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0〕18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市區在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和運力指標轉讓與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客管處,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運輸局,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為規范我市市區在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和運力指標的轉讓與變更管理,促進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市交通運輸局制定了《廣州市市區在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和運力指標轉讓與變更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10月12日
廣州市市區在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和運力指標轉讓與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市區在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和運力指標的轉讓與變更管理,促進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2016〕2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權利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廣州市政府部門通過公開競投等有償方式投放,持有人按照廣州市有關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相關規定辦理了有償使用手續,持有經營權使用證的經營權(以下簡稱“已辦理有償使用經營權”)。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投放,經營者持有出租汽車運力指標使用登記本的運力指標(以下簡稱“無償投放運力指標”)。
(三)除上述兩種情形之外,所有未按照廣州市有關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相關規定辦理有償使用手續,運營區域不包括廣州市市區的經營權(以下簡稱“未辦理有償使用經營權”)。
本辦法所稱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是指前款第(一)項“已辦理有償使用經營權”。不含前款第(三)項“未辦理有償使用經營權”。
本辦法所稱的巡游出租汽車運力指標(以下簡稱“運力指標”),是指無償投放運力指標。
本辦法所稱的市區是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市區在用經營權和運力指標的轉讓與變更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在用經營權和運力指標需要變更主體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變更手續,經營權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
第五條 廣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在用經營權和運力指標的轉讓與變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權的轉讓
第六條 辦理經營權轉讓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個人持有的經營權轉讓至本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
(二)非巡游出租汽車企業持有的經營權轉讓至本市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辦理經營權轉讓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轉讓報告,經營權證件、《廣州市在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書》、轉讓或贈與合同、對應車輛經營者知情書等有關材料;
(二)轉讓人為企業的還需提交股東會決議。
第八條 受讓經營權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上一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合格;
(二)近兩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連續被評為A級以上(不含A級);
(三)不處于生產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期內。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經營權轉讓:
(一)經營權已被法院查封,并已通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執行的;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經營權和運力指標的變更
第十條 辦理經營權和運力指標變更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營權和運力指標持有者名稱已依法變更,需要相應變更的;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合并、重組后只保留一個或新成立一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并注銷其他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被合并、重組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將持有的經營權和運力指標變更至合并、重組后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的。
第十一條 辦理經營權和運力指標變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經營權和運力指標申請變更報告、經營權和運力指標證件、變更前后主體信息等有關材料;
(二)經營權變更還需提交《廣州市在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書》;
(三)合并或重組的還需提交合并或重組協議,被合并或被重組方的股東會決議。
第十二條 經營權已被法院查封,并已通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執行的,不予辦理經營權變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在用經營權辦理銀行抵押手續的,抵押方(經營權持有人)應按《廣州市在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書》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本區內未辦理有償使用經營權和運力指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