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規字〔2020〕14號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工作,確保評估工作依法合規開展,根據《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廣州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0年12月28日
廣州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工作,根據《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工作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估工作應當遵循中立公正、客觀真實、科學規范、嚴格保密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主管本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工作,負責組織制定評估標準和操作規范、制定老年人評估服務指引、建立評估信息管理系統,對全市評估工作開展監督管理。
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單位在市民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的業務指導、行業規范、評估員的培訓和管理等工作。
各區民政部門負責本區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工作的組織實施、預算編制和執行、評估室建設、評估機構選定、監督管理、政策宣傳、人員培訓、投訴處理等工作;負責指導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單位開展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申請的接收、初核。
市、區財政部門按職能做好本級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工作的資金保障。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
第五條 評估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提供評估服務所需要的固定場所、設施設備及工具;
(三)擁有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康復治療師、養老護理員、社會工作者資質的評估員各不少于1名,且除執業(助理)醫師外,其他評估員應當為專職評估員;其中至少1名評估員兼任評估質控員;配備專職評估項目管理人員;
(四)所聘評估員和評估質控員應當符合市民政部門規定的要求;
(五)建立本機構管理制度及工作規范,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參加市、區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六)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各區民政部門依法選定本區評估機構,服務周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服務合同實行一年一簽。各區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評估的,須按照政府采購和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選定評估機構應當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公示服務需求及中選結果信息,并于服務合同簽訂后10日內,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將服務合同、評估機構基本信息等報送至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單位。
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單位定期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單及有關信息。
第七條 評估機構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同時承接同一區域內的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
民辦養老機構被選定為評估機構的,不得同時享受本市民辦養老機構護理補貼。
第八條 評估機構與區民政部門簽約后,應當及時將評估員的聘用信息、勞動合同、資格證書、收費價格等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報送至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單位,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對填報信息。
第九條 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單位應當建立全市評估員庫和評估專家庫,對全市評估人員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章 評估實施與結果應用
第十條 各區區級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臺應設置評估室供評估機構使用。
有條件的街(鎮)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臺應為評估機構開展定點評估提供場地。
第十一條 評估可采用入戶評估或定點評估方式進行。對行動不便、疑似精神、認知、智力障礙的評估對象采取入戶評估。
第十二條 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行政區的評估對象原則上由戶籍地評估機構開展入戶評估。戶籍地評估機構開展跨區評估存在困難的,也可委托評估對象居住地評估機構開展評估,雙方按照戶籍地區民政部門確定的評估費用標準進行結算,具體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第十三條 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工作統一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開展。評估資料(含錄像)由評估機構妥善保管,以備動態評估、爭議處理或監督檢查時使用。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于項目服務期限屆滿前,將與本項目有關的資料(含紙質版、電子版)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進行規范整理后,全部移交給采購人。
第十四條 本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可以依個人或養老服務機構申請開展,具體流程分別如下:
(一)個人申請流程。
老年人申請養老服務或政府補貼需要開展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的,應當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向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老年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也可以通過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戶籍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
線上申請存在困難的老年人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線下提出申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為老年人辦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認,提交區民政部門。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派單給本區評估機構實施評估。
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根據評估對象實際情況安排入戶評估或定點評估,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并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將電子版評估報告反饋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市、區民政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評估報告原件(紙質件)于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二)機構申請流程。
申請護理補貼的養老服務機構需要為入住老年人開展評估的,應當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向機構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派單給本區評估機構實施評估。
評估機構接受委托后,根據評估對象實際情況安排入戶評估或定點評估,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并通過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將電子版評估報告反饋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區民政部門。評估報告原件(紙質件)于5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由申請人將評估結論告知評估對象。
第十五條 每次評估由2名評估員同時進行,其中1人應為執業醫師、助理醫師或中級職稱(含中級職稱)以上護士,負責疾病狀況、醫療照護相關指標的評估,具體在合同中約定。評估員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統一評估標準和操作規范在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評估、如實記錄評估信息,并提交評估質控員確認評估結果。評估對象或其監護人、申請人應當場對評估情況進行簽名確認。
評估疑似精神、認知、智力障礙人員時,其監護人、申請人或相關第三人之一應當在場。
評估質控員應對評估內容及評估結果進行確認。確認通過的,由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上加蓋公章,上傳至市為老服務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確認不通過的,及時退回給評估員重新評估。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負責。
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民政部門申請復評。
區民政部門受理復評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在市評估專家庫中抽取2名評估員(其中1名應為執業醫師、助理醫師或中級職稱以上護士。首次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應當回避),按照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完成復評,出具復評報告,并由區民政部門蓋章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復評結論為本次評估的最終結論。
第十七條 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分為:照顧0級、照顧1級、照顧2級、照顧3級、照顧4級、照顧5級、照顧6級。
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0至4級的評估報告原則上有效期1年;照顧需求等級5至6級的評估報告有效期2年。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依據評估結論出具服務建議,作為養老服務機構制定服務計劃的參考。
第十九條 評估報告在有效期內的,各級民政部門、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作為確認享受本市養老服務或政府補貼的依據。
第二十條 評估結論有效期內,評估對象身體狀況、精神狀況或照顧需求狀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動態評估,評估流程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條規定執行。
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評估對象需要繼續享受相關養老服務或政府補貼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評估。
第四章 評估費用
第二十一條 評估費用依法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施動態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本市戶籍老年人首次評估、動態評估及重新評估的評估費用由個人自付。其中,符合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資助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區財政按照入戶評估200元、定點評估150元的標準給予資助,其余老年人按照上述標準的50%給予資助。
第二十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申請護理補貼按規定開展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的,評估費用由該機構自行承擔。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評估費用50%的比例給予評估資助。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復評的,評估費用按照下列方式分擔:
復評結論與首次評估結論一致的,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復評結論與首次評估結論不一致的,評估費用由首次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部門承擔的評估工作經費由同級民政部門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向財政部門進行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民政部門應當在市民政部門指導下,按照工作指引與評估機構簽訂相關合同,在合同中可約定使用全市統一的評估標準開展評估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信息,建立本區評估工作機制和工作臺賬,掌握本區評估工作數據、評估質量和政策落實等情況,督促評估機構嚴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條 各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合同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評估機構開展日常服務監督、服務質量抽查和年度評估,及時查證處理違規行為。年度評估結果于每年2月底前上報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單位。
評估機構應當主動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監督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區民政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照顧需求評估項目進行年度評估的,工作經費按不高于本區照顧需求評估服務費用總金額的5%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評估機構、評估員及所有接觸評估對象信息的工作人員,應對評估對象、評估過程、評估結果等評估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評估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和個人泄露,不得將評估信息用于履行工作職責或合同義務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三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評估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一)與評估員及管理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信息范圍、保密義務、違約責任等;
(二)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保密教育活動。
第三十一條 評估員存在下列行為的,區民政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并將情況通報市有關部門;情節嚴重或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的,評估機構應依據勞動合同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出具虛假評估報告;
(二)篡改評估結論;
(三)非法向他人提供評估對象信息;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控;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評估機構、評估對象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通過評估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回資金損失,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服務協議追究評估機構、評估人員、評估對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是指評估機構按照民政部門統一要求,依申請對本市居住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的能力情況、醫療照護情況、疾病情況等進行評估,確定能力等級和照顧需求等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評估機構是指由各區民政部門依法公開選定的,根據全市統一評估要求,對老年人開展照顧需求評估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評估員是指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背景,按照全市統一評估要求實施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評估質控員是指負責指導評估工作開展并確認評估結果的評估員。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