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管辦規〔2019〕4號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廣州南沙統籌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單位,市屬駐區各單位:
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南沙統籌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建設和交通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8日
廣州南沙統籌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州南沙統籌投資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工程變更管理,規范工程變更行為,強化項目法人責任制,優化工程變更審批流程,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統籌資金的使用效益,優化提升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參考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做法,結合南沙開發區(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統籌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是指南沙開發區(區)統籌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基本建設項目、改造裝修類項目、設備購置等),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施工條件變化、規劃調整等原因,在原工程施工合同基礎上發生的工程形式、數量或質量方面的變更,從而造成工程造價或合同標的的調整。
后繼法律法規變化、項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物價變化、不可抗力、誤期賠償、索賠、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修正合同價等不涉及工程設計內容變化的事件不屬于工程變更范疇,由合同雙方按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合同無相關約定,或合同組成文件的條款相關約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計價規范協商以簽訂補充合同的方式解決,不再報區層面審批。
新增的相對獨立且可以分割的工程部分,不屬工程變更的范疇,對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須組織招投標后另行簽訂合同。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工程變更)、生產經營等,實行全過程負責。工程變更活動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真實和及時的原則。各建設業主單位應加強工程變更的規范化管理,并嚴格按本辦法辦理工程變更報批手續。
第四條 工程變更應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先審批后變更,先變更后實施”的原則。
不得利用工程變更的名義,以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將工程肢解,化整為零,規避監管。
第五條 建設業主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在工程施工前,應從立項、設計等前期工作環節嚴格把控,須對初步設計和工程施工圖紙進行內部會審,并嚴格履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程序,細化和完善施工合同有關專用條款,在施工合同和有關的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施工方所應承擔的必要的風險,具體內容以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約定為準。
第六條 各建設業主單位必須加強對工程變更的管理,建立內部的工程變更審批制度,對必須進行工程變更的,各建設業主單位應先對工程變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查,并進行工程量和造價的增減分析,嚴格控制因工程變更導致工程造價的增加。
第二章 工程變更管理
第七條 工程變更實行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對口管理,各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對口管理。
第八條 工程變更的審批權限具體劃分如下:
(一)一類變更。即對工程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重要構筑物的設計方案、主要設備及施工工法等進行變更,或者一次變更凈增減投資額超過單項中標合同價10%(含10%)或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變更。由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廣州南沙開發區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技術經濟審查(明珠灣區和產業園區管理單位或機構統籌片區建設管理組織實施的建設項目,由其自行組織審查,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審核(附件3),再報分管建設業主單位的南沙開發區(區)領導審批同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附件4)后簽訂補充合同。
(二)二類變更。即在不改變整體工程技術標準的條件下進行局部變更,或者一次變更凈增減投資額在單項中標合同價10%以下且在30萬元(含30萬元)至100萬元之間的變更。由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審批同意(附件3),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附件4)后簽訂補充合同。
(三)三類變更。即不影響主體結構及總體布置,一次變更凈增減投資額在單項中標合同價10%以下且在30萬元以下的變更。由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附件4)后簽訂補充合同。
(四)重大變更(是指對設計內容進行的大幅度修改,如建設項目的性質、面積、高度改變;結構體系、布置及涉及到結構安全的結構構件改變;總平面布置、建筑平面布置、外觀效果的重大改變;涉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變更)由建設業主單位的分管區領導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并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報管委會或區政府審議。
(五)原則上各合同總額及經審批的工程變更金額合計不得超概算,因工程變更導致超概算的,建設業主單位在完成工程變更審批后,須先完成概算調整,再簽訂補充合同。
(六)本辦法實施之日前遺留的工程變更,按照本辦法完善變更程序,需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的,則采用原申報工程變更時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最新發布的《廣州市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及有關計價辦法的通知》中的價格。
第九條 下放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籌投資建設項目,其工程變更的審批權限具體劃分如下:
(一)下放項目的職能部門或單位作為對口管理單位履行主管單位職責。
