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知規字〔2018〕1號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發展資金)
項目管理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我市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全面發展,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06號),結合我市專利事業發展實際,我局對《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專項發展資金)項目管理細則》(穗知規字〔2016〕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發展資金)項目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8年11月8日
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發展資金)項目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我市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06號),結合我市專利事業發展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發展資金)項目(以下簡稱“發展資金項目”),是指根據《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知規字〔2017〕4號),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市知識產權局管理的用于促進我市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知識產權服務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資金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發展資金項目的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終止、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條 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科學管理、注重績效、利于監督的原則,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五條 發展資金項目采取前補助和后補助等支持方式。
前補助是指由市知識產權局通過合同的方式約定工作內容、績效目標、完成時限、資金投入、驗收方式等,在項目執行前先行投入財政資金,待合同到期后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和績效考核的財政資助方式。
后補助是指由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的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績效,由市知識產權局按規定程序進行核實或審查后,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資助方式。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六條 發展資金項目有關各方包括:市知識產權局、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第三方機構、專家等。
市知識產權局是發展資金項目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發展資金項目進行管理。
項目組織單位是指協助市知識產權局對發展資金項目進行管理的部門。包括:市級行政部門、區(含廣州開發區,以下同)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和省屬駐穗單位等。
項目承擔單位是承擔發展資金項目的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市知識產權局委托開展發展資金項目的受理、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的機構或組織。
專家是指接受市知識產權局或第三方機構聘請,參與發展資金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專家。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的職責:
(一)編制年度發展資金項目計劃、申報指南和經費預算;
(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立項,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經費;
(三)制定項目評審標準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審,對項目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批準項目變更和終止的申請;
(四)組織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五)建立市知識產權項目專家庫;
(六)建立發展資金項目管理制度。
第八條 項目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申報項目的審核、推薦工作;
(二)協助市知識產權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
(三)協助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匯總和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協助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四)協助開展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協助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配套資金按時到位、項目經費專款專用、按要求報送經費使用情況;
(五)協助核實專項資金項目變更、終止等重大事項;
(六)協助市知識產權局開展項目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按合同書規定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二)負責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技術創新或科技成果及時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并予以有效管理和運用;
(三)根據發展資金項目要求,專款專用,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和項目組織單位報告項目執行情況、經費管理及使用情況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五)項目完成后,按規定申請或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的職責:
(一)遵守發展資金項目管理規定,根據市知識產權局的委托和要求,按時按質完成項目受理、形式審查、評審、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并完成系統完整的服務工作報告;
(二)客觀、及時地向市知識產權局反映在服務和工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三)嚴格遵守工作規范,對在服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工作資料和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 專家的職責:
(一)依據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依法尊重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嚴格保守項目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三)嚴格遵守評審工作規范。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二條 編制項目申報指南。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和國家、省知識產權局工作部署及部門預算,結合市專利工作發展需求,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發展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需明確各類發展資金項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圍、項目期限、財政經費支持的額度和撥付方式,申報單位的條件、申報需提交的材料,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等要求,受理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
第十三條 項目征集。市知識產權局在其門戶網站和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公布發展資金項目申報指南,公開向社會征集項目。
第十四條 審核推薦。申報發展資金項目須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推薦。
(一)申報單位為中央及省駐穗機構、部屬(或省屬)高等院校、中央和省屬科研院所的,可直接由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二)申報單位為市屬單位的,由其市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
(三)其他申報單位由所在區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推薦。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條件。發展資金項目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外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廣州市設立的獨立運營的分支機構,或其他組織;
(二)具有完成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未列入國家、省、市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且過去3年內在申報和承擔國家、省、市知識產權或科技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發展資金項目對申報單位條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申報限制:
