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城管規字〔2020〕3號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關于規范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南沙區城市管理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
《廣州市關于規范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的實施意見》經審查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5月21日
廣州市關于規范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的實施意見
為持續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全面規范和整治瓶裝液化氣供應市場的精神和要求,提升我市瓶裝液化氣供應市場秩序和安全供氣水平,確保市場穩定供應,遏制無證經營黑點生存空間,市政府決定繼續開展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工作,以彌補我市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的不足,保障市場供應。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現就我市規范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提出如下意見:
一、燃氣便民服務部的設置要求
(一)燃氣便民服務部必須由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直接設置,其安全、質量、服務等由設置該服務部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負責。
(二)在有條件設置瓶裝液化氣供應站的區域范圍內不得設置燃氣便民服務部。燃氣便民服務部選址應符合以下要求:
1.與周邊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標識或規劃建設的瓶裝液化氣Ⅲ級供應站的距離不小于1公里;
2.與周邊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標識或規劃建設的瓶裝液化氣Ⅱ級供應站的距離不小于1.5公里;
3.與周邊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標識或規劃建設的瓶裝液化氣Ⅰ級供應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和灌裝站的距離不小于2公里;
4.與已設置或規劃設置的其他燃氣便民服務部的距離不小于500米。
(三)燃氣便民服務部不得設置在民用建筑內,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1.瓶庫應設在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或鋼結構建筑物內,應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墻體為不燃燒實體墻,地面面層為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
2.瓶庫應通風良好,建筑面積不得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8米,并設有直通室外的門;
3.瓶庫與其他房間相鄰的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
4.瓶庫的上層和相鄰房間及上層應是非明火、散發火花地點,且無人居住;
5.瓶庫不得使用開關時會產生火花的門。
(四)燃氣便民服務部應設置醒目的禁火、禁煙標志,懸掛全市統一規格的安全標牌和藍底白字的與《營業執照》相一致的“×××燃氣便民服務部”招牌,招牌左上角應注明供氣企業名稱。并配置以下安全設施:
1.應配置不少于2具8kg干粉滅火器;
2.照明燈具和開關等電器設備應采用防爆型,開關宜安裝在瓶庫外;
3.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警報信號燈應安裝在門口外明顯位置;
4.應在瓶庫位置安裝防爆型高清視頻監控裝置,并通過寬帶網絡接入所屬企業集中監控和錄像存儲,存儲時間不少于2個月。同時,提供與燃氣管理部門監管系統的接口,便于燃氣管理部門進行監控。
二、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營運管理要求
(一)燃氣便民服務部應當將營業執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燃氣便民服務部備案證明以及所屬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
(二)燃氣便民服務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質證書且經培訓合格的1名專職安全負責人和不少于2名送氣人員。其中安全負責人應當由所屬企業直接任命。1名安全負責人不能兼任超過3個以上的便民服務部。
(三)燃氣便民服務部一次性存放實瓶總容積不得超過0.5m3(相當于15kg鋼瓶實瓶數不得超過15瓶),每天22︰00時至次日凌晨6︰00時,便民服務部內不得存放實瓶。
(四)燃氣便民服務部內所有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應穿戴防靜電服裝和鞋,在作業過程中嚴禁砸、滾、碰、摔鋼瓶和從事其他危及燃氣安全的行為。
(五)燃氣便民服務部所配滅火器、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防爆電器、稱量衡器應按規定檢測或更新。
三、燃氣便民服務部的備案制
設置燃氣便民服務部不受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供氣區域限制,要以民生供應和市場需要并重、政府引導為輔的原則,因地制宜、合理、合法設置,依照《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制度。
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在設置燃氣便民服務部后,應當在15日內將燃氣便民服務部的名稱、地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信息報送服務部所在地的區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由區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將其載入燃氣便民服務部站點名錄進行統一管理,并加強監管。
各區燃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監督管理,對已投入使用的燃氣便民服務部,每年組織1次全面檢查,對不符合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或營運管理要求,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整改的,取消備案。
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管理模式如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四、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監督管理責任
市、區各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一)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和取締非法設置、未及時備案的燃氣便民服務部,并對不符合設置和營運管理要求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燃氣便民服務部,按《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予以處罰;
(二)各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燃氣便民服務部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將燃氣便民服務部納入社區管理網格進行日常巡查管理,并對轄區內所有便民服務部每月至少組織進行1次安全檢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燃氣便民服務部的設置要求開展燃氣便民服務部的設置工作,并及時將相關燃氣便民服務部設置信息報送所在地區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各瓶裝液化氣經營企業是所設燃氣便民服務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營運管理要求制定燃氣便民服務部安全管理制度,對所設置的燃氣便民服務部實行嚴格管理,確保其守法經營、規范經營和安全經營。
(三)各區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已經備案的燃氣便民服務部的名錄抄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本級消防救援部門和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
(四)各區燃氣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燃氣便民服務部的監督管理,確保規范、有序、安全經營。
六、附則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