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1〕6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規定的通知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人民政府,廣州地鐵集團、市公交集團,市公共交通數據管理中心,廣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各公交企業:
為促進廣州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現公共交通一卡通全國互聯互通,方便人民群眾出行,市交通運輸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廣州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8月11日
廣州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廣州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現公共交通一卡通全國互聯互通,方便人民群眾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交通運輸部《交通一卡通運營服務質量管理辦法(試行)》(交辦運〔2018〕17號)、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辦法(修訂版)》(粵交〔2021〕2號)、《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廣東省全國交通一卡通密鑰管理規范(試行)》(粵交〔2019〕1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地面公交、城市軌道交通、水巴等公共交通運輸領域開展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具有公共交通性質的其他交通方式開展即時支付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交通一卡通,是指符合交通一卡通相關技術標準,主要在本市公共交通領域用于支付或清算的交通卡(含虛擬卡)、二維碼以及其他特定信息載體或介質(新型支付方式)。
公共交通一卡通產品包括實體卡片、移動載體或介質、虛擬介質,以及用于支付受理的交易終端、商用密碼設備和相關信息處理系統(不含城市軌道交通營運主體發行用于其營運線路內部的單程票或卡、二維碼等)。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經本級政府同意,依法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方式選擇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機構(不含僅服務軌道交通企業營運線路的內部收單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一卡通的運營工作,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各特許經營的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機構要按照“三統一,兩融合”的基本原則,開展本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的運營。
(一)三統一: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管理、統一數據。
(二)兩融合:同一交通支付場景下,支持統一標準的交易終端;同一交易終端,融合全市通用的公共交通支付方式,方便市民使用。
(三)特許經營協議期限不超過8年,協議到期前運營主體機構可提前半年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續簽申請,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確定運營主體。
第五條 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機構包括發卡機構、收單機構、密鑰管理機構等。發卡機構指按照公共交通一卡通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公共交通一卡通發行、充值、清結算、售后等相關業務的機構;收單機構是指按照交通運輸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在交通工具、站點閘機等安裝、管理交易終端,提供公共交通一卡通現場支付交易受理服務的機構;密鑰管理機構是指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交通一卡通交易數據交換、匯總、密鑰管理等服務業務的機構。
第二章 職責要求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服務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在轄區內的組織實施,以及公共交通一卡通服務活動、相關業務的日常監管,負責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機構特許經營授予及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公共交通一卡通密鑰管理,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對密鑰進行委托管理、授權使用。
第七條 各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機構按協議開展公共交通一卡通的運營管理工作,落實數據、信息、網絡、資金、技術的安全保護責任,保障公共交通一卡通信息安全,并對各自的運營系統和設備進行日常檢測和安全評估,全面、準確、及時地將相關運營數據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息平臺。各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機構每年需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協議履行情況。
第八條 市有關單位根據市人民政府對公共交通一卡通使用及優惠有關政策和決議,要求運營機構對相應政策涉及的公共交通一卡通項目進行技術改造的,應對技術改造涉及的投資予以補償。
第三章 公共交通一卡通管理
第九條 廣州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按照“一城一卡一碼”原則發行,發卡機構在本市公共交通領域發行全市通用的交通卡(含虛擬卡)、二維碼以及其它特定信息載體或介質,發行標準應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省、市互聯互通的標準要求,并可在本市公共交通領域各類型交通工具上使用。
