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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10110
  • 文  號: 穗民規字〔2021〕9號
  • 實施日期: 2021年11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1月18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民政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廣州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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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規字〔2021〕9號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廣州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殘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發〔2021〕70號)和《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民規字〔2021〕1號),切實保障我市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提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管理服務水平,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1年11月12日

 

廣州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意見》)《民政部 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于進一步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民發〔2021〕70號)和《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廣東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粵民規字〔2021〕1號,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

(一)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

1.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殘疾人、殘疾軍人和傷殘人民警察;

2.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且本人前12個月的月均經濟收入低于當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

(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

1.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被評為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

2.持有在有效期限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且殘疾等級被評為一至四級的重度殘疾軍人和傷殘人民警察。

二、政策銜接

區民政部門、區殘聯要按相關規定做好政策銜接,核準發放對象。

(一)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同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殘疾人,選擇其中一種殘疾人證件作為申請類別,不能用本人的不同殘疾人證件重復申請同一種類的補貼。

(二)領取工傷保險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三)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四)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五)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除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待遇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六)離休老干部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護理補貼擇高享受。

(七)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高齡津貼、以經濟狀況為標準發放的養老服務補貼(與殘疾人兩項補貼范圍和目的不一致)與殘疾人兩項補貼可重復享受;養老護理補貼應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擇高享受(不同時享受);養老服務補貼中對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給予特別照顧的,其特別照顧部分應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擇高享受(不同時享受)。

(八)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九)到戶籍地以外接受學歷教育的殘疾學生,應視為原戶籍家庭成員,原則上向原戶籍地申領補貼。

三、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殘疾人兩項補貼市級基礎標準原則上按省級基礎標準執行。市民政部門、市殘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殘疾人生活保障、護理需求,統籌考慮本市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調整及照護市場勞動力價格變化等情況,適時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的調整方案,按規定報批和備案后執行。

四、資金安排與管理

(一)殘疾人兩項補貼納入市、區民政部門年度預算,由市、區民政部門根據區域內上年度符合領取補貼條件的殘疾人人數、發放標準、負擔比例以及滾存結余等有關數據,科學合理編制補貼預算資金。預算資金由財政統籌安排,市、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采取先提前下達、后次年清算的方式,以全年實際發放的金額核定當年支出的補貼資金。

(二)市、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下達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區民政、財政部門應于每年1月底向市民政、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包括本級財政供養機構)補貼資金使用清算報告和補貼資金清算表。

(三)供養服務機構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經征得機構內殘疾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后,可統一用于集中供養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購置、照護服務勞務費支出和康復訓練費。

五、責任分工

市民政部門牽頭會市財政部門和市殘聯擬訂本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并組織實施。區民政部門牽頭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制度銜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的審定、信息公開,按照政務服務標準化要求,制定辦事標準、辦事流程,并做好辦事指南維護、事項管理工作;會同區殘聯,通過廣東省殘疾人兩項補貼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及時將補貼對象花名冊及當期發放資金數額的電子清單報送給區財政部門;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對象核對工作,必要時可商請老干管理、公安、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協助核查;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落實情況。

市、區殘聯要加強殘疾人證核發及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反映殘疾人需求,定期與市、區民政部門、鎮(街)共享殘疾人證辦理及變更等情況,做好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殘疾人兩項補貼財政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區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審核并支付資金。

鎮(街)負責受理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認定申請,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籍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初審、信息公開,可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辦理。受理本省戶籍的申請時,通過省系統辦理;受理外省戶籍的申請時,通過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全國系統)辦理。

六、申領程序

(一)自愿申請。申請我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時,可按規定要求向鎮(街)設立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受理窗口申請。有條件的殘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辦人通過微信“粵省事”小程序或“廣東政務服務網”自行申請。因精神、智力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申領人銀行賬戶的,可提供其監護人的銀行賬戶,并書面說明情況。

除按上述規定提交申請外,本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一)項第2點規定的對象申請殘疾人生活補貼的,還應按照我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規定提交《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和《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符合申請條件的,其受理時間從出具《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之日起算(在領補貼對象的《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復核)報告》,有效期為1年)。

依法納入政府集中供養范圍,符合領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的集中供養殘疾人(不包括特困供養人員,下同),由各供養服務機構通過省管理系統代為提出申請事宜。

鼓勵區民政局在殘疾人新納入低保、低收家庭范圍后,由鎮(街)主動服務,征求申請人意見后直接進行補貼資格初審。殘疾人知曉政策但并未提出補貼申請的,視為自愿放棄,再次提出申請的,鎮(街)應當及時受理。

(二)逐級審核。

1.受理和初審。鎮(街)受理窗口受理申請時,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受理申請后,及時將申請信息錄入全國或省系統,上傳相關資料附件。

屬本市戶籍申請的,應通過省系統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應對殘疾人戶籍及殘疾人證核發屬地情況(戶籍所在地應與殘疾人證核發屬地一致,下同)、殘疾類別、生活狀況、已享受的社會救助等扶持政策進行核查,屬于殘疾軍人或傷殘人民警察的必要時可以提請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協助核查。初審通過后在省系統內提交區殘聯進行審核。收到異地推送的本地戶籍申請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資格認定,辦理結果按原渠道實時反饋至受理地。符合申請條件的按本地戶籍申請規定辦理,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要注明理由。

