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府辦規〔2021〕5號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增城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EPC)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推進政府投資工程總承包(EPC)項目建設,促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區政府投資EPC項目工程建設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建市〔2020〕119號)、《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7〕5號)、《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增府〔2020〕1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設計—采購—施工工程總承包(EPC)模式(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的,適用本辦法。水務、交通等行業主管部門有相關管理辦法的,在滿足行業管理規定后,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原則上總投資估算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總投資估算未達上述金額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分管該部門的區政府領導審定同意,方可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對個性化要求較高、情況較復雜、建設需求和標準存在較多變數的項目(如以地下工程為主的建設工程、紀念性建筑、應急項目等)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建設單位應按《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政府投資條例〉的實施意見》(增府〔2020〕10號)規定的程序申報是否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發包,并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發包方式,在項目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
第七條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下列情形除外:
(一)按照有關規定無須進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可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
(二)項目需求明確,達到招標需要的設計深度,在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相應明確,或有能夠確定投標人資質等級的規劃或其他審批文件,建設單位可進行有效造價控制,保證項目投資效益,并承擔因項目相關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法律風險的,可開展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做好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咨詢單位對工程項目建設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業等建設標準明確擬實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需求,對沒有相應建設標準的,應組織行業專家研討等方式明確建設需求。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發包階段所具備的條件制訂招標需求(含設計任務書)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建設規模和標準:房建工程包括建筑面積、層高、外立面建筑形態、外水外電及排水情況、地下室車位、使用要求、裝修標準等,如使用的各種主要材料、裝飾面材的材質種類、規格和品牌檔次,外立面裝飾材料、安裝工程包括設備的主要參數、指標和品牌檔次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等級、橋梁等級、污水處理能力等,包括道路斷面形式、管線情況、路面結構層、面層的構造方式、材質和厚度、綠化標準、人行道磚及路側石類型和標準等;交通、水務及其他工程的建設標準和規范要求等。
(二)工作內容:包括前期、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等分工與責任;
(三)技術路線:包括技術標準、工藝路線、工業化建造方式和BIM技術等。
(四)屬于投標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者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可以引用不少于3個同等檔次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供投標人報價時選擇,引用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名稱前應當加上“參照或相當于”的字樣,引用的貨物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當具有可選擇性。
第九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前期需進行咨詢、勘察、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咨詢、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工程總承包應實行限額設計和施工,招標控制價即為項目的合同最高限額,不得隨意突破。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一)在完成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手續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投資額對應的勘察費、工程設計費、建安工程費、預備費、場地準備和臨時設施費、BIM技術應用費等屬于招標范圍內的費用作為招標控制價。
在該階段發包的,適宜采取下浮率報價和批復的總概算作為上限價結算方式,投標單位根據項目情況采用下浮率的形式進行報價。中標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經建設單位確認及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后,編報項目總概算。合同結算價須按照批復概算和投標下浮率執行。
(二)在完成方案設計的專家論證和職能部門審查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投資額對應的工程設計費(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建安工程費、預備費、場地準備和臨時設施費、BIM技術應用費等屬于招標范圍內的費用作為招標控制價。
在該階段發包的,適宜采取固定單價合同,建設單位在明確方案設計、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后,負責編制招標估算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總承包單位按招標估算工程量清單填報競價。總承包合同明確約定投標競價作為最終結算依據,工程量按實結算,批復概算作為結算價上限。
(三)在完成初步設計審查及概算評審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以經評審的概算投資額對應的工程設計費(施工圖設計)、建安工程費、預備費、場地準備和臨時設施費等屬于招標范圍內的費用作為招標控制價。
在該階段發包的,適宜采取固定總價合同,建設單位在明確初步設計方案、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招標控制價后,由總承包單位自行編制估算工程量清單進行競價。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如材料、人工費用調價原則和方式),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招標文件和總承包合同中須明確總概算不得超過批復的投資估算,決(結)算價不得超過批復的總概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情況,參考區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示范文本編制《工程造價控制方案》,并與招標文件同時發布。
建設單位應參照《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工程總承包合同,并將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調價基準期對應價格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擬分包的內容。
采取聯合體形式參與總承包項目投標的,應提交聯合體協議書,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體現利益共享及風險共擔等內容。以設計單位為主辦方的聯合體中標項目,建設單位應在中標通知書中同時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和施工項目經理的相關信息。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取得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擔任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同時具有相應工程業績。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評審因素應包括設計方案(如有)、投標報價、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含資信部分)等內容。招標文件應按照國家范本進行編制,有關評審標準應遵循招標投標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原則。
第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義務。具有全過程項目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設計單位、代建單位等項目管理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不具有全過程項目管理能力的應委托代建或項目管理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根據建設單位情況分別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設計咨詢單位等第三方服務機構以滿足項目管理能力要求。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服務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需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服務等工作過程或過程節點實施監督管理的,應委任工程師負責管理工作,并將其監督管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合同條件中寫明。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強制監理項目的,工程師由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擔任。
