成熟的自主研發的金融科技產品或擁有3個以上軟件著作權或已授權專利;③從事數字經濟、區塊鏈等前沿研究。
2.2 投資平臺類
依法設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或股東以自有資金出資設立及對外投資股權為主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備3名以上擁有3年以上具備相關業務資格證書或實操經驗的專職人員,實繳出資金額或承諾入駐后半年內實現實繳出資金額不少于3000萬元。
2.3 社會組織類
經相關管理機關批準依法成立的金融類或投融資類商協會等社會團體,業務范圍為服務金融(類金融)非盈利性組織機構,提供人才培訓、政策研究、活動舉辦、技術研發、產品應用、標準制定等服務的專家顧問智庫、金融產業研究院、金融培訓學院/基地、金融行業協會等,具備3名以上擁有3年以上具備相關業務資格證書或實操經驗的專職人員。
2.4 私募基金類
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企業,且管理規模達到5億元及以上。
2.5 商業保理類
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登記注冊主營業務為商業保理業務或相關業務的企業;并且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一:①經監管部門檢查,列為擬納入監管名單的商業保理企業,且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②有實際運營且實繳資本達到1億元,且遵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號)相關要求依法合規經營。
3.其他特殊情況:
3.1 符合條件2所述金融業態類型及相關要求,但辦公面積需求為500平方米以上的,需將入駐單位名單報招商項目協調小組工作例會審定。
3.2 不符合條件1、2的其他情況,需與南沙開發區金融主管部門或南沙開發區管委會簽訂合作協議,報招商項目協調小組工作例會審定;如辦公面積需求為500平方米以上的,報招商項目協調小組工作例會審定后向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報備。
第四條 在南沙區無自建或購置自用辦公用房(臨時性用房除外)的入駐單位可免租入駐集聚區,面積標準為人均最高20平方米(按集聚區實地辦公并依法在南沙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保的專職人數核算),免租期限以集聚區入駐時約定的租賃期限、租賃面積為準,最高期限為3年。
第五條 對于符合《1+1+10實施細則》扶持標準的企業、組織或機構,入駐集聚區后不再享受辦公用房租金補貼。
第六條 入駐單位應每半年向集聚區運營機構提交入駐單位經營情況、運作情況、技術研發情況、集聚區制度執行情況等情況報告,由集聚區運營機構進行監督及考核。
第七條 入駐單位出現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啟動退出機制:
(一)未通過考核評估;
(二)嚴重違法違規或違反集聚區管理規定;
(三)被市場監管部門勒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司法機關裁定破產或執行清算;
(五)經南沙開發區金融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組織或機構的有關扶持政策,可由南沙開發區金融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九條 入駐單位承諾入駐期間不得轉租、轉借、閑置辦公用房,并且不得改變該辦公用房的原有用途,在享受本政策扶持期滿后,10年內不得遷出南沙區、不得擅自注銷清算、不改變在南沙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不變更統計關系;若違反承諾,南沙開發區金融主管部門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協議,追繳租賃期間的租金,并追究入駐單位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的相關問題由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進行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省市區相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