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財規字〔2020〕1號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商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給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補助的通知(試行)
各區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各區稅務局、各派出機構,各有關企業:
為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成為我市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以下簡稱退稅商店),提高我市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效果,結合我市實際,現就給予退稅商店補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對象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或企業分支機構),已在我市所屬區稅務局辦理申請并經省稅務局備案公布成為退稅商店的,給予一次性補助。
對雖曾在省稅務局備案,但在本通知發布時已退出省稅務局備案公布名單的退稅商店,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我市退稅商店的補助標準為每戶5000元人民幣,資金用于補助退稅商店為開展離境退稅業務而購置計算機、打印機、護照驗證機等設備產生的費用和在店堂內外宣傳離境退稅政策,張貼、懸掛退稅引導標識費用等。
三、工作程序
(一)申請時間。
1.符合補助條件的退稅商店,應于省稅務局公布其退稅商店名單的次月月末前提出申請。
2.符合補助條件的退稅商店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可在下一批補助申請期限內補辦申請。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補助。
(二)申請材料。
申請補助的退稅商店,須填報《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件)一式五份。
(三)受理機關。
退稅商店應向工商登記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區商務主管部門應即時核對退稅商店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四)審核流程。
1.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應自受理退稅商店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退稅商店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提交到市商務局。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時發現退稅商店需補充材料的,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退稅商店在5個工作日內補充材料。退稅商店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補充材料的,區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補充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退稅商店逾期不補充的,由區商務部門退回申請,不予辦理。
2. 市商務局會同市稅務局、市財政局對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的退稅商店有關材料進行聯合審核。
3. 市商務局根據聯合審核結果向符合條件的退稅商店撥付補助資金。
四、資金管理與監督
退稅商店補助資金按照《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本級部門預算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編〔2017〕155號)規定管理。
申請補助資金的退稅商店應對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于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收回已安排的補助資金,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
五、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商務委員會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給予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補助的通知(試行)》(穗財規字〔2017〕3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商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0年2月2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