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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320230010
  • 文  號: 穗南司規字〔2023〕1號
  • 實施日期: 2023年05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5月15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南沙區司法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南沙區司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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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司規字〔20231

廣州市南沙區司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修訂)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實施,持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的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號)等有關規定,區司法局依程序修訂《廣州市南沙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司法

20235月15


廣州市南沙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修訂)

為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實施,持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升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南沙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統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時,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既包括身份證、戶口簿、營業執照、資格證、備案證明、審查意見、裁判文書等由國家有權機關通過法定程序頒發的、申請人已經取得的各類證件、執照、文書,也包括需要申請人到有關機構或者基層組織專門開具的紙質證明,比如資金證明、健康證明、居住證明、公證書等。

申請人自行出具,表明情況屬實的具有保證或說明性質的有關材料,包括章程、合同、委托書、情況說明、診斷記錄(含病歷)等,不屬于證明事項范圍,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決定是否免予提交。

第三條 本意見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據此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應當堅持的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原則。以方便市場主體和群眾辦事創業為導向,切實解決市場主體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二)堅持高效便民原則。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事項為重點,優化辦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務措施。

(三)堅持協同推進原則。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政務服務”等工作的銜接,形成協同推進的體制機制。

(四)堅持風險可控原則。結合本區實際,穩妥有序推進,精準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監督承諾履行情況,維護市場主體和群眾合法權益。

(五)堅持“誰索要,誰推行”原則。行政機關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是本機關在辦事過程中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的事項。

第五條 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一)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市場主體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難以事先核實、能夠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且風險可控的,行政機關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對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應盡快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其他證明事項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

第六條 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二)行政機關實施的、需要當事人提交有關證據材料的爭議糾紛處理事項(含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調解等),以及非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含行政檢查、行政征繳等),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三)對于已實行電子關聯或者免提交的證明事項,應當按照既定程序辦理,不再納入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四)對已清理取消的、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證明事項,不得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五)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七條 省、市下放或委托本區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事項,其辦理過程中索要的證明材料是否實行告知承諾制,一般由上級行政機關統籌確定。

對在國家、省、市垂直政務服務平臺上辦理的行政事項,按照政務服務平臺上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第八條 行政機關嚴格落實國家、省、市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或清單,對列入目錄或清單的證明事項一律實行告知承諾制。同時可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增加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或強化服務要求。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進行動態管理。

(一)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后,因設定依據被修改或者廢止而取消的,自設定依據修改或者廢止決定生效之日起停止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后,因發生申請人不實承諾等非行政機關自身因素引發重大風險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可以暫停實行告知承諾制,待不良因素排除、風險可控后再決定是否繼續實行。

第十條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應當通過本單位對外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獲取或者下載。

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證明事項名稱、用途、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的效力和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和核查方式,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書面告知的內容具體,做到細化量化、可操作,不應有“一些”、“有關”等模糊表述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等兜底性條款。

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

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后,行政機關在受理環節應當按照新的辦事流程辦理,在線辦理的行政事項也要同步調整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同步開通政策解讀、申訴回應等行政救濟渠道,及時掌握和解決申請人遇到的實際困難動態更新有關承諾信息和不履行承諾信息,并及時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選擇采用告知承諾制,填寫書面承諾書并簽名或者蓋章確認后,視為申請人已向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或不便進行書面承諾的,行政機關可采用錄音、錄像等電子方式取得申請人承諾。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行告知承諾制,應當加強事前風險防控

(一)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機制,可依托市、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主動查驗申請人信用信息,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

(二)采取多種措施,防范行政機關依據申請人虛假承諾辦理的事項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對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應加強信息核查。

(一)應當根據不同證明事項的特點等,分類確定證明事項的核查辦法,并跟蹤評估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建議,協助其承擔責任、履行義務

(二)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據辦理該行政事項的年受理量、獲取相關信息的難易程度、日常監管手段以及因不實承諾引發的社會危害程度、風險防范措施等情況,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依法需要征得申請人同意的,待申請人確認同意后再核查。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各種信息服務平臺收集、比對證明事項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為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提高核查效率。

證明事項信息已經共享、能夠直接在線核查的,可以建立“線上核查辦理,線下復核備份”的工作機制,確保線上數據資源和線下歷史檔案相一致。對現階段相關數據不完整或者尚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應當及時建立部門間協查機制,商請其他行政機關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對免予核查的證明事項,行政機關應當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多種監管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行政事項市場主體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

第十七條 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申請人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對于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發現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并根據申請人虛假承諾對應的失信情形依法實施失信懲戒。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依托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以及粵省事、粵政易、粵商通等辦事平臺,推動政務服務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區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應定期收集各部門關于證明事項的信息共享需求,納入本區“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內容,推動“無證明自貿區”改革工作,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提供支撐保障。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市、區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開展“信用+大數據”精準監管綜合評價,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不能公開的承諾信息外,告知承諾信息應通過“信用廣州”網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率、證明信息共享情況、部門協查配合情況等落實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成效,作為法治南沙考核的重要評價因素。行政機關不按照上級規定及本意見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或群眾在中國法律服務網“群眾批評-證明事項清理投訴監督平臺”投訴違法設定證明事項,查證屬實的,由區司法行政部門報請在法治南沙考核中相應扣減分值。區司法行政部門根據行政機關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存在的問題情況,報請政府向全區通報。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市對行政機關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其他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廣州市南沙區司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南司規字〔2021〕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司法局辦公室 20235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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