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0〕19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交通執法局,市客管處,各區交通運輸局,各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為加強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提升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水平,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12月7日
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提高駕駛員的服務水平,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和《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核發的《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是駕駛員在本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從業資格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從業資格類別為“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從業資格類別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同時持有從業資格類別為“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廣州市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資格證》(以下簡稱《巡游車服務資格證》)是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辦理注冊手續的證明,供市民進行服務監督。
第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行記分管理,記分周期為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每個記分周期內記分累積計算。
第五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營運服務都有違章行為的,累積計算記分;單次違章行為有兩種以上違章情形的,分別記分。具體違章記分分值按照《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違章記分標準》和《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違章記分標準》(詳見附件)執行。
第六條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核發《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配發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巡游車服務資格證》。
廣州市客運交通管理處具體負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的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和全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巡游車服務資格證》配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證件的申領
第七條 擬在本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第八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區域科目考試實行統一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區域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第九條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駕駛員,符合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條件且無未處理的營運違章,可以直接申領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并交回從業資格類別為“巡游出租汽車”的《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駕駛員,符合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條件且無未處理的營運違章,可以直接申領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并交回從業資格類別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章 注冊和注銷注冊
第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與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后,應當由本人或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持《廣州市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冊手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結注冊手續,配發《巡游車服務資格證》。
第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后,應當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通過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數據完成注冊,報備的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等。
第十二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與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解除之日起20日內,由本人或者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者持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的材料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注冊手續,并繳回《巡游車服務資格證》。
超過20日未辦理注銷注冊手續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事實后,可以予以注銷注冊。
無法收回《巡游車服務資格證》的,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
第十三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議的,應當自勞動合同或者協議解除之日起20日內,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根據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被注銷、撤銷或者吊銷的,應當自注銷、撤銷或者吊銷之日起20日內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超過20日未辦理注銷注冊手續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相關事實后,可以予以注銷注冊。
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還應當繳回《巡游車服務資格證》;無法收回《巡游車服務資格證》的,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
第十五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巡游車服務資格證》應當注明證件號碼、駕駛員姓名、駕駛員照片、服務單位簡稱、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信息。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在駕駛室規定位置正向展示《巡游車服務資格證》的駕駛員信息頁,不得有任何遮擋。
第十六條 已注冊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第四章 從業資格證件的換發和補辦
第十七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個人姓名、地址、駕駛證信息、手機號碼等基本資料發生變化時,應當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需換發新的從業資格證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變更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換發相應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八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遺失從業資格證件的,應當及時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補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補辦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補發相應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九條 從業資格證件破損的,由駕駛員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換發手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換發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換發相應從業資格證件。
第五章 違章記分清除管理
第二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20分的,自達到之日起,根據《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暫停營運,將從業資格證件交回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并在90日內參加從業資格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領回從業資格證件,原累積記分分值予以清除。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20分的,自達到之日起,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應當加強繼續教育。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繼續教育后,原累積記分分值予以清除。
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期滿時,累積記分10分(不含10分)以下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自動清除;累積記分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參加相應的營運服務業務學習后,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清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件管理規定》(穗交運規字〔2020〕6號)、《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章記分管理辦法》(穗交規字〔2017〕10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違章記分標準
2.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違章記分標準
附件1
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違章記分標準
說明:
1.根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置違章項目和記分標準。
2.“分值”為每一次違章行為的記分值。
附件2
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違章記分標準
說明:
1.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設置違章項目和記分標準。
2.“分值”為每一次違章行為的記分值。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