(二)一類變更。由鎮(街)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廣州南沙開發區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技術經濟審查,報下放項目的職能部門或單位審核(附件3),再報分管該職能部門或單位的南沙開發區(區)領導審批同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附件4)后簽訂補充合同。
(三)二類變更。由鎮(街)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報下放項目的職能部門或單位審批同意(附件3),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附件4)后簽訂補充合同。
(四)三類變更。由鎮(街)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附件4)后簽訂補充合同。
(五)重大變更由下放項目的職能部門或單位的分管區領導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并由該職能部門或單位報管委會或區政府審議。
第十條 工程變更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具體程序如下:
(一)確立變更依據
1.參建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經建設業主單位審核后,出具書面意見作為變更依據。
2.因行政指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審查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問題或處理群眾投訴(意見)提出變更指令的,由建設業主單位出具書面意見作為變更依據。
3.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委托建設業主單位實施的建設項目,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的工程變更由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報分管本單位的開發區(區)領導審批同意,以審批意見作為變更依據。
(二)設計單位根據變更依據編制設計更改通知或設計變更圖紙等。所有工程變更均以書面文件為準,工程變更應寫明變更原因,標明原設計圖紙編號,文字敘述清楚、明確,所附圖紙工整、規范,尺寸標注清晰、齊全,既能正確指導施工又便于準確核定工程量。一份設計更改通知或設計變更圖紙原則上對應一項變更事由。
(三)編制《工程變更申請報告》。由承包單位編制《工程變更申請報告》(附件5),主要包括工程變更申請表、工程變更編制說明、預算匯總表、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同時附上:依法應招標項目的招投標文件(含招標圖紙、答疑、補遺書)、中標通知書、合同、變更依據及設計變更文件。
(四)工程變更審查。《工程變更申請報告》經監理、建設管理單位(如有)審核后,由建設業主單位組織后續審批。對于一類變更,需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廣州南沙開發區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技術經濟審查,工程變更的技術經濟審查要求如下:
1.一類變更技術經濟審查的組織。由建設業主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經濟審查材料(包括建設業主單位工程變更審批表、《工程變更申請報告》及附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廣州南沙開發區建設科學技術委員辦公室進行技術經濟審查,并視工程變更技術方案情況組織專家論證,形成相關意見后函復建設業主單位。工程變更技術經濟審查費用在廣州南沙開發區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財政支出預算中統籌安排。
2.專家要求:參與工程變更論證的專家組成員由廣州南沙開發區建設科學技術委員辦公室負責選取,數量應為5人或5人以上的單數,原則上應具備與變更工程相對應的專業技術高級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
3.論證內容和分工:專家組著重對相關單位書面提出的變更方案是否可行,費用是否合理進行分析、論證,并作出結論。專家組意見由專家組組長負責記錄和整理,并由參會的各位專家親筆簽名。組長原則上由專家組成員自行推薦確定。
(五)建設業主單位根據審查、核算的結果,按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主體進行審批。
(六)工程變更經有審批權的主體審批通過后,建設業主單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附件4)后與相關單位簽訂補充合同,約定工程變更的內容、范圍、期限、金額等。
(七)對于涉及工程安全、搶險度汛等搶險工程變更或執行行政指令等需要盡快實施的應急工程變更,經有審批權的主體確認后,可以先行實施,并于10個工作日內按照工程變更審批權限辦理工程變更手續。
(八)除本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外,對涉及本辦法第八條的(或第九條)工程變更,必須完成該條所規定的程序后才作增減金額處理,未按照程序辦理的,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作工程變更增減金額。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須按經審批的初步設計進行限額設計。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各合同總額與經審批的工程變更金額合計超概算總額的,經廣州南沙開發區建設科學技術委員辦公室審查后,按以下程序調整概算:
(一)概算調整不超過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的,由概算審批部門批復調整概算,并抄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
(二)建設業主單位自行組織初步設計審查的非大、中型建設工程,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履行概算審批部門職責,其概算調整按照本條執行。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相關費用與批復概算相應費用不一致的,應當首先在批復的概算總額內進行調劑,經調劑仍無法滿足需要的,執行概算調整程序。
第十二條 工程變更的計價應遵循合理、合法、節約成本的原則。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對工程變更項目進行計價,合同無相關約定,或合同組成文件的條款相關約定不完善、有分歧的,則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合同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采用該項目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合同清單)中的單價。