各收單機構設備應支持全市通用的公共交通一卡通使用,同一交通工具只能安裝統一標準的交易終端,其中,公交、水巴等交通工具一車(船)同一個入口只能設置一臺交易終端。各公共交通運輸企業要為收單機構交易終端安裝提供便利條件和相關保障措施。
第十條 負責本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的發卡機構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要求,制定公共交通一卡通發行規則(包含使用規則、服務承諾),明確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發行規則應向社會公示,并在發卡機構官方網站和銷售點公布。發行規則應在向社會公示前15天報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發卡機構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要求,建立完善的卡片銷售及充值服務體系,為持卡人提供線上和線下充值渠道,并在廣州市區域內設置服務網點或委托代理機構提供便利的線下發行、退換等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機構在與第三方開展交通卡(含虛擬卡)及二維碼等相關公共交通支付業務合作時,應針對支付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風險控制等進行充分評估,并在實施前就實施方案和評估情況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確保乘客權益和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
發卡機構委托第三方設置實體卡代理機構、開展代理公共交通一卡通服務的,應簽訂委托代理服務協議,明確各自職責、權利、義務,切實做好持卡人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本市經授權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發卡機構發行的符合技術標準的交通卡(含虛擬卡)享受本市票務優惠政策。二維碼以及其他相關特定信息載體或介質等新型支付方式需納入票價優惠政策范圍的,由發卡機構會同合作第三方機構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就技術安全、公共交通秩序影響進行評估,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符合要求的,可納入優惠政策范圍,由此產生的票務系統改造升級成本由接入應用的第三方機構承擔,第三方機構需遵守公共交通票價政策、優惠方案和支付管理規定。
第四章 公共交通一卡通交易終端管理
第十四條 收單機構負責交易終端的日常管理、交易數據采集、數據傳輸、次級清分及設備升級,按特許經營協議規定的經營范圍開展收單業務,將公共交通一卡通交易數據傳輸到密鑰管理機構,配合密鑰管理機構進行數據統計分析。
第十五條 收單機構開展交易終端改造(含軟件、硬件改造),涉及公共交通一卡通支付方式變更等重大功能調整的,應認真組織開展測試,并進行小范圍試運行(試運行時間不低于15天),試運行期間終端滿足相關響應標準,且支付交易安全、穩定、可靠,收單機構將試運行報告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后,方可進行全面部署。其他常規性交易終端功能優化調整,實施后需及時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收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采用符合《交通一卡通運營服務質量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并通過交通一卡通產品認證的交易終端,提高交易終端穩定性,定期對交易終端進行現場測試檢測,以保障乘客快捷、安全的交易支付體驗。
第五章 密鑰管理及應用
第十七條 密鑰管理機構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托對密鑰進行日常管理,負責全市公共交通一卡通交易數據交換及匯總,負責公交、城市軌道交通、水巴等公共交通營運數據統計分析,負責做好公交、城市軌道交通、水巴等公共交通領域票價優惠數據的核定。
第十八條 公共交通一卡通密鑰包括全市通用的交通卡(含虛擬卡)密鑰(包括本地卡密鑰及全國一卡通密鑰)、二維碼密鑰及其它新型支付方式密鑰等,密鑰管理機構依授權享有公共交通一卡通密鑰的發行管理權,未經授權其他機構不得擅自使用公共交通一卡通密鑰。
第十九條 密鑰管理機構需按照國家保密管理相關要求制訂密鑰管理技術標準,建設密鑰系統,嚴格貫徹落實密鑰系統相關設備的安全操作規則,并對密鑰系統進行日常檢測和安全評估。在授權管理期內,密鑰管理機構需每年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密鑰系統安全運行報告。
第二十條 密鑰管理機構應會同發卡機構、收單機構開展相關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數據統計分析,每月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數據統計分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密鑰管理機構、發卡機構、收單機構應當確保其業務系統正常穩定運行,并按照有關行業技術標準,與上一級公共交通一卡通數據交換機構開展數據對接,上傳有關數據、賬務結算、差錯處理和爭議處理等交易記錄文件。交易數據保存時間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管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依據特許經營協議對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考核(如運營主體為國有企業的,考核結果將用于企業綜合考核以及所屬國資系統相關考核)。存在違反協議相關規定情形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督促改正,因不執行相關規定,引發公共安全問題的,將按規定追究責任,并依照協議約定依法收回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重新選擇運營主體。
第二十三條 公共交通一卡通運營主體機構違反本規定被提前終止特許經營權后,應當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制定移交工作計劃及相應處置方案,維持移交期間特許經營業務正常運營所需的資產和檔案,平穩過渡移交授權主體指定的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務系統相關調整涉及跨市線路外地市線路段,由兩地交通管理部門協商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