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民規字〔2023〕1號
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關于印發《越秀區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實施辦法》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各相關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17屆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完成的《越秀區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
2023年9月11日
越秀區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基層廉潔建設,保護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及其所屬的經濟實體。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轉制社區集體資產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轉制社區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的轉制社區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場、水面、灘涂等土地經營權以及經濟發展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宅基地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屬于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興建和各種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購置的交通運輸工具、機械、機電設備、農田水利設施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有價證券、債權;
(五)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按照協議及實際出資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
(六)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接受國家無償劃撥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資助、捐贈的資產;
(七)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八)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經營權;
(九)依法屬于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不得交易。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轉制社區集體資產開展清理和建立臺賬,并進行年度盤點。
第五條 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得侵犯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區民政局(區轉制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區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本辦法。各成員單位結合自身職能對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街道辦事處負責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將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情況錄入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監管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使用情況;
(二)指導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交易申請;
(三)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合同的簽訂、變更;
(四)監督、提示合同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五)監督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六)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第八條 區公有物業租賃服務平臺和各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站,作為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二)統一發布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三)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四)按照規定組織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
(五)指導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合同簽訂;
(六)保存管理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動記錄等資料檔案;
(七)對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的合同歸檔備案;
(八)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轉制社區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站由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黨組織、董事會、監事會、紀檢監察聯絡站相關成員組成,實行董事長負責制。
第十條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參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公開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信息,建立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將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臺賬、財務收支情況錄入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轉制社區集體資產應當進入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分級交易標準為: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在區公有物業租賃服務平臺上組織實施交易:1.單宗交易標的總額30萬元(含)以上;2.單宗交易面積1000平方米(含)以上;3.單宗交易首年年租金30萬元(含)以上。
(二)其他資產原則上由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在其已設立的資產交易站組織實施交易。如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所屬街道辦事處或區管理部門認為有需要,可申請提交區公有物業租賃服務平臺進行交易。
嚴禁將集體資產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等重大資產交易應當通過區公有物業租賃服務平臺或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二條 轉制社區集體資產應當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
(一)發展幼兒園、養老院、社區保潔服務等公益事業項目;
(二)地鐵等政府投資并與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三)經連續兩次采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
(四)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的,由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并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價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并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競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條 轉制社區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前,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街道辦事處申報交易意向。街道辦事處應當針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十五條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后編制交易方案,并將交易方案根據不同層級,按照民主決策制度進行表決。其中涉及建設用地、集體物業等資產出售、出讓或轉讓等集體資產產權變更的重大事項的交易方案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詳細信息;
?。ǘ┙灰追绞郊案偼度速Y格條件;
?。ㄈ┙灰椎變r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合同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六)違約責任。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提出交易底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六條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資料,超過180日未提交的,必須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ㄒ唬┙浢裰鞅頉Q通過的交易方案、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全部股東名單、參加表決股東名單及簽名表、表決票數等表決情況;
?。ǘ┙灰滓庀虻怯浨闆r、交易申請、信息發布申請;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如申請方為公司的,須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ㄋ模说奈餀鄬俚淖C明材料;
(五)合同樣本。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收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按照分級交易標準確定交易服務機構,并將資料轉交該機構。
第十七條 資料齊全的,交易服務機構應當自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在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的相關平臺網站和交易服務機構公告欄發布交易公告。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同時在信息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椖炕厩闆r;
?。ǘ┙灰椎變r;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ㄆ撸┞撓等撕吐撓捣绞剑?/span>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十八條 交易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交易底價的數額確定:數額較?。ê贤瑯说目傤~200萬元以內)的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數額較大(合同標的總額為200萬元以上至1億元以內)的不得少于20天;數額巨大(合同標的總額1億元以上)的不得少于60天。
公告期間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于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撤銷、變更公告。
第十九條 競投意向人應當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務機構提交資料報名,交納交易保證金,并保證報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并告知確認結果。
第二十條 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交易規則組織交易。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和競得人現場書面確認交易結果,并將交易結果在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交易服務機構公告欄予以公示,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在信息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灰醉椖棵Q及概況;
(二)競得人;
(三)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一條 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和競得人應當到交易服務機構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因競得人原因,未與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交易保證金按交易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簽訂合同后,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并按規定將相關情況及時錄入廣州市農村(社區)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
第二十三條 無競投人、競投無效或者交易失敗的,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變更交易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自主決策重新申報交易意向。
第五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的獎懲依據。
第二十五條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結合資產交易、合同履約情況,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對于信用評價差的競投人,通知交易服務機構限制其參與競投。
第二十六條 轉制社區集體資產進行交易時,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董事會、監事會、紀檢監察聯絡站應當派員到場見證監督。
監事會、紀檢監察聯絡站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七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街道辦事處核實同意后,交易服務機構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二十八條 競投人應當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務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一份保證金只能參加一宗交易的競投。
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在該項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
競投人成功競得的,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或者按公告約定轉為合同履約金。
第二十九條 區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或者監察部門接到涉及交易違規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有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者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進入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服務機構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區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交易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損害他人、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區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負責解釋。本實施辦法施行前,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按照原《廣州市越秀區轉制社區集體資產交易實施辦法》(越民〔2017〕67號)規定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 2023年9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