屬異地戶籍申請的,應在申請材料收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系統或省系統推送至業務屬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補貼受理窗口;在收到業務屬地的辦理結果3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以書面、電話等適當方式通知申請人。

2.審核。區殘聯自接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應對殘疾人的殘疾身份、殘疾等級、殘疾類別和殘疾人證有效期限等殘疾狀況進行核查。審核通過后在省系統內提交區民政部門審定。

3.審定。區民政部門自接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審定應對殘疾人已享受的社會救助、兒童福利等扶持政策進行核查,必要時可進行入戶調查。

對經審核或審定不符合條件的,負責辦理的部門要在省系統內明確不予批準原因并注明政策依據。鎮(街)在收到不予批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殘疾人或代辦人并說明理由。政府集中供養的殘疾人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由供養服務機構初審后,報送同級殘聯審核、民政部門審定。

(三)信息公開。區民政部門完成審定后要將補貼對象信息(對象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除外),通過網絡平臺予以長期公開。鎮(街)通過政務、村務和社區公開欄以及公共服務大廳,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本行政區域內享受補貼對象信息。公開內容包括殘疾人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和發放起始月份等,公開內容要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公開與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

對公開內容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區民政部門自接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殘聯重新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通過上述公開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補貼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按月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25日前;新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于審定合格后次月開始發放。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由區財政部門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結合低保存折、社會保障卡、惠民惠農資金“一卡通”等多種形式,直接轉賬存入殘疾人或監護人的賬戶,資金摘要內容統一注明為“困殘補貼+發放月份”或“重殘補貼+發放月份”。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殘疾人家庭或個人收取賬戶管理費用。

各供養服務機構由同級民政部門牽頭,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按上述規定將補貼資金轉賬存入殘疾人或監護人的賬戶。

七、服務管理

(一)數字管理。區民政、殘聯要按《省實施辦法》要求,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全流程通過系統辦理并及時更新,對補貼發放名單進行動態管理。除根據省系統自動預警信息核實辦理外,區民政部門應指導各鎮(街)主動與老干管理、公安、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建立聯系,及時掌握殘疾人身份變化情況并在系統中進行更新,準確統計當月新增、減員、補發等數據。

(二)資格復核。區民政、殘聯要按《省實施辦法》要求,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組織各鎮(街)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復核工作。復核內容包括補貼對象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各供養服務機構按規定負責為機構內領取補貼的殘疾人代為申報資格認定事宜,協助戶籍不在機構內領取補貼的在院殘疾人申報資格認定。資格認定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認定、入戶調查認定和省系統自動預警復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鎮(街)應當依托村(社區)并結合殘疾人、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或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等主動申報的方式,建立殘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蹤滿6個月、戶籍遷出所在區、殘疾人證失效等情況變化的定期復核制度。區民政部門會同區殘聯可以依據定期復核的情況,作出相關殘疾人是否繼續享受補貼的決定。

(三)停止發放。補貼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自情況發生的次月起,停止發放補貼:

1.死亡或宣告死亡的;2.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3.戶籍遷出廣州市的;4.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5.未進行資格認定或認定、復核不合格的;6.退出低保、低收家庭的;7.殘疾人證過期、凍結、注銷的;8.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需在監獄服刑的(自判決生效后);9.《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復核)報告》顯示個人前12個月月均經濟收入高于當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或《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復核)報告》滿1年未復核的;10.本人自愿申請停止發放的。

對上述第2、4、5項情況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殘疾人或代辦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區民政部門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殘聯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殘疾人符合補貼資格條件的,應按規定發放補貼,對已停發的補貼予以補發。因在監獄內服刑停發的,服刑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請補貼。

(四)完善殘疾人證件管理。加強殘疾人證換發與補貼發放的工作銜接。因殘疾類別或等級變更而進行殘疾人證重新換發、核發期間,按照原標準發放補貼。殘疾人證到期前,殘聯應當提前6個月提醒殘疾人重新換領殘疾人證,以免影響申領補貼。重新辦理殘疾人證并提出補貼申請的,應于新殘疾人證發證當月計發補貼,同時可視情按照新發殘疾人證登記的類別和等級對應的補貼標準補發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補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及時換證的,可設立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原標準發放補貼。

(五)政策宣傳。鎮(街)要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戶籍殘疾人的動態狀況,協助殘疾人辦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相關手續,對新納入低保、低收家庭和新領證的殘疾人,應通過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告知書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殘疾人或代辦人,確保其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申領程序和有關要求。市、區民政、殘聯要充分利用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報刊等媒介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更加關心、關愛殘疾人。

八、監督管理

(一)市民政部門會同市殘聯建立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監管機制,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進行動態監測和預警,每年分上、下半年兩次定期通過實地查看、管理系統隨機抽查、查閱資料、座談交流、入戶調查等方式,對政策落實、工作進展、資金使用管理、對象領取補貼等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區民政部門要會同區殘聯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監管制度。

(二)市、區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信息公開制度,會同財政部門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主動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區民政局應按我市內部審計規定,對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管理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對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三)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和殘聯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監督。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滯留和挪用。

九、附則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做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的通知》(穗民〔2017〕3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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