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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120190018
  • 文  號: 穗南府辦規〔2019〕7號
  • 實施日期: 2019年08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3月16日
  • 發布機關: 南沙區政府辦公室
  • 文件狀態: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廣州市南沙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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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辦規〔2019〕7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廣州市南沙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南沙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8日

 

廣州市南沙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五大發展理念,進一步推進我區質量強區工作,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水平,增強我區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和《廣州市標準化戰略實施綱要 (2013-2020年)》,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所需資金由區財政統籌安排,納入區市場監管局年度預算。

第三條 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資助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公開、扶持重點、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

(二)采取獎勵、資助等方式。

第四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資助獎勵資金項目預算編制、申報、公示、審批,會同區財政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區財政局負責核定資助獎勵資金年度預算,會同區市場監管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調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勵在我區質量強區工作做出積極貢獻(包括項目、成果、活動)的單位。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經營、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實施南沙區質量強區工作,符合本辦法所列資助和獎勵范圍的,可依據本辦法申請資助獎勵資金。

第二章 基本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報資助獎勵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南沙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或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從事合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企業必須在南沙區依法納稅。

(二)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產品或服務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相應證照。

(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一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沒有因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環保、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和額度

第八條 資金的資助獎勵范圍和額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質量獎獎勵標準。

對獲得南沙區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90萬元。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標準化戰略資助標準。

1.參與標準制修訂資助標準。

主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含廣州市技術規范)制修訂的企業,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25萬、20萬、10萬元的資助。

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含廣州市技術規范)制修訂的企業,每項分別給予不超過15萬、10萬、10萬、5萬元的資助。

標準文本中排序處于前三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范)的單位。

標準文本中排序處于第四至第十位的起草單位為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地方技術規范)的單位。

2.參加標準化組織資助標準。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不超過30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不超過20萬元;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不超過15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不超過10萬元;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不超過5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資助不超過3萬元。

3.標準化試點資助標準。承擔國家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的單位,通過標準化主管部門驗收后,一次性資助不超過30萬元;承擔省、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的單位,通過標準化主管部門驗收后,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萬。

4.標準化良好行為資助標準。通過“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級確認的企業一次性資助不超過8萬元。

5.標準化創新貢獻獎資助標準。榮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5萬元、10萬元、5萬元。

6.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資助標準。獲得“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證書”,每項資助2000元。

(三)品牌資助標準。首次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個商標100萬元資助。首次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每項產品30萬元資助。首次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個商標30萬元資助。首次獲得“廣州市著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個商標10萬元資助。

對通過“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復評的每個商標資助10萬元,對通過“廣東省名牌”復評的每項產品資助10萬元。

(四)計量保障資助標準。對通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AAA、AA、A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5萬和1萬元資助。

(五)經區政府批準給予的其他資助、獎勵。

第四章 申報與確認實施

第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發布申報通知,明確資金申報相關事宜。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向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廣州市南沙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申請表;

2.受理、審查部門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

(二)根據申報項目還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1.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標準發布正式文本;反映標準真實性、有效性及申報單位信息的查新報告;

2.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項目申報: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批準成立文件;

3.開展標準化示范(試點)建設項目申報:示范(試點)建設批準立項、建設方案及驗收材料。

4.通過“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AAAA級確認項目申報: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證書;

5.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申報: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證書;

6.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項目申報: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

7.獲得“中國馳名商標”項目申報: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認定材料;

8.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項目申報:廣東省名牌產品證書;

9.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項目申報:獲得廣東省著名商標的認定材料;

10.獲得“廣州市著名商標”項目申報:獲得廣州市著名商標的認定材料;

11.獲得政府質量獎的項目申報:政府質量獎證書;

12.獲得“測量管理體系認證”項目申報:測量管理體系證書。

第十一條 符合資助獎勵條件的單位原則上應當在項目完成2年內提出資助獎勵申請,逾期提出的,原則上視為放棄申請。

其中標準制修訂項目的申請時限以標準發布之日起算。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申請項目已獲得區政府其他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獎勵;

(二)申報單位未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同一標準制修訂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符合資助申報條件的同一標準制修訂項目若存在兩個以上制修訂主體的,由各主體自行協商確定申報主體。

第十四條 資助獎勵資金采取定期集中辦理形式,具體程序如下:每年集中申報一次,逾期不予受理。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發布申報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牽頭會區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區分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沙區稅務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等單位完成申報資格審查(根據申報單位實際情況,可適當增加聯合審查部門),并將申請單位在南沙區市場監管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中的信用記錄作為資格審查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資助獎勵項目、資助獎勵金額對外公示,公示期為15天。在公示期間,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企業或群眾異議的,將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資助獎勵資金采取一次性下發的方式,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將符合年度資助獎勵的名單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同意后由區財政局按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撥付手續。

第五章 獲資助獎勵單位義務

第十七條 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資助獎勵企事業單位在實施質量管理過程中投入的經費。受到資助獎勵的企業,應繼續加強質量管理工作力度,健全企業計量、標準和質量管理,積極參與區質量強區活動,不斷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并按要求配合區市場監管局開展資助獎勵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報送相關績效自評材料。

第六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區財政局、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資金監督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條 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嚴格按政策使用。

(一)對弄虛作假、冒領或截留挪用資金的,一經查實,追回已撥付資金,項目單位在今后五年內不得申報各類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資金使用管理中,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標準”,是指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的標準。

“行業標準”是指由行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發布并經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標準。

“團體標準”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制定團體標準,供社會自愿采用。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范、引導和監督。

“地方標準”是指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廣東省范圍內統一的,經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并經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

廣東省著名商標是指由廣東商標協會認定并頒發廣東省著名商標證書及牌匾的商標。

廣州市著名商標是指由廣州市工商局認定并頒發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及牌匾的商標。

廣東省名牌產品是指在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廣東卓越質量品牌研究院、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定并以其名義頒發省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的產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量管理體系認證是指獲得中啟計量體系認證中心審核并頒發的測量管理體系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管局反映。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質量強區資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南府辦函〔2017〕134號)同時廢止。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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