(一)已獲得或正在申報其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不得申報本發展資金;
(二)同一申報單位當年申報發展資金前補助項目不得超過2項;
(三)曾獲得過發展資金立項支持的一次性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發展資金項目對申報限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申報受理。發展資金項目原則上實行網上申報,并提交紙質申報材料。發展資金項目的申報由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統一受理。
第四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八條 立項審查制度。發展資金項目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專家評審、集體研究或政府采購的方式審查立項。
專家評審是由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隨機抽取原則確定行業專家,采取集中或網絡評審方式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意見是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集體研究是指市知識產權局對后補助項目,以及立項數少于5項(含5項)或單項資金額度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或非競爭性分配的前補助項目,可以采取集體研究的方式立項。集體研究過程包括項目責任處室審查、局務會議審定。
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項目審查立項,由市知識產權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評審標準。市知識產權局根據當年項目申報指南和項目實施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科學高效的評審原則,擬制項目評審標準,征求相關單位或專家意見后,由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程序:
(一)形式審查。由市知識產權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根據《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本細則,以及項目申報指南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形式審查結果在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和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上進行公示。
(二)組成專家組。按項目類別組成3人以上單人數的專家組,按需抽取知識產權專家、技術專家、管理專家或財務專家,以協商方式產生組長一名,協商不成的由市知識產權局指定。
(三)專家評審采取量化評分的方式。專家根據每個專項的評審指標體系進行評審,主要就項目的必要性、創新性、實施(或工作)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和承擔單位的工作基礎、管理或服務能力、創新能力等方面進行量化評分,項目量化評分結果作為項目排序的依據。
(四)市知識產權局項目責任處室對項目的評審情況進行審核,結合年度發展資金預算安排,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立項建議,并將專家評審意見及立項建議提交局務會議審議,審定立項結果。
發展資金項目另有專家評審辦法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立項限制。同一申報單位當年立項與歷年尚在實施的前補助項目累計不得超過3項(內設有學院的高等院校可以將學院視為一個申報單位,但項目申報單位仍為法人單位),累計超過3項的申報時應申明項目立項優先順序。
第二十二條 集體研究程序:
(一)項目責任處室審查。責任處室根據申報指南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審查可以交第三方機構調查核實),對申報項目進行量化評分或提出審查評價意見,結合年度發展資金預算安排,提出擬立項建議。
(二)局務會議審定。市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審議,確定立項結果。
第二十三條 專家評審和集體研究項目的評審、立項結果在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和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合同書簽訂。對已確定立項的前補助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后補助項目不需簽訂項目合同書。
(一)合同書內容包括:
1.簽訂合同書的當事方及其有關信息;
2.項目的實施內容、任務、目標、計劃、期限、驗收、經費下達計劃及項目經費預算等內容;
3.合同書當事方的權利和義務;
4.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5.其他必要條款及有關附件材料。
(二)合同書簽訂程序:
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申報書填報合同書,合同審查通過后由各方正式簽訂合同書。
合同書簽訂生效之日起視為完成立項。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費撥付。后補助項目經費采取一次性撥付的方式。前補助項目的經費可采取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的方式。
采取分期撥付的,撥付方式和撥付金額按照合同書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經費的使用。前補助項目經費使用范圍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主要包括會議費、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人員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和其他與項目有關的合理支出費用。前補助項目的經費要嚴格按照合同書的約定,確保專款專用;后補助項目的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按國家、省、市有關財政政策規定統籌使用。
第二十七條 中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項目情況,市知識產權局可以對前補助項目實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以項目承擔單位提交中期報告的形式為主,市知識產權局可根據需要組織現場檢查。
(一)中期檢查內容:
1.項目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2.項目經費到位與使用情況。
(二)中期檢查程序:
1.中期報告。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提供項目中期報告。
2.現場檢查。市知識產權局組織人員赴現場檢查項目實施情況。
3.提出檢查結論。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中期檢查結論并反饋至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組織單位。
(三)中期檢查結論:
1.繼續執行合同:項目按合同書規定按期或提前完成階段性目標,配套經費按期到位,項目經費使用符合規定的,為中期檢查合格,繼續執行合同。
2.整改后執行合同:項目未按合同書規定完成階段性目標,配套經費未按期到位或不按規定使用項目經費的為中期檢查不合格,由市知識產權局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尚未下達的經費暫緩撥付。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接到整改通知書后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特殊情況可另行規定整改期限),并將整改情況報市知識產權局審查,整改合格的繼續執行合同。
3.終止合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終止合同,由市知識產權局發出終止合同通知。
第二十八條 合同變更。項目合同執行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申請變更合同:
(一)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方案需要修改的;
(二)自籌資金或其他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需要變更合同的;
(三)項目所依托的工作已不能繼續,影響項目正常實施的;
(四)項目的業務骨干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的;
(五)因重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的;
(六)項目合同執行期變更的,應在合同到期3個月前提出,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變更合同的。
同一項目合同變更不得超過1次。
第二十九條 合同變更的程序:
(一)申請。合同變更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應當詳細說明變更事項、原因和理由,且最遲在合同執行期結束前3個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審查。合同變更申請經市知識產權局責任處室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批復執行。項目合同變更申請由市知識產權局批復后執行。
涉及項目目標、經費、主要方案、項目負責人及項目承擔單位的變更,須由市知識產權局經局務會審議后批復執行。
第六章 驗收與終止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項目合同執行期滿后,應按規定期限申請驗收。無正當理由未能申請驗收的,市知識產權局予以通報并限期整改,整改期為3個月(特殊情況可另行規定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能申請驗收的,終止合同。
項目承擔單位在合同實施期內已全面完成項目合同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三十一條 驗收組織。項目可由市知識產權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項目組織單位驗收。
