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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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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00035
  • 文  號: 穗財規字〔2020〕4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01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8月31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財政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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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財規字〔2020〕4號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融資擔保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各區財政局、科技管理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等規定,我們制定了《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執行,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們反映。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1月21日


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管理,進一步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科技項目產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廣州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資金是指由政府出資設立,專項用于擔保機構為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支持的資金。擔保資金規模根據擔保業務發展需要確定。

  第三條 擔保資金委托擔保機構實行封閉式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利息計入擔保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是擔保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部門,擔保資金委托擔保機構運作。三方具體職責如下:

  (一)市財政局

  1.負責擔保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

  2.對擔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考核。

  (二)市科技局

  1.負責受理貸款擔保項目的申請。

  2.負責審核企業提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材料和科技創新基本情況,對項目是否符合廣州市科技發展方向提出意見。

  3.負責審核擔保費差額補貼、貸后管理和追償補貼。

  4.負責組織落實科技貸款擔保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5.協助市財政局對擔保資金運作進行監督管理。

  (三)擔保機構

  1.負責擔保資金核算管理和保值增值,保證擔保資金安全、完整。

  2.提出擔保業務計劃和實施方案,獨立開展盡職調查,辦理貸款擔保項目手續。

  3.對被擔保企業和反擔保措施進行保后跟蹤工作。

  4.負責辦理擔保資金代償、債務追索以及擔保貸款損失核銷具體事項。

  5.辦理擔保資金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有及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合作金融機構等可按本辦法規定與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成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的放貸銀行。

第三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擔保資金主要用于扶持廣州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擔保資金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簡稱申請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登記注冊,注冊地為廣州地區的企業法人,國家規定的特殊經營業務須持有相關的許可證或通過審批;

  (二)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

  (三)在放貸銀行開立銀行賬戶;

  (四)具有必要的反擔保能力;

  (五)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非上市公司,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近5年內獲國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金)扶持的企業;

  3.獲得省、市“創新型試點企業”或“創新型企業”、“科技小巨人”認定資格的企業;

  4.近5年內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立項的企業;

  5.近5年內,擁有1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發明專利授權或3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或3項(含)以上軟件著作權的企業;

  6.企業當年或上一年度用于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營業收入或銷售額的3%以上;

  7.其他經科技業務主管部門認定為科技類型的企業。

第四章 貸款擔保辦理程序

  第七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企業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填寫《廣州市科技中小型企業貸款擔保申請書》,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申請企業須提供確實、合法和有效的反擔保措施,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等。

  (二)市科技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對企業申報資料和申請資格進行審核,并加具意見送擔保機構。

  (三)擔保機構收到經市科技局審核的企業資料后,同時將企業資料反饋到放貸銀行。擔保機構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企業的資信評估與擔保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項目向放貸銀行出具《擔保意向書》。

  擔保機構按照行業風險控制措施自主選擇申請企業。擔保機構可根據擔保貸款的金額、風險程度及申請企業實際情況等,確定并落實其中一種或多種反擔保措施。

  (四)放貸銀行收到《擔保意向書》后,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企業的貸款審核。

  (五)擔保機構分別與獲準貸款的申請企業及放貸銀行簽訂相關合同,辦理質押、抵押登記等有關手續。

  (六)擔保機構依據與放貸銀行、申請企業簽訂的相關合同約定,履行擔保責任和行使擔保人的權利。

第五章 擔保費及手續費補貼

  第八條 擔保資金專項用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實有擔保資金的5倍。對單個申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一般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第九條 擔保機構按照擔保項目貸款資金年費率1.2%(月費率1‰)的標準,向被擔保企業收取擔保費。

  第十條 對擔保機構向被擔保企業收取的擔保費與按照市場擔保費率計算的擔保費之間的差額,由市財政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與擔保費的差額,向擔保機構進行補貼。

  第十一條 被擔保企業按期還款的,按照還款金額給予擔保機構1%、放貸銀行0.5%的貸后管理手續費;被擔保企業逾期還款的,按照追回貸款金額給予擔保機構1%、放貸銀行0.5%的追償手續費。

  第十二條 擔保費差額補貼、貸后管理手續費及追償手續費,經放貸銀行和擔保機構共同核實后,由擔保機構負責匯總,每半年一次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在擔保資金中支付,每半年結算一次。

第六章 代償和損失分擔

  第十三條 擔保機構發現被擔保企業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造成資金流失(損失),或發現被擔保企業有惡意逃避償還貸款行為的,應及時協同放貸銀行采取預防風險的措施。

  第十四條 放貸銀行對已到還款期限或經宣布提前到期而未依時歸還的科技貸款擔保項目,在逾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被擔保企業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抄送擔保機構。

  第十五條 擔保機構應當與放貸銀行約定企業貸款出現逾期時,擔保機構承擔擔保責任的條件。

  約定的條件中,應當包括放貸銀行在限期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依法追討但被擔保企業仍無力歸還,放貸銀行確認為不良貸款的,可要求擔保機構承擔擔保責任的內容。

  經依法追討,逾期貸款在限期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仍無力歸還的,放貸銀行可依合同約定出具《代償通知書》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擔保機構申請代償。

  第十六條 擔保機構收到放貸銀行的《代償通知書》后,對符合代償條件的項目,在十個工作日內,按政府擔保資金代償30%,擔保機構自有資金代償60%的比例,向放貸銀行代為清償債務本金。擔保機構履行代償后,應向書面告知市財政局、市科技局。

  擔保機構可與放貸銀行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免除擔保責任的具體情形或條件。

  第十七條 擔保機構代償后應會同放貸銀行積極履行代位追償權,向被擔保企業追償。追回(或部分追回)款項,按照3:6:1比例分配給政府擔保資金專戶、擔保機構和放貸銀行。

  第十八條 已由政府擔保資金和擔保機構代償的科技貸款擔保項目,被擔保企業的債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貸款擔保發生損失:

  (一)被擔保企業及為其提供擔保的其他方因破產且其破產財產處置收入分配后,仍無法收回的;

  (二)經申請強制執行法律程序后仍無法收回,被法院裁定終止執行的。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貸款擔保損失,由政府、擔保機構和放貸銀行,按照 3:6:1的比例分擔貸款本金損失。其中政府分擔部分,按程序在擔保資金中支付,支付金額以擔保資金余額為上限,對已分擔損失的擔保項目應賬銷案存。擔保機構和放貸銀行的損失核銷按照其內部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放貸銀行與擔保機構應積極履行貸后管理的義務和責任。放貸銀行與擔保機構在貸后管理中有過失的,擔保資金對該筆貸款損失不予分擔。

  貸后管理的過失包括放貸銀行或擔保機構未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貸后檢查、知道或應該知道貸款出現風險而未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未采取有效資產保全措施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擔保機構應自覺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市財政部門可委托中介機構對擔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跟蹤監管。

  第二十二條 被擔保企業提供虛假、偽造材料獲得擔保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請本市各項財政性扶持資金的資格,并依照擔保協議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擔保機構如弄虛作假為申請企業提供擔保騙取貸款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究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參與擔保資金擔保運作的工作人員,如有營私舞弊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止。原《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科技創新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教〔2015〕291號)即行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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