(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合同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則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合同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則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確定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其中,企業管理費和利潤等取費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合同清單)計算,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按以下情況確定: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合同清單)中已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的,則采用已有的價格。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合同清單)中沒有相同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的,則采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申報工程變更時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最新發布的《廣州市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及有關計價辦法的通知》)下浮計算,下浮率采用承包人報價浮動率(非招標工程若無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下浮率,下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由合同雙方通過市場調查取得市場價格并結合承包人報價浮動率下浮確定。
(四)變更工程項目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采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合同清單)中的價格且合同條款涉及價格調整的,計價時相應調整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
(五)工程變更中涉及的主要材料應注明產地、品牌、規格和價格,并由監理單位、建設管理單位(如有)復核,經建設業主單位審批后確認。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涉及的建設管理、設計、監理、咨詢等按項目投資作為計費基數計算合同價的服務類合同,需調整合同金額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按概(預、結)算審定金額作為計費基數調整合同費用的,不納入工程變更范疇,由合同雙方按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合同相關約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合同。
(二)上述第(一)款規定情形外相應服務費的增加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簽訂補充合同。
1.達到一類變更界限的,由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審核(附件3),再報分管建設業主單位的南沙開發區(區)領導審批。
2.達到二類變更界限的,由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審批(附件3)。
3.達到三類變更界限的,由建設業主單位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批(附件2)。
4. 重大變更由建設業主單位的分管區領導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并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報管委會或區政府審議。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涉及的勘察、檢測等按實際發生工作量計算合同價的服務類合同,需調整合同金額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不超合同金額情況下,對合同工作量和內容的調整不納入變更范疇,由合同雙方按合同約定進行結算;合同相關約定不完善、有分歧的,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簽訂補充合同。
(二)費用超合同金額的,按實際發生工作量和內容辦理變更,變更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簽訂補充合同。
1.達到一類變更界限的,由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審核(附件3),再報分管建設業主單位的南沙開發區(區)領導審批。
2.達到二類變更界限的,由建設業主單位先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查(附件2),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審批(附件3)。
3.達到三類變更界限的,由建設業主單位按內部審批程序組織審批(附件2)。
4.重大變更由建設業主單位的分管區領導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并由建設業主的主管單位報管委會或區政府審議。
第十五條 變更減少費用已在原合同中扣減的,在財政結算評審前補充合同累計支付比例不超過變更工程增加金額的70%;變更減少費用未在原合同中扣減的,在財政結算評審前補充合同累計支付比例不超過變更工程凈增加金額的70%。
第十六條 建設業主單位對工程變更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并建立相應的檔案。工程變更批準后,根據批準變更工程的內容、范圍、期限等,由建設業主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全面落實變更工程的實施。
第十七條 建設業主單位應于工程變更審批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附件4),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定期統計、分析,并對初步設計、概算執行及控制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對違規行為實行責任追究。
(一)建設業主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監察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建設業主單位負責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由于建設管理單位過失造成工程變更、弄虛作假或擅自發出變更指令的,由建設業主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由于勘察設計單位過失造成工程變更、弄虛作假或擅自變更設計文件的,由建設業主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由于設計咨詢、施工圖審查單位過失造成工程變更,或設計變更方案存在缺陷經會審發現有較多優化空間的,由建設業主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由于監理單位過失造成工程變更、弄虛作假或擅自簽發變更指令的,由建設業主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由于施工單位過失造成工程變更、弄虛作假或未經同意進行工程變更的,由建設業主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建設業主單位實施的除第九條規定情形外的建設項目,其工程變更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不再報區層面審批及備案。
明珠灣區和產業園區管理單位或機構統籌片區建設管理組織實施的建設項目,其工程變更由相應管理單位或機構參照本辦法健全相應制度規范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廣州南沙保稅港區建設和交通局(廣州市南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3日。《關于印發廣州南沙統籌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南開管辦規〔2018〕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依照新的規定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