第十九條 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后或完成方案設計審查階段后實施工程總承包的項目,概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不另外計取編制費用。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概算總價不得超過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建設單位應督促工程總承包單位及時編制工程概算送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評審,切實發揮初步設計概算的投資控制作用。
編制工程概算時,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設備不能定價或明顯高于市場價時,應由項目業主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工作,并根據專家意見予以明確是否采用特殊工藝、特殊材料、特殊設備。項目業主(含代建或項目管理單位)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造價部門、監理、咨詢、造價控制、設計、行業專家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成立材料(設備)核價專家小組研究確定。
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概算后,由建設單位審核或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審核,審核完成后送行業主管部門評審。經評審后的概算作為建設單位申請工程進度款的依據。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可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如工程總承包單位無預算編制資質,應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不另外計取編制費用,預算編制費不在概算中開項。工程總承包單位編制預算后,建設單位可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施工圖預算可作為建設單位審核工程進度款的依據和工程結算的基礎性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工程概算經財政評審前,項目前期費用(如勘察、設計費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達到施工條件時,可支付工程預付款,原則上撥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額(工程建安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部分)的15%,建設單位可在合同中約定按項目推進節點分次支付;工程概算未經財政評審前,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上述的資金支付方式須在招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建設標準。工程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序報批。變更后的工程總造價應控制在經評審的概算范圍內。若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超出概算,由建設單位遵循“先審批、后變更”原則,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調整概算手續。
任何工程變更不得降低初步設計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總承包單位須建立完備的總承包項目管理體系,加強設計、采購、施工之間的專業協作,減少不必要的工程變更。
第二十三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于不可預見原因或工程變更引起合同價款增加的,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工程變更手續。
工程變更應通過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的技術審核,經審核認為確需變更的,由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報建設單位同意后,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發出書面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及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總承包合同應明確因法律變化、市場價格波動、工期延誤、設計變更等原因引起合同價款調整的處理方式,并約定應當根據市場價格調整的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設備、人工價格及其他雙方認為的費用內容。調價基準時期按以下情形確定:
(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后或完成方案設計審查階段后實施工程總承包的項目,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調整合同價款。調價基準時期為概算評審結果采用的材料信息月份價時期。
(二)在初步設計文件和概算獲得批準后實施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項目,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的規定和合同約定的事項調整合同價款。調價基準時期為投標文件截止前28天對應的信息價時期。
(三)在項目結算階段,采用經審核預算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包干(合同約定調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間人工價格、材料價格、機械使用費變動超出約定范圍)作為結算參考價格。結算書中若有經審核預算中沒有的單價或開項則按有關計價依據開項組價并結合投標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經施工圖審查確認的施工圖及合同約定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工程變更按實結算。措施費、其它項目清單費以經審核預算的費率按實結算,有單價的措施費、其它項目清單費項目以經審核預算的綜合單價包干并結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實結算。工程總承包項目結算時須按投標下浮率下浮后方予結算。
第二十五條 結算時,屬于工程總承包招標范圍內的費用均不應超過經評審概算中對應費用下浮后的造價。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文件的編制及其評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對于未達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可通過詢價或其他方式選取相應專業的咨詢單位或全過程咨詢單位。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能向建設單位提出詳細、先進、可行的總承包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備采購方案、施工計劃方案,建立起以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多專業協作的組織結構,在投標文件中須明確實際參與總承包項目且具有相適應專業能力的項目總責任人、設計責任人、采購責任人、施工責任人及其他主要專業負責人,形成項目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施工項目經理以及技術、質量、安全、進度、費用、設備和材料等現場管理崗位,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勘察、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同時要落實工程總承包單位企業領導帶班檢查制度,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施工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職。
第二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勘察、專業工程的設計或者專業工程的施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并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但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三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
采用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聯合體分工協議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既不按照其資質實施設計或者施工業務,也不對工程實施組織管理,且向聯合體其他成員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
第三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經理信息。
第三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四條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驗收規定和約定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約定期限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工程總承包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建立工程電子文件和電子檔案。
第三十六條 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工程總承包活動中各參建單位行為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參建單位及項目管理人員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息以及相關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十九條 各參建單位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自覺遵守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按照相應規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對一年內兩次出現違法違規情況的,相關參建單位不得再承包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建設,中介機構不得再參與我區政府投資項目中介服務。
造成政府投資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之處,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及增城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在本辦法實施前已進入招標階段并已發布招標公告但未開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