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19〕4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消防支隊:
《廣州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19年8月28日
廣州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安裝、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是指以立體化方式存取儲放車輛的機械設備、系統及相關配套設施。
第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建設用地、閑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場地等建設用地場所,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安裝和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緩解區域停車難問題。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做好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和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工作,負責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納入政府和社會資本項目庫。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庫)的國土規劃審批工作,依法免于許可的情形除外。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房屋建筑類工程相關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施工許可核發、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改建道路附屬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配建有關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施工許可核發、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記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住宅小區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場主體作為項目申報人。
政府投資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明確項目申報人。
第六條 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安裝、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作為臨時停車場。住宅小區已經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人,或者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報人;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申報。
利用村集體用地安裝、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場主體作為申報人。
第七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的國土規劃審批手續依照《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有關要求辦理。
符合《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無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無需辦理建設工程立項、施工許可等建設工程審批手續,但應當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記等手續。
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應當辦理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有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結合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的實際特點和需求,明確本部門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須備資料清單及具體內容。
第八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所在停車場的車位總數在五百個以下且不涉及環境敏感區及土建的,免于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九條 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有關要求,露天敞開式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按停車場消防設計,室內或露天非敞開式停車設施按汽車庫消防設計,并保持消防通道暢通,保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正常使用。
鼓勵具備條件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設置適合外廓尺寸較大車型停放的停車位。
第十條 在依法審批、確保安全、不妨礙城市景觀等條件下,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利用外部結構開展廣告業務。
第十一條 為了滿足工程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安裝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經規劃核實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持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拆除后不符合工程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六十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符合特種設施安全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及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建各方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經營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竣工后,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價格等手續,并向項目所在地區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
鼓勵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四條 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合理選擇位置,采取有效隔聲、減振措施,避免對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日照造成影響,并與周圍建筑物相協調,符合城市景觀要求。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可以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