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國房字〔2014〕209號
關于公布實施廣州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的通知
各縣級市局、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市國土房管局
2014年2月21日
廣州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規范房地產登記資料的查詢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房地產登記資料的查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登記資料是指房地產登記結果信息和房地產登記原始憑證。
房地產登記結果信息包括房地產的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查解封等其他登記信息。
房地產登記原始憑證是指房地產權利設立、變更、轉移、限制和消滅等事實所依據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四條 市、縣級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級房地產登記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以下稱查詢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的日常工作。
查詢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轄區內設立查詢點。查詢機構的地址、查詢制度、查詢方式、聯系電話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可查詢其房地產登記結果信息。
房地產權利人提交其身份證明和房地產權利憑證原件,可查詢、復制與房地產權利相關的房地產登記原始憑證。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憑其身份證明原件,可查詢房地產的自然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制情況。
房地產所有權人配偶憑其身份證明、戶口本和結婚證等夫妻關系有效證明材料原件,可查詢相關房地產登記結果信息。
繼承人、受贈人、受遺贈人憑其身份證明以及發生繼承、贈與、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原件,可查詢、復制相關房地產登記資料。
仲裁、訴訟案件當事人憑其身份證明以及仲裁機構或者審判機關的立案證明原件,可以查詢、復制與仲裁、訴訟案件直接相關的房地產登記資料。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海關、稅務機關、證券監管機構和行政復議機構等國家機關提供單位介紹信、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可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的案件直接相關的房地產登記資料。
公證機構、仲裁機構提供單位介紹信、當事人已申請公證或仲裁的證明以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原件,可查詢、復制與公證、仲裁事項相關的房地產登記資料。
第八條 涉及國家安全、軍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地產登記資料,須憑有關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的書面同意意見方可查詢。
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房地產登記資料,須憑該資料形成機關出具同意查詢的書面意見,方可查詢。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查詢人查詢房地產登記資料,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詢。
委托他人查詢的,受托人應當出具載明查詢標的及查詢事項的授權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的,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
境外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公證或者認證;委托材料是外文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第十條 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涉及非訴訟、非仲裁法律事務的,提交載明委托事項的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執業證原件,可以查詢、復制與當事人相關的房地產登記資料;涉及訴訟、仲裁法律事務的,還應提交立案證明原件,可以查詢、復制與案件直接相關的房地產登記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查詢房地產登記資料的,應明確查詢目的和房屋坐落,提供身份證明等必備證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寫查詢登記表。
查詢登記表應同時載明房地產所有權人姓名(名稱)、房地產登記案號或房地產權利憑證編號之一用于查詢時核對和匹配。
第十二條 符合查詢請求的,查詢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并當場提供查詢結果。
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結果的,應說明理由,并自受理請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供。
查詢機構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查詢結果的,經查詢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機構不提供查詢:
(一)查詢請求不屬于查詢機構的查詢權限范圍;
(二)查詢的房地產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查詢的房地產登記資料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前形成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提供查詢的。
第十四條 查詢人依法查詢房地產登記結果信息,要求出具書面查詢證明的,查詢機構應當提供。查詢人依法查詢房地產登記原始憑證,要求閱覽或復制相關原始憑證的,查詢機構應當提供。
書面查詢結果應當加蓋查詢機構印章并注明查詢日期。
第十五條 查詢房地產登記原始憑證應當在查詢機構指定的場所內進行。查詢人應當保持房地產登記原始憑證的完好,不得對其進行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折頁、拆頁,不得擅自對其進行復制,也不得損壞電子查詢設備。
第十六條 查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擴大房地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范圍,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房地產登記資料的內容。
違反前款規定,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查詢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查詢的;
(二)擅自擴大查詢結果用途的;
(三)擅自將查詢結果向第三方透露的;
(四)損毀、丟失房地產登記原始憑證的;
(五)其他不當使用行為。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文件對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