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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190145
  • 文  號: 穗民規字〔2019 〕14號
  • 實施日期: 2019年09月27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9月26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民政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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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規字〔2019〕14號

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目錄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民政局

2019年9月25日

 

 

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統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科學化、精準化、精細化水平,根據《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建設及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社會工作服務,是指社會工作者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社區、單位等提供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行為矯治、關系調適、資源協調等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目錄建設及管理應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兼顧、保障急需、擇優納入”的原則。

  第四條  納入目錄的項目范圍應當重點以老年人、婦女、兒童、青少年、殘疾人、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特殊困難人群、受災群眾、本地戶籍及外市戶籍戒毒康復人員、少數民族群眾等為服務對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衛生醫療、人口服務、矛盾調處、犯罪預防、矯治幫教、應急處置、心理調適、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毒品預防教育等為服務領域。

  第五條  對于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適合交由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擔的服務項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具備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目錄中選擇項目,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未納入目錄管理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不得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服務。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市本級目錄的項目征集、評審、公布等組織實施工作。

  市級政府資金支持社會工作發展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委會”)由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相關負責人和社會工作、財政領域專家組成,負責本級目錄的評審工作。

  市級政府資金支持社會工作發展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辦”)設在市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受理擬納入本級目錄的項目申請及初審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本級目錄建設及管理所需資金的保障工作。

  市級各部門納入目錄建設和管理所需資金按規定和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市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具備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負責本部門、本領域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的申報和實施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目錄建設

  第七條  市民政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向社會征求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工作服務需求項目的意見。征求意見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服務對象和領域、擬建議實施購買服務的主體、項目服務需求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等,征集時間以市民政部門向社會發布征集公告為準。

  第八條  申請納入目錄的項目應當以聚焦解決實際問題、修復社會功能、改善生活品質、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為目的,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文件規定;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范圍。

  第九條  申報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申報主體應當按照征集公告的要求,通過電子郵件、紙質材料等方式,及時向市民政部門提交廣州市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申請表。

  第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按照服務對象和領域匯總申報項目,并組織評審辦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對擬納入本級目錄的項目提出初審建議。

  市評委會應當及時對擬納入本級目錄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納入目錄的項目。

  第十二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次。

  對新增項目(不含已納入目錄的項目)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增補。

  對購買服務周期到期仍需繼續購買的項目,由相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具備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向市評審辦提出申請,經市評審辦審核并報市評委會同意,予以保留。

  對納入目錄滿2年未被購買或購買服務周期到期未申請繼續購買以及申請繼續購買但未評審通過的項目,由市民政部門在目錄中予以移除。

  對定期調整結束后,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要求設的項目,直接按規定程序予以納入目錄。

  第十四條  市民政部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目錄中已購買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并將綜合評價排名情況通報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具備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評價結果作為審核項目是否繼續保留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及其他具備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加強對項目承接機構的指導,并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項目實施效果評估。對實施效果好、群眾滿意度高的項目,應鼓勵和支持項目承接機構繼續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納入目錄的單位和個人,取消相應項目,由民政部門列入失信提示名單,依規定將違規信息予以公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區應當按照本辦法建設及管理本轄區內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項目目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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