第三十二條 驗收內容。驗收以項目合同書為基本依據。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合同書規定任務的完成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知識產權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驗收程序:
(一)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合同實施期滿后按要求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驗收材料,報項目組織單位核實后送項目驗收單位;
(二)項目驗收單位在收到項目驗收材料后,可采取現場檢查、專家評審或材料審查的方式進行驗收,提出驗收意見和結果;其中組織專家評審驗收的,專家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專家意見有分歧的,應當少數服從多數,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評審意見,評審意見由專家組人員簽名;
(三)市知識產權局對項目驗收情況進行審核,確認驗收結論,將確認的驗收結論反饋給項目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
(四)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后1個月內按驗收意見完善驗收材料,提交市知識產權局進行資料歸檔。
第三十四條 驗收材料:
(一)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合同書復印件;
(三)項目工作總結及績效報告,包括項目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知識產權管理等內容;
(四)項目經費決算表;
(五)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已按照合同書要求完成規定目標和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的,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1.項目目標和任務未完成;
2.弄虛作假,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3.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
第三十六條 驗收整改。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市知識產權局發出整改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3個月內,整改并完善有關項目材料,重新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驗收不通過的,合同終止。
項目合同書有特殊要求的,由市知識產權局確定具體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十七條 終止合同。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知識產權局可終止合同:
(一)中期檢查不合格,限期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二)連續兩次不按規定提交中期報告或不接受中期檢查的;
(三)無正當理由,項目合同執行期滿的規定期限內未能申請驗收,限期整改仍未能申請驗收的;
(四)經核實,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五)經核實,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有違法、欺騙等事實的。
第三十八條 合同終止程序:
(一)由項目承擔單位主動申請終止的,由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合同終止材料,由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后報市知識產權局。
1.市知識產權局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須包括項目終止原因、責任判定、處理建議等內容。涉及金額較大的,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
2.市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根據評估意見及專項審計報告對擬終止項目進行審議;
3.經市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審議決定終止的項目,在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和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上進行公示;
4.經公示無異議的,市知識產權局發出合同終止通知書。
(二)市知識產權局實施項目終止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向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織單位發出合同終止通知書;涉及金額較大的,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交合同終止材料。
(三)合同終止材料:
1.項目合同書復印件;
2.項目經費下達文件復印件;
3.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4.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報告等。
第三十九條 合同終止責任追究。對于合同終止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上繳尚未使用和不按規定使用的財政經費。因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人為因素造成合同終止的,取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3年申報發展資金項目的資格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并在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和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上進行通報。
第七章 公示與異議處理
第四十條 公示的內容及程序。項目申報形式審查結果、專家評審結果、立項情況等均需在廣州市知識產權局門戶網站和專項資金管理統一平臺上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聯系方式及異議提出方式需同時公開。
第四十一條 異議處理:
(一)異議提出: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異議或復核申請,申請應明確異議或復核的內容、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異議或復核的單位或個人對同一項目、同一結果只能提出一次申請。
(二)受理:
市知識產權局收到異議或復核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決定受理的,須同時告知被申請單位。
(三)復核:
市知識產權局成立復核工作小組開展異議調查工作。復核工作完成后,編寫復核報告并提出復核初步意見。復核期間被申請單位須配合異議調查工作。
(四)復核決定:
市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審議復核工作小組提交的復核報告和復核初步意見,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應當在復核申請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單位(申請人)和被申請單位。
復核決定與公示不一致的項目,應另行按程序公示。
第八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項目經費撥付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考評制度,每年對項目經費支出績效進行評估。評估和考評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后年度申報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開外,發展資金項目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應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于項目執行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項目承擔單位,市知識產權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對于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市知識產權局向社會公告,同時建議有關部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項目管理的各級主管部門及管理責任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驗收第三方機構等責任主體,出現違規等行為,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章 其它
第四十七條 回避制度。發展資金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
(一)項目負責人、項目組成員及項目申報單位的人員當年不能作為項目評審專家;
(二)承擔項目評審、驗收組織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不能作為項目承擔單位或參與單位,不能進行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有償服務;
(三)市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不能作為項目評審專家;
(四)與項目有利益關系且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不能作為評審專家或以其他方式參與項目評審。
第四十八條 特定任務項目。特定任務項目是指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會議紀要或市領導的批示確定的有明確支持方向的項目。該類項目的支持方向、經費額度、立項方式等由市知識產權局局務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知規字〔2017〕4號)一致。《廣州市專利工作專項資金(專項發展資金)項目管理細則》(穗知規字〔2016〕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