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市監規字〔2020〕5號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現將修改后的《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規范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推進廣東先進標準體系建設的意見》(粵府〔2016〕127號)等文件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服務,指基于社會共識而使用公共資源或由公共資源資助、滿足社會(或公民個體)生存與發展需求的、均等供給的服務行為。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指用于提高我市公共服務供給水平、質量以及供給能力,培育和規范各類公共服務提供主體,滿足公眾的有效需求,經相關部門協商一致,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或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現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不能滿足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時,可制定不低于以上標準要求的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在廣州市相關公共服務行業和領域推薦使用,規范相關行業有序發展。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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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不A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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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A設施管理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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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司法行政與服務;
?。ㄊ┕舶踩?、消防應急;
?。ㄊ唬┥鷳B保護和環境治理;
(十二)農業和農村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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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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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公共服務領域。
第四條 廣州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方標準項目的提出,組織起草單位開展項目的申報、起草、征求意見、送審、報批,并在標準發布后組織宣貫、實施和監督。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立項、審定、編號、發布,并配合開展標準的宣貫實施。
第五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應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的要求,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協調一致。
第六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包括:項目申報、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定、發布。
第二章 立項與起草
第七條 廣州市有關管理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等可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申報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項目,承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相關項目內容所涉及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門應作為提出部門,對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出具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第八條 申報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應填寫《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定(修訂)計劃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并提交有關項目的目的、意義、適用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等材料。
第九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采取隨時申報項目、定期下達計劃的方式,每年申報時間截止到當年的6月30日,重大和亟需的項目不受上述申報時間限制。申報單位對擬制定的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項目,應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和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等范圍內進行查新。
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項目經初審后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對通過論證擬立項的項目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時間不少于15日,經收集意見綜合分析后,確定立項項目和承擔項目制修訂的起草單位。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在充分調研、綜合分析或試驗驗證的基礎上編寫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并廣泛征求和采納相關管理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和專家及用戶的意見,形成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送審稿,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技術審定的申請(附件2)。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認真撰寫編制說明,并作為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制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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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情況介紹;
?。ㄈ╉椖可婕凹夹g在廣州市的基本情況;
(四)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起草過程中的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的確定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
?。ㄎ澹┡c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及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關系;
?。┲卮蠓制缫庖姷奶幚斫涍^、結果和依據;
(七)貫徹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ò耍┢渌麘枵f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項目從立項至形成送審稿時間原則不超過2年,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起草過程中如主要技術內容需調整或終止項目時,項目主要起草單位應及時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報提出部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第三章 審定與發布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起草單位召開技術審定的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交審定的答復。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提出部門組織專家對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進行審定。
第十五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審定應采用專家會審形式,專家應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5人。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V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定程序;
?。ǘV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送審稿;
(三)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編制說明;
?。ㄋ模┱髑笠庖娂耙庖娞幚砬闆r;
?。ㄎ澹V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通過審定后,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定意見進行修改,形成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報批稿,經提出部門同意后,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起草單位提出報批應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V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報批簽署表(見附件3);
(二)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報批稿(文本及電子文檔);
?。ㄈV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四)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
?。ㄎ澹┮庖妳R總處理表(見附件4);
(六)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送審稿;
?。ㄆ撸V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審查意見及名單(見附件5);
?。ò耍┢渌鸩葸^程中的有關技術文件。
第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報批稿的格式及報批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統一編號,并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發布或會同提出部門聯合發布。
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應按照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組織專家評審,如項目存在嚴重技術問題、項目內容明顯不適應行業需要、項目與國家相關標準沖突明顯等情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專家意見確定對項目進行調整或終止。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的編寫應符合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系列標準的要求,行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發布后的10個工作日內,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上公開標準題錄信息,并對社會和公眾提出的標準文本查閱申請,免費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發布后,按照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備案。
第二十二條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相關標準發生變化,或者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或者社會需求發生變化或者標準實施發現問題的,應進行復審。復審可由原起草單位經提出部門同意后提出,也可由提出部門或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接提出,復審結論為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繼續有效、修訂、廢止。
復審程序參照第二章和第三章要求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稄V州市質監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質監規字〔2017〕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定(修訂)
計劃項目申報表
附件2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制定(修訂)
審定申請表
附件3
廣州市公共服務類地方標準報批簽署表
附件4
《征求意見稿意見匯總處理表》
發出“征求意見稿”的單位數: 個
回函的單位數: 個;其中,回函并提出意見的單位數: 個
沒有回函的單位數: 個
注:如本表空間不夠,可另附頁。共 頁,第 頁。
附件5
《送審稿審查人員名單》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